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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5 15:06:0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险学论文

中国保险公司发展瓶颈与对策

班级:09金融4班

学号:200930950432

姓名:张志亮

中国保险公司发展瓶颈与对策

研究目的:本人经常读财务报表,研究过很多著名上市公司,也仔细研究过上市的4家公司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12月16日新华保险上市),按照三季度推算全年利润,人寿利润倒退至少3成,新华持平,太保和平安增进1成左右。对于保险如此庞大的金融机构,因为存在再投资的功能,业绩一般都能持平或者增进,一般不会出现明显倒退,那么保险公司的发展会遇到什么瓶颈成为我研究的一大动力。或许是单单寿险出了问题?而金融企业的中间业务收入逐年也呈大幅度的增长趋势来看,可以说,代理保险业务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壮大。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仍然能明显地感觉到有些制约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保险业务的发展。要切实发展保险的优越性,就要认识代理保险业务中的一些瓶颈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上市保险公司经营瓶颈

保险公司虽然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但经营模式的转型与突破也到了临界点。

1、遭遇“增员瓶颈”

以往保险代理人高速的增长和庞大的规模,构成了金字塔的基座。但是2010年上半年,保险代理人出现了增长停滞,甚至是负增长的现象。

“人力增长是一个关键”:通观本期保险公司的年报点评,销售团队的增员能力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

据资料:中国平安与中国太保均实现了团队规模与个人产能双升的成绩,得到市场的肯定。相比之下中国人寿2010年末的代理人数量为71万人,同比下降了9%;太平人寿2010年末的代理人只有5万人,同比下降17%。

来自寿险行业内部的人士表示,泰康、新华等排名靠前的保险公司,均受到增员难的困扰。根据保监会提供的数据,保险营销员数量自2003年的128万增加到2009年的290万,年均增长率14.5%,虽然总保费随着营销员数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人均产能并未提高,人均年保费徘徊在13万-15万元之间。如今增员难的局面,对这种成长模式提出了正面的挑战。

近期的一系列银保政策改变了原来的销售模式,由此带来整个行业银保业绩的下滑,今年3月无论趸缴和期缴数据都出现负增长。保险代理人出现负增长,有内外部双重原因。从内部看,原因有二:一是连续多年的代理人数量快速扩容,导致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良莠不齐,保险公司需要清理产能较低的代理人。二是,随着保险牌照的发放,行业竞争加剧,分流了上市保险公司代理人。

解决方式:据了解,人员减少主要是因为就业没门槛,而很多毕业的大学生认为自己跟较低文凭的没区别,造成行业就业人数的萎缩。所以提高就业门槛或许是关键。

2、融资之困

个险渠道减员以及与银邮代理主客关系的转换,早在2010年就显露端倪。寿险市场排名前七位的公司,除了中国人寿、平安稳居第一集团,余下则陷入一种近乎焦灼的状态。这已经让人隐约觉得寿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耗。与此同时,产险走出了长达数年的低谷,开始进入盈利周期。虽然A股的分析师极少写卖空报告,但他们已经开始在路演中坦言寿险公司竞争的忧虑。

粗看一下三大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利润构成,也可以发现他们之间有极大的差别。中国平安经过多次收购努力,已经于2010年实现了全牌照的综合金融布局,非寿险业务提供的利润已经占到了整个盘子的一半。其寿险业务2010年的净利润仅为84亿元,同比下降18.9%。

低渗透率、人口老龄化、高成长空间,是保险发展的亮点。依据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保险公司大举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但其投资收益的差异则主要来自于权益类投资的表现。正因如此,一位企业年金投资经理表示,他仍旧希望投资保险股,但是要等到大盘上升趋势确定的时候。

3寿险的瓶颈与解决方式

受银保新规和银行理财产品竞争影响,寿险发展遭遇“瓶颈”,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逐步加大了个人代理、网销、电销等渠道的销售力度。像信托公司一样,保险公司也在积极寻求银行以外的、在自己掌握之中的、成本更低廉的销售渠道。 1拓展新渠道 ○

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预测,货币政策的收紧降低了银行销售保单的积极性,收益率曲线平坦和股票市场低迷,削弱了保单相对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力,这迫使寿险公司加快由粗放式的经营,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化经营模式转型。

其中,太保寿险可能是转型最早,也是最早尝到转型甜头的。从2008年开始,太保力推期缴传统险和分红险,收缩银保趸交产品的同时,推出利润率更高的银保期缴分红产品。在产品结构调整的同时,太保从2009年起加大了个险渠道的销售力度。今年上半年,太保更是加强了电销、网销、交叉销售等新渠道的拓展。电销在太保产险销售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今年上半年太保产险共实现电销车险保费19.6亿元,完成全年保费计划的78%,较去年全年增长高达81%。 由于占比较大的银保渠道保费,受到监管政策及当前宏观环境的影响增长乏力。 2推动银保新方式 ○

保险公司终究不能摆脱银行这个强大的零售终端,但双方的合作将有所突破。要积极推动银保渠道销售模式转型,今年上半年银保渠道完成了理财推介会专属产品开发。以理财推介会为主的高价值新型期交产品保费收入4000万元,实现标准保费1.3亿元。此外积极开展电销业务合作是关键。面对严峻的市场发展形势,要组建了专门拓展银保业务的银保客户经营队伍。因为寿险公司正从去年底银保新规的突然性中反应过来,逐步出台有针对性的销售改进措施,有望在下半年取得成效;其次,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受到监管约束,从而降低其对寿险银保渠道销售的冲击。

二 更大规模的保险——企业保险对策

保险是一种服务行业,是运用大数法则,聚千家之小钱,解一人之危难,对被保险人出现的意外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特种服务行业。代理保险业务要在促进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互动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双方的意向逐步趋向一致,工作不断趋向协调,业务渐进趋向和谐。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又必须在拓展代理业务空间上想点子,在提高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上做文章,在跟进保险服务质量上谋发展。

对策一: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用活政策,以人为本,寻求业务拓展之路

金融事业的发展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也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要用活政策,发挥兼职保险员的积极性;也要奖惩兑现,激发代理人员的工作热情;还要拓展业务范围,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一是要巧妙地激发代理人员的活力。由保监会批准的兼业代理许可证只允许农业发展银行代理其存贷款开户企业的保险业务。我们应该考虑如何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最大限度地拓展代理保险业务。

二是要充分挖掘代理人员的潜力。要确定目标,布置任务,定期检查,督促落实。要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能让代理人员“踮着脚摘桃子”的工作计划,对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对完成任务特别出色的,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代理人员的潜力,使他们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是要探寻开发业务新品种的动力。开发保险新品种,是激活保险业务的重要手段,也是代理保险业务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策二:重视被保险人的参与性,以诚相待,宣传渗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在增强承贷企业的保险参与意识的同时,充分显示保险业务的公平性、合理性和补偿性,是防范和化解政策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具体的实

施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宣传,花大力气沟通,实现双方利益互补,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期望值太高,承贷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代理业务“拉郎配”的尴尬局面。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代理方与要约方对风险防范的认同趋向一致。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承贷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往往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态下,有些企业甚至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签约购买保险的。要想让企业由被动的承诺人变为主动的要约人,由别人要他投保变为其自觉参与保险业务。

2、发挥桥梁作用,促进推保方与出资方的相互沟通。农业发展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就是要在保险公司与承贷企业之间架起一座金桥。通过这座桥梁,使企业的保险费顺利地流向保险公司;同时,当企业发生意外损失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资金也能及时地流向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双方的相互沟通。一方面,代理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疏通保险渠道,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保费收入;另一方面,要更多地站在企业的角度去考虑保与不保,保多保少等相关业务以及由此而涉及的利害关系。要尽可能地在促成保险业务成交的同时,促进企业与推保人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要尽可能地使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接受保险,并学会驾驭保险,利用保险获取最大的利益保障。

