再保险:又称为分保险。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是对保险人的保险。是第二次风险转嫁。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保险资格,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的意义: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限制赔偿金额;避免道德风险。
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有:
综合公共责任险-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个人伤害责任等。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在结构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个人责任保险-为个人及家庭提供的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是以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任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前提条件: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职业责任保险
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自己的责任中,因过失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民事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责任保险承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保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规对于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对运输船舶承运的货物的承保;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不是仅凭主观推断、臆想可能获得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可通过货币计量。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原因一是由于疏忽,二是基于扩大业务。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
告知: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包括投保人的告知和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单+誓保单:
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地址、保险标的、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
暂保单(binding Slip)-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订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报人签发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
损失补偿原则:
1.一般原则
含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目的: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实现方式: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特征: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采用分摊原则。
纯粹风险: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如火灾、水灾、车祸、坠机等。纯粹风险能够预测,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的职能:
宏观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有利于社会安定;
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
有利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
微观作用
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代为求偿: 含义: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实质:保险人一方面替代加害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另一方面取得替代被保险人地位向加害人索赔的权利。 目的: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既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处得到赔偿);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赔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权利。 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代位求偿与委付的不同:代位求偿始终纯粹的追偿权,委付承担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义务;代位求偿中,保险人最多只能取得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利,委付中,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力,可以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
共同海损:
船舶、货物等遭受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施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费用支出。
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共同安全,实际存在不可避免;
共同海损的行为必须是有益而合理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取得效果。
责任免除:
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如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损失、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等。 基本的责任免除项目-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纵容行为所致保险标的损失,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特定的责任免除项目-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引起的损失;堆放露天或罩棚遭受暴雨、暴风造成的损失;地震造成的损失等。 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
电气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本身损毁;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财产盗窃损失;
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等。
人身保险种类: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人身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和基本的种类。
分类:
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终身寿险----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在保险合同效力范围,不论被保险人在100岁以前的何时死亡,保险人都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养老寿险----又称储蓄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无论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一般将不属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都归于健康保险范畴。
另外还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等类别。
信用保险种类:
保险市场的特征: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