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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简答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6: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险学简答题

1、什么是可保风险,其条件有哪些?(P2)

答: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

式。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更爱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2、保险的职能有哪些?(P18)

答:

(一)经济补偿的职能1.分散风险2.赔偿与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三)社会管理的功能1.社会风险管理2.社会关系管理3.社会信用管理4.社会保障管理

3、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P30-31)

答:

1、射悻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

4、要式性;

5、有偿性;

6、诚信性;

7、保障性。

4、保险的作用?(P20-25)

答: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其表现为: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4、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其表现为:

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5、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P112=113)

答:(1)保险金额的确定; (2)保险金的给付(3)保险利益的确定 (4)具有长期性(5)

具有储蓄性

6、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功能?(P264-265)

答:

1、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3、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4、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7、社会保险有何特点?(P261-262)

答:

1、强制性

2、普遍性

3、福利性

4、社会公平性

5、基本保障性

6、互济性

8.保险合同履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各自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答:投保人履行的义务:

1.如实告知2.按时缴纳保险费3.维护标的物的安全4.风险增加告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6.出险施救7.提供单证8.协助追偿 保险人履行的义务:

1.承担保险责任2.说明条款3.及时签发保单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

9.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哪些内容?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内容:(1)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

知,毫无保留的告知对方应知道的情况(2)保证,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3)弃权,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4)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今后不得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意义:必须遵循最大的诚信原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而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人所了解;(3)保险一般具有转体性,投保人在投保时只需支付少量保费,一旦产生事故损失就会获得大额的赔偿,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有利于保证保险业稳定和发展。

10.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含义

答:保险的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

含义:

1、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有损失,有补偿;

2、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损失多少,

赔偿多少;

11.代位求偿权行使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答: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权利代位;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

者请求赔偿;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追偿权

12.简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

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

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象保险额都有区别。

13.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答: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14.何谓近因原则,该原则对保险经营有何意义?

答:近因原则是在处理赔偿时,赔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

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赔付责任时所采用。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它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有着自己的特点。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15.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

答: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

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16.简述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分类

答:

1、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

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按照这种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多少,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比率进行保费分配和赔款分摊。

2、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规定一个最大保险金额(称为1线)作为自留额。当任何一个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小于这一金额时,原保险人自留全部责任;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一金额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自留额和分出保额对总保额的比例来分摊赔款。一般再保险合约中还规定了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10线)作为再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由于成数与溢额再保险同属于比例再保险,两者也可混合运用,因此形成了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这种再保险方式是将成数分保比例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然后再以自留额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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