3、加强风险管理,力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互动。要通过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增强承贷企业的风险意识,变勉强投保为有意介入,改隔岸观火为主动参与,使侥幸无事故成为切实保平安。在此基础上,代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在签约前,代理人员要代表被保险人作一些引导性提问,同时,也要代理保险推销员将在未来的理赔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给投保方解释清楚,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代理人员既要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到位,也要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赔付企业的损失。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互动,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才能消除投保企业的误解,才能推动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

对策之三:增强保险服务的主动性,至诚服务,显示公平,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保险服务质量,是保险企业的生命。可以说,没有一流的服务质量,保险企业就难以在激烈的保险同业竞争中立足。而要把保险服务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又要从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入手,把公开保险业务作为显示服务诚信的切入点,把跟踪客户服务作为走出服务误区的突破口,把及时公平赔付作为奠定服务基础的垫脚石。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保险不热情、不信任、不愿意与之交往的现状。在较高的服务质量的牵引下,把保险事业推向一个新的起点。

公开保险业务,充分显示公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约前,要公开合同文本和隐蔽条款。对合同文本中的一些专业术语一定要给当事人解释清楚;同时,对没有写进合同的一些内部规定和附加说明,也要如实俱陈。不能有丝毫的隐瞒,更不能有意欺诈。要通过中介干预,促使业务公开,增加保险业务的透明度。要支持企业行使知情权,督促保险推销员行使告知义务。要让合同双方都能公平公正地履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或者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业务纠纷。要让被保险人在签约前享有知情权,在出资前享有质疑权,在出事后享有超值受偿权。这些都是看起来并不显眼的小事,但是,只要我们的工作做到位了,就能打消被保险人的顾虑,减少保险业务纠纷,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加强事后服务,随时跟踪回访。代理保险业务,要加强保前、保中和保后服务。保前服务主要是为双方牵线搭桥,尽量促成业务成交;保中服务的重点是在签约过程中促进双方加深了解,在大的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做好保单与保费的

交割工作;保后服务则是指保险的事后服务,其工作重心是做好对参保企业的跟踪回访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十分重视保险的后续服务,有的甚至还对大额人生保险配备专职保镖,他们对保险事后服务的态度可见一斑。保险业务的后续服务工作绝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工作,而必须是保险业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代理人员要经常与保险专业人员一起,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回访。一方面可以增进双方的了解,消除一些不必要的隔阂,使出资方与保险方的关系更加融洽;另一方面,保险人员通过实地考察,对被保险的标的物可以进一步核实,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也能做到心中有数,还能给企业的安全营运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从而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既切实地为企业提供了安全保障,又能极大地减少赔付,降低保险成本。是一项不可不做,不花大力气又难以做好的工作。只有十分重视保前、保中和保后服务,只有在平时一点一滴的工作中去认真地完善每一个服务细节,只有用心地去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才能最全面地锻炼和提高保险队伍,才能最有效地促进保险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推荐第2篇:保险学论文

虽然自己并不是保险专业的学生,但是简短的保险学学习使我们在校期间就能通过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切实理解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保险改革发展实际,吸收保险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使我们不仅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原理, 而且还能紧跟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拓宽专业知识视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本课程后,同学们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了解各项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手段和方法,熟悉保险市场动作的基本规则,知悉保险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使学生能够了解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变化与发展历程,将保险专业基础知识融会贯通于保险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之中;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学生掌握就业所需的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的保险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我认为,保险学这门学科是真正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门学问,学好保险知识,不仅是我们就业的一条途径,也可以帮助我们在今后生活中选择出真正适合我们的保险产品,让学有所用,让知识不仅仅停留在书本纸张上面

对于“保险”这个词眼,第一次听到大概是在上小学的时候,只记得当时一个穿西装模样的人上我家来推销一样东西,这个东西的名字就叫“保险”。从此,我对保险的理解就是,一份可以在你遇到意外时候给你金钱补偿的合约。直到这个学期选修了“保险学”这门课才知道,原来“保险”还是一门很深的学问,经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保险”一词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下面我就从保险学的基本框架,体系结构,和这门学科跟金融类学科的联系,以及中国国内保险市场的现状,谈谈我个人的认识与看法。总地来说,保险学(Insurance)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补偿功能。在保险商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约定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以保障对方的生产或生活的正常运行。保险商品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商品关系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内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后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标的。无论以哪种形式赔偿,应能、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受损前同等状态。当然,如果赔偿不足,则达不到实施经济补偿、安定生活的目的;反之,若赔偿查过实际损失,将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这同样是不妥当的。因此,在我们小组看来,损失赔偿原则的核心是对可具体定价的事物的保险,并且赔偿绝不可能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到额外利益。以下从三个小例子来加以说明。首先,最最重要的核心就是损失赔偿原则不可能会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到额外收益,从以下两个小案例来看。

1、重复保险周先生于2008年5月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而后的两个月,周先生所在单位为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其中周先生的财产保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08年10月的一天,周先生家被盗,他发现后

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了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后认定,周先生被盗物品价值8000元。因公安机关未能破案,周先生同时向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索赔,但两保险公司均以周先生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付。于是,周先生立即诉至法院,要求A、B两保险公司各向其赔偿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由A、B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周先生支付保险金4000元。这里是重复保险的问题。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系补偿性的合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不应超过其财产的实际损失,当然也不能通过重复保险而取得超过其财产实际损失的额外利得。保险法规定比例赔偿原则,即是将各保险人保险金额相加,去除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得。上述案例中法院要求A、B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周先生4000元,即是根据该原则作出的判决。这里虽然周先生买了两份保险,若是都得到8000的赔偿,那么周先生会得到16000,比自己损失的得到更多,显然他会相较获益。这个原则也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若是没有这个原则,恐怕不少人会故意犯罪来从保险公司获益,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使社会得到保障,反而让人们变得不诚实和犯罪率增高,甚至相互勾结做坏事。因此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的基本性质,无论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获得的保险赔偿总和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因而被保险人不应该有通过重复保险获得不当利得的想法。

2、委付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 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 2800 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最终判决为保险公司获得残车收入4000元,王某获得残车。在此案例中涉及的问题是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这中,保险公司已经推定该车全损,说明保险人已经接受委付并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此时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第

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因为王某已经得到了全额赔偿的4万元,若再获得4000元,明显他就有额外收益了,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恰似代表着残车的市场价值,因其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以残车所卖的钱也是归保险公司,这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从以上两个小案例可以看出,保险都有赔付限度,。若是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计算赔款时应扣除残值,若是多家保险人投保,则事故发生时获得赔款不得超过其财产的总价值。根据以上的分析,投保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那么有没有“例外”呢?我们小组再次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损失赔偿原则包括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价值来衡量。因为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不能用价值衡量,也就谈不上赔偿。对物来说,基本上可以明确价值是多少,即使面对不定值保险,也有以实际损失为限而根据市价来定,不能以具体的价值来定的,因此可以看出损失赔偿原则只能使用于财产险。以下来看一个案例。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双河小学一年级学生。2005年3月1日,在学校的

组织下,杨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达州保险支公司)签订了《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进行了约定,附加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60000元,疾病事故保险金额2000元。原告交纳保险费27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05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2005年8月1日18时05分,原告在宣汉县双庆路过公路时,被无驾驶证的宣汉县马渡乡二村四组村民欧大帮驾驶的自用未上户的宗申牌150型摩托车撞倒致伤。2005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欧大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峰无责任。杨峰先后在宣汉县双河医院、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用去门诊治疗费198.60元,住院治疗费19906.39元,共计20104.99元。2006年8月16日,经宣汉县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欧大帮赔偿杨峰医疗费20104.99元。事故发生后,杨峰及时给达州保险支公司报案索赔,该公司拒赔,并于2006年9月8日给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杨峰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达州保险支公司给付原告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18004元及要求被告理赔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而原告的医疗费20104.99元,已由撞伤原告的肇事方欧大帮全额赔偿,故被告就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本案被告赔付的数额应当为: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共计20104.99元,其中门诊治疗费198.60元,减去免赔额50元后剩余金额的90%,即133.74元;住院治疗费19906.39元,减去免赔额100元后剩余金额的90%,即17825.75元,两项合计17959.49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在此例中,我们小组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即损失赔偿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人身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其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应认为其属于“损失补偿性质”保险。从财产保险“无损失则无补偿”原则出发,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受伤治疗而获得费用以外的利益,保险人有权在给付保险金范围内向第三者进行追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如果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与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则相矛盾。因此,在现有保险法对于医疗保险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最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司法界与保险界是有不同认识的。即保险界是认同第一种观点的,而司法界是认同第二种观点的。我们小组暂且站在保险界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定额性合同和补偿性合同两种。所谓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其实际损失额而支付保险金的合同;而在给付性保险合同中,事先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定数目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负给付责任。前者以财产保险合同居多,后者主要是人身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等。损失补偿原则中通常是与确定的保险价值联系在一起的,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在性质上与财产的性质不同,其价值难以估计和衡量,没有确定的保险价值,因而不存在发生获得多重利益的问题。即使是基于经济上切身利害关系或债务关系而取得的人身保险利益,也只能作主观的估计,而无法以金钱为客观评价。因此,如前所述人身保险通常为定值保险,事故发生时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而不计较实际损失如何,此种情形多发生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但是,人身保险并完全不等同与给付性保险。因为有的保险并不是定值保险,如疾病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对此类险种中涉及的治疗及住院等的医疗费用支出,所以仍然要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对于医疗费用的损失,不允许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又因为疾病或意外事件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的医疗费用是确定的金额,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与财产保险具有相似性,存在多重获利的可能。因此,在涉及医药费用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在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第三者先行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在保险金给付中作相应的扣除。从这里来看本案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可为什么出现了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呢?我们来看《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中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集中在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等方面,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抓住法律中不清晰的部分,例如,第四十六条,“禁止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规定,而非关于“禁止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代位追偿”并不等同于“损失补偿”。换言之,禁止代位追偿并不等于禁止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第十八条,更是对判断的不明确性,例如,法院以这样的理由: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因此杨峰因第三方而发生车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仍然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获得多重利益。因此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均未对医疗费用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还是给付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长期以来,人身保险中医疗费用类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理论界与司法审判机关均存在较大争议。综全文所述,损失补偿原则是针对可衡量价值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以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获得额外获利的原则,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界认为适用于此原则,而由于法规的关系,全国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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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报告

摘要:从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保险业务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财产保险一直占据我国保险业的主导地位,而企业财产保险曾一度是主体业务。但自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首度超过企财险之后,尽管企财险的保费绝对数额逐年递增,但占财产保险的总份额基本上处于下降的状态。本文基于我国企财险市场的现状,从供求错位和赔付困境两个方面,对企财险所面临的困难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汶川大地震 中国企业财产险 现状 供求错位 赔付困境 对策 相信大家对2008年汶川大地震仍然记忆深刻。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5月18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10万件,已支付赔款1462.9万元。其中,企业财产保险接报案1667件,已支付赔款165.5万元。不少人对此统计数据持不解态度,认为企业财产保险赔款总数实在太少,相对于地震的损失可谓杯水车薪。这足以看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很大的缺陷。下面我将以中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为研究对象,探究其现状及现状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

1.企财险保费收入规模不断增大。通过历年来的数据可以知道,企业财产险的保费绝对数额逐年递增,1998年,企财险保费收入为112.6亿元,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到2011年,其保费收入为329.8亿元,保费收入规模增大了两倍,平均年增长率为8.86%。

2.企财险在财产保险市场的份额不断萎缩。2010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市场总保费收入的7%,虽然位列第二,但是与占比77%的保费收入最多的机动车辆保险相比,相差70个百分点。

3.企财险市场竞争度不断提高。来自于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与中国太保的保费收入占据了国内企业财产保险中超过一半的市场份额(68%),另外28%来自于国资保险公司,4%来自于外资保险公司。尽管人保、平安与太保依然占据了大半市场份额,但是可以看到,这三家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4.企财险赔付支出与保费收入趋势大体同步,但在巨灾年份赔付激增。从赔付支出的角度来看,2002年保险公司在企财险的赔付支出为60.38亿元,到了2010年时上升到了121.14亿元,与十年前相比翻了一番。

二、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问题

(一)供求错位

1.从企财险需求方面来分析,有效需求不足现象十分明显。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除个别年份,我国经济总体增长率等各项相关经济增量指标均飞速上涨,成就举世瞩目,目前以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也是逐年递增。

2.从企财险的供给方面分析,品种和规模都有待加强。

1)对中小企业的供给不足。2)保险供给主体的服务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有待加强。3)保险公司企财险品种单一,条款狭隘,可选择性小。4)产品销售渠道单一,中介市场发育不健全,多层次销售渠道还不成熟。

(二)赔付率困境

1.企财险费率连年下滑。

伴随着越来越高的市场化程度,保险公司为了完成经营指标,主要把精力集中于大型企业,因为这些大客户的保费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小,因此保险公司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争夺和留住他们,包括组建由营销、承保、理赔、再保等各类专业人才组成的大客户服务团队,由专人为其提供保险服务;为客户量身定做更适合客户的承保方案;提供优惠的承保费率;设立大客户的快速理赔通道等等。为了吸引这些大客户、占领市场,有些保险公司甚至“贴费承保”, 费率则已降至0.1‰,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企财险业务分保难以分出。

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通过再保险,可以细化风险,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但是,由于企财险业务的恶性价格竞争,目前市场上的保险费率不仅严重偏离了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概率,也远低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分保价格。因此,很多保险公司的企财险业务承保后却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分出,没有再保险公司愿意接手。

3保险公司对中介费用管控能力的下降。

近年来,各大工商企业纷纷采用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渠道的方式购买企财险。由于保险公司行业力量分散和恶性竞争,招投标双方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无论是招标方案的制订、投标公司范围的圈定,还是保险费率和中介费用的厘定,主导权都掌握在中介公司手中,保险公司丧失了对中介费用的管控权力。这种管控力的丧失造成保险公司无法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并且可能进一步导致手续费竞相上涨。一部分经纪公司在为客户选择承保公司时,重费率轻综合实力,将为客户取得低费率作为自身的“卖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解决我国企业财产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对于保险公司

1费率制定的合理化。

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的时候,应该根据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大小、承保范围和保险限额等因素合理地进行定价。因此,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和风险,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定价。有必要在进行定价方面,按照风险大小等因素将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等级进行细化,并且根据日后的承保经验不断进行调整,使保费制定趋于合理。

2提高理赔时效,加强理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针对目前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保险公司自身应该提升理赔时效。企业可以采用每月召开理赔协调会,提出未结赔案的原因和难处,发现处理赔案上的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操作,有目的、有效果地促进各项理赔工作的进度。对于损失金额大的重点赔案,要积极跟进赔案变化情况,保持与投保公司的密切沟通,取得每一阶段的共识,从而促进企业之间长期的客户关系。

3设计针对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产品,开拓中小企业的企财险市场。

目前保险公司对小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供应不足,过高的保单费率和投保门槛,极大地打击了广大中小企业主投保企财险的积极性。保险公司可以开拓中小企业的企财险市场,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促进企财险市场的发展。

4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被保险人财产保险的防灾防损检查工作,从而减少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损失。

保险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防灾防损检查,查找出安全的隐患,为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帮助企业把握风险点,减少危险隐患,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5保险产品的创新。

一方面对原有险种进行改造完善,对相对不合适的地方进行有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另一方面针对新生的保险需求,积极开发有自己特色的保险产品。 6保险公司应该提高企业员工的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通过自身优质的服务提高企业的口碑和形象。

在提高保险公司相关服务等方面,中国保险公司可以向目前国内的外企保险公司学习。总体而言,外企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远远高于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保险的销售和理赔业务等方面,这是需要我国保险公司学习的地方。

(二)对于政府

1.逐步淡化保险公司的国有色彩, 实行严格的政企分开政策,逐步放开管制,从而促进中国保险公司在国内的成长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政府通过鼓励企业创新、强化企业内控、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引进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等方式,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善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从而推动中国金融企业做大做强。

2鼓励保险中介的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匹配性较差。政府鼓励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中介机构市场业务的扩展可以促进中国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3鼓励再保险行业的发展,实现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发展平衡,使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完善中国保险市场。

再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对原保险业务有着巨大地推动作用。政府一方面可以鼓励中资再保险公司的建立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中国保险公司在国际金融中心进行分保。这样既可以促进我国保险业务的扩大,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另外,通过技术外溢,又可以促进国内保险市场的完善。

4完善法律及其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业务规章, 将保险业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市场。

现行的《保险法》在具体规范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和盲点。另外,我国关于再保险,保险中介等方面的法律比较欠缺。一些保险法规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执行过程中也是问题重重。因此,政府应该不断完善保险法等相关保险法律,从而为保险行业的日常经营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

参考文献:

[1] 杨克泉,副教授,钟钰,吕立伟.企业财产保险相关问题研究[R].上海: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会计研究院, 2003:1-3

[2] 朱铭来 奎 潮.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与发展战略分析[J].中国金融,2010(5):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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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红欣.浅析中国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1(36):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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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论文

经济管理学院、金融1025班

姓名:孙瑀晨

学号:A08100371 一 你认为哪一个关于保险的概念更合理?说明理由(不少于300字)

我认为关于保险的损失分担说更合理,该学说从经济学角度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损失赔偿分担。它强调在损失赔偿过程中多数人的相互合作。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风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定义即适用于各种组织、各种险种、各种部门的保险,同时也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适用于自保。该学说阐明了保险的本质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分担损赔偿,是一大进步。其缺陷是将“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自保实际上是个人通过储蓄等手段对风险进行防范,与储蓄无大差别而与保险相距甚远。该学说相相比其他学说更为合理,大部分学者都都认为该学说说出了保险的实质和能存在的意义。

在所有的保险经营原则中你认为哪一个原则最重要?它对保险业的经营有怎样的影响?(不少于500字)

我认为 最大诚信原则 更重要。 在保险领域内,最大诚信原则最早体现在海上保险。英国早在《1906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就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基于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一方不格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为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被上升为最大诚信原则呢?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并渡让其忧患意识;保险人依约收缴保险费,并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忧患意识一旦变为现实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由此看出,保险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特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将保险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从本质上来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不是让作为卖方的保险人来转让代表一定对价的物质利益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而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承担其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所产生的忧患心理,使被保险人消除了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对保险标的遭受风险的或然性的忧患心理。而在一般商业合同下,买方所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款,卖方则必须按合同约定转让商品。保险费的特殊性。从现代保险经营原则来看,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无论从什么角度上讲,这个基金在剔除保险人用于经营的开支和可允许的微利外,虽然被保险人占有,但从保险的特点来看,也可以说这个基金是所有被保险人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任何一个人却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该项基金共有者——每—位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反,保险人在承诺方面也必须要真实地履行其合同要约,不得违反原意或犯不应有的疏忽。在现代商业保险的起源地——英国,法律很早就明确保险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履行的环境条件与普通商业合同有所不同,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被保险人的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因为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的告诉保险人。而在普通商业合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此外,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由于上述几个特点,由于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如果仍然用普通商业交易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合同当事人必然会出现诸多。—切违反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合同当事人利益以及从趋利意识、自私心理和故意及疏忽而产生的行为后果都将视为未遵守保险项下的道德规则。国外经过多年的保险和法律实践,已经证明了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基础,我们不难看出整个保险合同活动过程中道德因素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

三 在现实生活中,你最关心的保险问题是什么?为什么?(或你认为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不少于500字)我最关心农村医保问题 。我主要看到以下几个问题 参保期限制了新生婴儿的享受,在参合费收缴后出生的婴儿因没有交今年的参合费就意味着新生儿出生的第一年得不到大病医疗保障,而新生儿患病的概率是比较高的,有的孩子生病住院就没有无法报账。.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不高,自费药用得过多。有农户反映,医生在开处方前首先就问是否参加了“新农合”,得到肯定的答案后,一个处方将会多5至10元,他们认为医院是在做生意,不愿再交明年的参合费了。有的医院不按规定正确使用自费药品,而使用大量“新农合”范围外的药。门诊报销范围窄、比例低,定点单位过少,住院报销门槛太高。市外就医报销手续繁杂。台州市外就医报销手续繁杂,不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就近就医,给重病、大病患者造成困难。

解决方法 1推行科学合理的农民参合补偿机制,更大限度让利于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建议将基金分为门诊补助基金、住院补助基金、大病二次补助基金、风险基金四个部分。制定了补大又补小、稳妥又积极的“个人家庭门诊账户+大病统筹+二次补偿”运行模式。即将农民缴纳的“小钱”建立家庭账户,用于门诊费用报销,增加参合农民受益机会,扩大受益面;将各级财政补助的“大钱”列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报销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年终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在留足风险金和健康体检金的前提下,对花费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疾病患者,再给予一次补偿.2改善农村卫生基础条件,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要加强农村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强化村级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二要建立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卫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三要切实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全面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四要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

四 依据2011年中国保险市场的业绩,结合2012年国内国际经济状况,判断2012年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可能的变化。(不少于1000字) 2011年业绩:在宏观经济周期性因素和行业发展结构性因素的双重影响下,2011年寿险业量价齐跌,无论投资还是承保均表现惨淡。高企的通胀率以及紧缩的货币政策,在推高资金成本的同时压低了资产价格,特别是出现长短期资金收益率严重倒挂的情况,使得寿险公司盈利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同时限制了保单当期收益率水平,使得寿险理财型产品相比于银行理财型产品和存款缺乏吸引力,从而导致保费增长乏力,特别是在近年来因过度依赖理财型产品和银行渠道而出现行业发展结构失衡的大背景下,2011年银保新规进一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保险承保盈利周期高点。继2010年量价齐升之后,2011年站在了自08年末以来此轮承保盈利周期的最高点。08年的雪灾、地震和金融危机在成为压倒财险公司最后一根稻草的同时,也拉开了本轮承保硬周期的序幕。我们认为,08年底稀缺的偿付能力资本和09-10年突飞猛进的汽车销量共同导致的财险市场供不应求关系是此轮承保周期逆转的内在原因,而以1为代表的严厉监管政策则是外部推手。2011年财险承保利润率已处于历史最高水平。

个股比较:财险>集团>寿险(银保占比低>银保占比高)。无论H股还是A股市场,个股盈利能力和股价表现均与我们对财/寿险行业的分析相一致,即财险(中国财险)>集团(中国太保)>寿险(中国人寿>中国太平)。

2012保险市场变化趋势

寿险底部反转,流动性改善成关键。我认为,流动性改善才是2012年寿险保费/投资/偿付能力等全面反转的关键因素,而产品/渠道/客户等业务结构转型效果则是判断寿险公司是否建立起中长期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决定要素。寿险公司尚处于经营模式转型初期,不易实施休克疗法,短期内难以一蹴而就。但下半年有望推出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可能成为加速行业转型和业务发展的催化剂。

财险见顶回落,监管政策无力回天。偿付能力资本决定的保费供给与汽车销量主导的保费需求之间的供求关系逆转是我们判断承保周期见顶的关键。2011年偿付能力资本大幅上涨40%以上,而新车销量增速却持续下降。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以及交强险对外资放开渐行渐近,显示08年以来严厉的监管政策已经出现放松迹象,2012年财险市场竞争将明显加剧,财务口径承保利润率将会出现

个股选择:寿险(最受益于流动性改善)>集团>财险。基于以上对财/寿险行业景气度的周期变化判断,我们对个股选择的排序为,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新华人寿)>集团(中国太保)>财险(中国财险)。

3月份寿险股价调整已经释放了之前提示的年报业绩低于预期的风险。目前寿险股对应于2012年业绩的估值倍数仅为~1.4XP/EV,已经反映了对未来新业务价值较低增长的悲观预期。我认为寿险股低估值优势正在逐渐恢复,继续下行风险有限,建议。一旦股市下跌,将对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以及净资产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导致保险公司股价出现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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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专业学生政策能力培养探讨

摘 要

保险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能力,必须对保险专业的在校学生进行政策能力的培养。保险学专业学生政策能力培养时要突出教学内容与政策的关联性、重视政策的体验性、突出政策的实践性。 关键词:保险; 保险学专业; 政策能力;

A Discuion about Cultivating Policy Capability of Students Majoring in Insurance // Li DongshengAbstract The insurance industry requires employees with highability of insurance policy, students majoring in insurance mustget policy capability training.Highlighting the relevance betweenteaching content and policy, valuing the experience, and highlighting policy practice are imperative when cultivating their ability of profeional insurance policy.Key words insurance;insurance major;policy capability;cultivation

保险行业是一个典型的“政策”性行业,而政策法规又具有“多变”的性质。保险学专业的学生是未来从事保险行业的后备军,在校期间培养他们的政策能力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对保险学专业学生政策能力的内涵、必要性和政策能力培养措施等内容展开探讨。

1 保险学专业学生政策能力的内涵

什么是政策能力,有很多不同的理解。通常认为,政策能力包括政策敏感性、政策认知力和政策运用水平[1] 。 1.1 政策敏感性

政策敏感性是指在“某政策框架内做出反应的程度”[2] 。从理论角度来说,政策敏感性就是相关组织和个人对某项政策作出反映的速度和程度。通常来说,政策敏感性越高,则反应速度、程度越高,反之则越低 [1] 。例如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对老百姓的影响巨大。当政府公布了准备出台这一政策时,老百姓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强烈反应。如果这一政策真的出台,影响最大的就是养老金领取的年限和数量。还有就是会产生许多疑问,是否是养老基金存在缺口,甚至会有人认为是政府在推卸责任;老百姓少领了 5 年养老金会不会吃亏等。作为保险专业的学生,应该对延迟退休政策作出“迅速”的反应。 1.2 政策认知力

政策认知能力是对政策精神、具体内容、适用范围、解决事项及预期效果的一种认识和把握能力 [1] 。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如何正确认识政策、准确运用政策使政策发挥最大效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能。例如,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新政的门槛降低不再受“缴费满 1 年”的限制,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等人群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统一前移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等。如何理解这一政策的精神,使好的政策发挥最大的政策效能,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具有较好的政策认知力。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的政策意图就是简化生育保险程序和手续,使生育保险能惠及更多的人,从根本上提高生育质量。 1.3 政策运用水平政策运用水平即政策的合理运用的能力 [1] 。过度运用政策或缩小运用政策都会令政策的效用大打折扣。而要使政策发挥最大的效用,除了政策权威主体(通常是相关的政府部门)依法严格执行之外,更需要其他政策参与者的配合。作为未来的保险从业人员,如何练就政策运用水平至关重要。

例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实行以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打破了过去以病种界定大病的做法,必然使更多的参保人得益。为了使费用达到大病标准,卫生服务供方可能产生过度医疗行为。而作为费用支付方的保险机构如何与医疗机构博弈,保险从业人员的政策运用水平就会发挥作用了。 2 保险学专业学生政策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2.1 保险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能力

保险行业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行业,它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险可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就会有社会保障法与商业保险法,同时有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一系列政策。与保险相关的政策包括保险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社会保险政策等。

例如政府为了发展健康保险行业、解决老百姓看病贵问题,推出了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抵个税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核心精神有二:一是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其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而并非所有的商业健康险;二是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 2400 元人民币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如果保险从业人员的政策能力不高,就会产生只要购买健康保险产品,不论产品和不限保费都能抵扣个税的误解。 2.2 政策能力的形成需要理论作为基础

作为本科层次的保险学专业,培养的学生肯定不是低层次的保险推销员。在我国的高校中,保险学专业的培养目标通常定位为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与保险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管理学、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保险业务操作的基本技能和方法的应用型人才。可见,政策能力的形成必须依靠一定的相关理论作支撑。

毫无疑问,保险学专业属于经济学类专业,保险学专业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学理论的要求;同时保险学专业又是金融学类的专业,它少不了金融学的专业理论;本科层次培养的学生是要经营保险的,是管理保险人员和保险企业的,必须掌握管理学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保险政策本身也有很多相关理论,包括保险政策基础理论、保险政策目标理论、保险政手段理论、保险政策效果评价理论、保险政策的设计和决策理论 [3] 。

2.3 政策能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培养过程

政策能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培养过程,这个过程必须从大学开始。因为,大学生在校期间相对比较单纯,而且有较高的人格要求和社会责任感,这个时候去培养政策能力就容易得多。在大学期间培养了一定的政策能力,为日后真正走向社会、从事保险行业打下了基础,当他们面对具体保险工作或业务时,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就更准确和更有效。

大学生政策能力的形成过程可以概括为知识向技能的转化、内化及知识技能的迁移过程 [4] 。这个过程包括多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掌握相关的理论和知识;第二阶段是将掌握的已有知识和理论向技能转化,解决实际问题;第三阶段是将已掌握的技能反复使用,形成熟练技能与思维方法;第四阶段是运用熟练技能与思维方法去解决复杂问题和不良问题。 3 保险学专业学生政策能力培养的措施 3.1 突出教学内容与政策的关联性

保险业从某个角度来说就是对政策的运用,而作为保险相关课程的教学必然或多或少地反映政策的内容或精神。在教学过程中,突出教学内容与政策的关联性至少体现在如下两点:一是要分析不同政策之间的关联程度。例如,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由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障两部分组成,两者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调整社会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法》调整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障,商业医疗保障是社会医疗保障的补充和满足特需医疗服务。二是要分析政策与实践之间的关联程度,即政策的实施效果 [5] 。为了有效地实施政策,往往还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如果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就会带来好的实施效果;如果实施细则不科学,政策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具体来说,分析政策与实践之间的关联程度,就是要分析实施细则对配套政策的支撑程度;实施细则与政策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政策制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性分析,包括政策受益主体间的利益关联性分析、政策对象是否享受到政策带来的收益、政策受益对象是否公平公正。例如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目的就是要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问题。大病医疗保险就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其费用来源于原来的保费和政府的财政补贴,具体由商业保险公司来运营。这个制度必须要解决如何补充的问题,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被保险人(病人)之间利益如何均衡等问题。

3.2 创新教学模式, 重视政策的体验性

在我国,保险虽然是新生事物,保险业也是新兴行业, 但保险已关系到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作为保险专业的学生,不仅与保险有切身的利益关系,而且更是跟日后的工作有莫大的联系。如果让学生亲身“体验”保险的好处,会使学生对学好保险专业增强信心,更为日后的保险工作打下基础。体验性教学遵循以学生为本、开放性的教育教学理念,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将学生的参与、体验和分享作为课堂教学的核心环节 [6] 。例如,作为在校学生最直接的体验就是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体验。体验内容可以包括对政策了解情况、交保费情况、看病情况、核保情况、报销情况等。经常听到有些同学说参加居民医保没什么用。我们教学时可以以这个问题切入,为什么同学觉得没用?是否根本就不了解这个制度、不懂得运用这个政策。同时可以通过同学亲身经历,说明如何用这个政策、这个政策又如何有用。如果体验到了,那么就会自己积极参加、甚至说服别人参加,还有可能对如何完善这个制度建言献策。 3.3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突出政策的实践性

政策本身的重要特点就是时效性和可执行性,在保险专业的教学中,如何将相关政策融合在教学中,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和值得探讨的事情。政策的实践性主要表现为政策的时效性和可执行性。例如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保险公司将实行新的车辆保险费率政策,根据每年出险次数确定保费费率,一年内出险 5 次的保费翻倍。这一政策的目的之一就是倡导文明开车,从而减少出险。但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一是顾客可能不再买刮碰险了,特别是在交通拥剂的城市,轻微碰撞时有发生,一年中发生多次轻微碰撞是常有的事情;二是可能不会轻易报险,尽量减少出险次数,从而达到少交保费的目的。在教学过程中,教会学生保险的重要性。保险的重要目的就是当发生风险时,其经济风险可以转嫁给保险人,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中获得经济补偿或收益。同样,如果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风险得以发生,则保险人有拒绝赔付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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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体育产业经历了有无到有的过程,伴随着2008北京奥运会的完美举行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化进程大大加快,也带来了无限机遇,但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步伐。体育保险是保险领域重要的一部分,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介绍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历程及其现状特点,从需求和供给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体育保险目前发展比较落后的原因,在借鉴体育保险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 体育保险;体育产业;体育运动;竞技体育

前 言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仅从需求方面看,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运动员保险,指为运动员提供的适合专项体育项目及其训练情况的保险,主要是运动员伤残保险;二是体育产业保险,主要为体育赛事参加者的安全保险和体育设施装备及体育场馆保险。从实际经营操作来看,主要有体育赛事保险和体育运动保险。

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地位愈来愈突出,每年举行的体育赛事越来越多,全国各地纳人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大型体育赛事每年约600场;从事体育运动的人也与日俱增,有近3亿多人次参与体育锻炼,而各级别的专业运动员达8万多人。另外,令人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产生保额近3 000亿元。这一切将给我国的保险业带来无限商机。但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因此急需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

正 文

一、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历程及其现状

(一)发展

我国体育保险起步比较晚,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有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开办体育保险,但正式提出要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是在1995年。

直到桑兰事件后,体育保险才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1998年第四届友好运动会,当时桑兰正在进行跳马比赛的赛前热身,在她起跳的那一瞬间,外队一教练“马”前探头干扰了她,导致她动作变形,从高空栽到地上,而且是头先着地,不幸重伤颈椎。在美国经过近一

年的康复治疗后,于1999年5月回国。桑兰所参加的第四届友好运动会给全体参赛的各国运动员购买了意外保险,因此桑兰受伤后的医疗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提供。但并非对桑兰今后的一切都提供了保障,美国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只负责桑兰在美国的医疗费用,并不承担医疗费用以外的生活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也不承担桑兰回国后的医疗费用,因此,桑兰回国后已经停止享受美国的医疗保险。

由此我们看到由于国内体育保险业的空白,桑兰在回国之后没有了医疗和生活上的保障,这个运动员意外受伤之后带来了心理和生活上的双重打击,要不是友好运动会上在美国买了保险桑兰的治疗费用说不定都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个事件不仅仅影响的是桑兰的个人人生,更是影响这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在别的运动员眼里,受伤就可能导致职业生涯的终止甚至是今后生活的难以维持,而一旦受伤并没有相关的保险来保障他们的医疗和生活,这使得运动员们在平时训练和比赛中过分担心和过分紧张害怕受伤,从而难以得到突破。综上所述,体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有体育保险的严格支持。

经过10多年的探索,我国的体育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近几年有不断升温之势,但目前,由于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体育保险的发展存在诸如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险种少等问题。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二、目前制约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需求方面,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1.由于宣传不足与运动员的经济意识较浅,保险观念也比较淡薄。在体育产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人们的保险意识很强,很多运动员从小就养成了良好的保险意识,很多选手不惜重金为自己的一条腿、一只手甚至一个手指投下巨额保险,以防不测。在我国,运动员伤、残、病都由国家负责,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商业保险,运动员也养成了这种“依赖”思想。而随着我国体育产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体育组织、运动员都不断变成市场经济中的一员,需要自己为自身的安全保障负责。由于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及广大普通体育健身者风险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因此缺乏主动投保的积极性。

2.购买力薄弱,这是影响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重要经济因素。由于许多体育项目的高风险、高强度性,相应的保险费率也较高,可国家对体育事业的经济投入还不足,加上体育的市场化还未深入,所以广大普通运动员的收入普遍较低,购买体育保险成为一笔不小的开支。

(二)供给方面,体育运动的高难度、高强度、高对抗性和高标准决定了其高风险性,死亡率、伤残率都较高,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赔付率太高,因此都不愿意承保,我国体育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1.缺乏费率厘定的基本依据——相关统计资料。费率的厘定需要根据标的的出险概率、损失程度,依据大数法则来精确地厘定;2.缺乏相关的技术,尤其是信息、精算技术;3.缺乏专业的人才。4.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这些制约因素我们可以看到,影响体育保险的发展以不仅仅关乎某个单一的行业,同样关乎教育,科研,法律,宣传等许多方面,并且需要加快体育事业走向市场化的步伐。

三、借鉴国际经验,不断促进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发展状况

1.从供给主体来看,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他们的保险企业中既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又有兼营体育保险业务的公司,他们还有比较发达的中介组织——保险经纪人,也有专门的体育保险经纪人,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2.从保险对象来看,保障范围十分广泛,不仅覆盖了竞技体育,也扩大至学校体育、群众体育。

3.从保障程度看,不仅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上千万美元。

4.从保险险种看,险种多种多样,如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各种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重大赛事的保险,财务保险,环境损坏保险等,较好地满足了对体育保险的各种需求。

5.从法律法规看,法律法规对体育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对象及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活动范围等方面均做出了严格、详尽的规定;有的对运动员伤残保险、比赛保险、场馆保险等都作了强制性规定,要求每一项比赛的主办者都必须对观众和运动员的安全负责。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的对策

1.加强保险宣传,通过媒体和学校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人们的保险观念。只有当运动员们意识到了保险的价值和风险的时刻存在的情况,他们才会主动积极的购买体育保险。只有当保险的购买人多了才能实现保险集小钱分大险的初衷,同时也能让商业保险公司看到商业价值而不至于对体育保险望而却步。针对目前运动员购买力薄弱的问题,可争取保费的多方筹集,如争取企业赞助,国家和集体都分担一些,运动员自己分担一部分。

2.加深市场改革,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不仅保险业要市场化,体育业更应该与市场接轨,让市场来解决市场的问题在稳定的经济前提下是最好的方法。另外还需要国家给与体育保险业政策上的扶持,如减少税收等优惠政策,让我国保险公司在市场中更具备竞争力。

3.扩大体育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程度,同时建立相关的统计资料库。体育保险不仅针对竞技体育领域,也要扩大至学校体育、群众体育,从而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收集相关的统计资料。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有些地方比较笼统,也没有为运动员和体育赛事上保险的强制规定。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体育运动法、侵权法和保险法,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5.细分市场,进行险种创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场馆场地的风险特征的多样性和体育项目的多样性决定了体育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提供多样化的险种,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

6.科研和教育上的支持,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体育保险发展比较落后的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缺乏既懂体育运动知识又懂保险知识的资深专业人才。因此,可以暂时引进专业的人才,同时加快这种专业人才的培养。

7.加快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在国外,体育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连接保险公司和顾客的重要桥梁,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经纪行业十分薄弱,只有一家兼营体育保险的中介公司。

我国的体育事业正如火如荼的发展着,在体育保险方面的缺陷已经让我们看到了许多妨碍体育事业发展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目前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体育事业发展之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国家实际,不断创新,寻找到一条最适合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道路,让体育业和体育保险业能相互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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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质量,直接影响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如何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和运用保险手段处理企业风险的能力,成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的重点。必须转变思路和角度,加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改革研究,科学优化教学内容;积极强化能力培养;高度重视教学研究,提高保险学的教学水平,才能完成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改革;教学目标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现代保险意识、能够运用现代保险技术、掌握现代风险管理理念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当紧密结合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和能力的要求进行科学设计,但目前保险学的教学单纯考虑自身的内容体系比较重,而与有针对性的教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加强保险学教学改革研究非常必要。

一、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财务管理专业相匹配的保险学知识体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当在遵循保险学自身知识结构的基础上,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知识体系,充分满足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的需求。

(一)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内容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是企业或个人把自身的风险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虽然仅仅作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手段之一,却表现出极大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广泛应用。

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内容。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下非投机风险的发生发展规律、类型、本质特征、成本的形成和度量、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等都应当作为教学的重点,使学生深入理僻风险管理的内涵,充分认识通过保险转移企业风险的重要意义。

(二)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和指导实践的重要基础。在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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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保险基础理论的内容设计,对学生科学指导企业风险防范,提高风险管理中保险的综合运用能力和理论分析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保险理论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对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必须掌握保险经济学原理、保险功能理论、风险防范理论,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要求,掌握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应用范围及法律后果。达到能够运用保险理论与技术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行为。解决企业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复杂的业务及法律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核心内容。

(三)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

商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平台,对保持经济繁荣与健康发展、企业灾后重建、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保障员工福利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等已经成为束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通过制定保险计划,购买各类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通过制定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的生命、健康、意外伤害提供更高层次的人身保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优质人力资源的稳定。因此,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重点和主干。

通过商业保险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类商业保险的产品特点,能够根据企业生产与财务状况,在企业风险评估基础上科学制定保险计划。选择优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企业运行中,存在着员工退休养老、医疗费开支、劳动力流动而产生的失业等风险,这些风险只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可以改变劳动力对企业的依附关系,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平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具有相同的业务和数理技术基础,都是社会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保险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明确企业员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企业应该如何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规范,保证员工社会福利待遇的实现。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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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财务管理人员在实施企业风险保险转移、制定员工福利计划时,必须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保险企业台前幕后的各项业务及程序,了解国家如何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通过保险途径管理风险的效果。提高运用保险手段管理风险的水平。所以,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积极强化能力培养,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效果

掌握和运用保险知识。分析与解决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的综合能力,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始终如一的教学目标,因此,能力培养在保险学教学中非常重要。

(一)通过保险案例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该以案例教学为先导,综合运用保险、法律及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正确处理企业风险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保险问题。例如。美国“9.11”恐怖风险与保险分析、达姆达轮火灾案、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索赔案等。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解析让学生明晰法律规范,提高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加强专业知识的深化。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企业风险管理中错综复杂的保险法律案件能够找到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效果。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案例教学要强调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找到理论依据。

(二)通过社会调查强化能力培养

社会调查是将社会关注的某一具体问题,通过让学生直接进入社会调查研究得出结论的教学方法。学生在收集信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完成任务中学习和掌握知识,使能力得到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主要是为了处理企业静态财务风险,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提高保险意识而设置。在确定社会调查项目时,要紧密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学生的兴趣及程度进行选择。例如。在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等教学中,可以确立一些社会调查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如某企业保险

情况调查、某企业保险方案策划、某企业员工福利策划等。在调查中深入企业,对有效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根据学生的表现、调查报告的质量给出考核评价。

(三)通过实践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实践教学的核心是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具体操作,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通过实践教学,达到学以致用的同化,巩固所掌握的知识,提高能力的转化率。

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等实务教学中,实践教学将收到显着的教学效果。首先。设定一个目标企业,学生可以到企业了解生产及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情况,排查企业风险隐患,制定企业风险防范与保险计划,代理企业办理投保事项。其次,模拟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学生代表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参加损失鉴定,理算保险赔款。再次,选择企业保险实务诉讼案例,建立模拟保险法庭,模拟代表企业参加法律诉讼。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资源,采用模拟实训和现场实习相结合、辅以比赛等多种教学形式。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保险学知识运用到企业风险管理之中,达到强化能力培养的目的。

(四)改革考核评价方法强化能力培养

为了保证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必须设计与保险学教学目标相匹配的、信度和效度较高的、易于操作的考核评价方法。

财务管理专业对学生的能力水平要求较高,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考核评价要紧紧抓住能力培养这个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在一定笔试基础考核外,增加企业保险案例分析、企业保险调查报告、企业投保索赔业务技能模拟操作等能力考核项目,加大平时成绩比例。变一次性、终结性考试为全过程考核,减少学习的功利性,有效完成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三、高度重视教学研究,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水平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该高度重视教学研究。充分考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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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能力需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注重综合性教学研究

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比较宽泛,学生的知识面广、发散性思维强。在保险学教学研究中,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学生的知识储备优势,注重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的融合。

例如,在解释保险概念时,可以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不同角度进行阐述,从保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表现特征。揭示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的规律性与矛盾的特殊性及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在介绍损失补偿原则时,可以锁定某个目标企业,从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法律规范等角度去分析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与财务效果,也可以进行计量和博弈分析等。通过多视角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力。

(二)注重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

我国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保险理论和实务不断发展与更新。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发展性和前瞻性教学研究是时代的要求。

例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风险转移手段,其理论与实务发展速度快,自身的业务体系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是近几年从国外引进的内容,是我国企业将来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一种由雇主提供员工因死亡、生病、失能、退休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所得的救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团体保险、健康保险计划和退休计划,企业实施了员工福利计划可以获得国家的税制优惠,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高度体现了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知识价值。

(三)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

保险学是一门指导保险实践的应用科学,保险学课程必须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应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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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险市场比较成熟、适应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保险内容作为教学研究的重点。例如,保险合同与保险基本原则既是保险学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学中实用性最强的内容,保险活动在遵循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完成;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

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是工商企业风险管理最重要的险种。应用范围广,因此。这些内容应该作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教学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罗向明,论保险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J],高教研究,2005(28):68-69方荣军,刘玉焕,人身保险课程教学改革探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10):150-151

张荣琴,刘志刚,保险学[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9(6)

推荐第8篇:保险学结课论文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一气之下,王丽走向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本案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保险原则中可保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案例中雷颂对王丽为其购买的保险并不知情,同时王丽不属于雷颂的配偶,因而保险不具有法律效益。

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995 年11 月12 日, 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1997 年5 月, 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 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 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 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 岁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 投保时付某已有67 岁, 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 岁)。于是, 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 拒付该笔保险金,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54 条第1 款规定: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

同, 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否则,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这一权力,《保险法》对保险人拥有的合同解除权利做出限制, 即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 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为由, 随意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原则

案例: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学校集体为学生保险,是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3年5月12日下午,郑晓旺在学校操场上活动,被另外一个学生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睛,马上送医院抢救。医院多方医治,无奈眼球已经被打坏,最后,只能将眼球摘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有人说,还应该找肇事孩子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有人说,保险公司已经赔了,因此没有权利再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于是郑旺请教律师,计划起诉。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涉及2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郑晓旺与与事故责任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如果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可在其赔偿金额以内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但人身的死亡、伤残给予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金钱难以计算的。此案中,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郑旺父子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后,仍然有权追偿全部损失,请求事故责任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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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课程论文

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可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都是有特定的环境下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效果。工业革命的发展是最早在英国开始的,也很快得到西方国家的认可,工业革命的开始意味着人们的生产方式从手工业转向机器生产,人们的生产方式的转变使人们更需要一份保险来分担他们现在迅速增加的风险,此时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也大大增强;当时的西方国家或者说整个世界的各个国家中,保险业是不被大多数人知道并且运用的,所以说各个国家国家的保险业的发展也只是以自己国家为经济单位,不存在全球化的特点。

中国保险业的崭新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使我国停办了20年的国内保险业务重获新生。然而此时的世界已经是经济快速增长的阶段,中国是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中国此时要对世界敞开大门,其经济的发展必然要面向全球化。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人们也开始关注保险,了解保险,对于保险事业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又由于此时世界各国的保险事业发展可以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定得借鉴意义。

随着近几年来经济形势的好转,是我国结束了温饱为目标动的阶段,人们家庭财富的增加使人们对于其他方面的消费有了很大的需要,这也使保险行业有了很多新的险种的出现,如教育险、旅游险、休假综合保险等。随着保险种类的增多及人们对于保险需求的增多,这也对于保险公司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能够满足于人们的需求并且要让消费者满意。当下的经济的全球化、竞争的白热化和联系的网络化使保险事业的发展处在一个最好的时代,当然也有其不利因素。一方面,经济社会改革进入新阶段,深层体制矛盾逐渐显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保险业提出了迫切要求,因为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完善经济保障、优化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其一,保险业不仅可以通过构建风险分担机制来应对灾害损失,而且还可以通过塑造稳定收支预期来增加消费和拉动经济发展,从而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经济保障”方面的作用。其二,保险业不仅可以通过担当资金融通媒介来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还可以通过发展金融服务产业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从而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优化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三,保险业不仅可以

1通过促进社会公平分配来协调社会矛盾冲突,而且还可以通过承担社会道义责任来建设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从而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认为保险事业应该更多的倾向于农村保险业务,为适应农民富裕起来以后对安全保障的需要,支持农民科学种田,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农村保险业务将成为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重点之一。除继续广泛开展乡镇企业、“两户一体”和农民家庭的财产保险以外,要在总结以往试办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办理养殖业保险。至于种植业保险,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不断摸索经验,因地制宜地逐步扩大试办范围。在农村保险机构不够普遍和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有些地区出现了农民自办的农村保险合作社,这是自助性质的组织,国家保险公司应当在业务上积极给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当然,如果有很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话也是为我国养老问题做出很大的贡献。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镇人口养老问题也是迫在眉睫,实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法定养老保险,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工作社会化。对于城镇个体户和农村“两户一体”的养老保险,我们也正在制定办法,准备逐步办理。随着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人身保险,如带有长期储蓄性质的简易人身保险、一年为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也有很大发展潜力,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在全国城乡推广。当然,这些养老保险应该切实考虑到人们的需求及购买能力。

我国保险事业要想更加有效快速的发展,必须克服其现在所面临的主要困难,首先是从事保险的行业的工作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其次是随着十八大的召开逐渐将养老保障推向给家庭,又由于中国传统“养儿防老”的信奉,既为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得市场空间,也向其提出了挑战,保险必须让人们对其风险转移产生信赖,才会给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很大的空间。

中国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既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经验,更要切实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使保险事业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事业,更重要的整整切切为人民谋取可信赖的风险转移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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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学属于应用型的学科,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独立学院开设本门课程的人才培养目标,即不仅要求学生充分掌握保险理论方面的知识,而且应具备业务的能力。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学论文的总结,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保险学论文的总结:保险学本科立体化教学资源建设

立体化教学资源主要包括教学信息系统化、教学环境数字化等。系统化教学信息具体指数字化教材和纸质教材,数字化教材包括辅助授课系统、电子教案、网络课程等。数字化教学环境必须覆盖课程教学的所有环节,包括课前预习、课堂讲授、课后复习、辅导答疑、实验模拟、学生自测、教学评价、信息交流环境等。

1.教学设计系统化首先,要建立保险学专业标准,以保证专业课程安排的有机结合,专业团队成员应与校外行业专家共同探讨,确定保险学专业所需的专业能力,如产品销售能力、核保、核赔能力等,在此基础上制定专业标准;然后根据专业标准设计专业能力模块,模块既要包含锻炼每项能力所需的理论基础知识,也需要有相应的实训课程任务或项目。2.教学手段立体化广泛采取多媒体课件、经典案例、典型视频、音像制品、网络课程资源、业务模拟软件等多元化的教学手段,教学形式互为补充,使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提高学生保险业务操作能力的目的,切实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效果。3.教学方法多元化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要摒弃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通过开放式课堂,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引入校外专家和从业精英,结合课堂讨论、情境式、项目驱动式等多种教学形式,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1.纸质教材资源纸质教材资源能基本满足教师的教学需要,包括主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指导书和试题库。此种书面资源的优点在于知识的系统性和学习的便利性。2.网络教学资源网络教学资源是指那些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可在多媒体计算机或互联网上进行的,能够促进教学的互动性资源,包括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课程网站、教学视频、模拟软件等。此种资源的最大优点在于资源来源的广泛性、形象性和学习的灵活性。3.校外基地资源利用校外实习基地,组织学生进入保险企业,进行认知和实际操作训练,充分发挥实习基地的功能,实现校内外资源的共享,这类资源的优点是教育情境的真实性,能真正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的效果。4.平台资源平台资源是指面向所有教师和学生等教学主体,提供多种信息服务和多渠道沟通的平台,是上述三种教学软资源得以应用的基础,主要包括提供网络课程、在线交流的平台。平台既可方便教师间的学术研讨和教学交流,也具有学生自学、答疑、讨论、作业、测试等功能。这类资源能够在主体间互动的基础上促进教学资源的建设和运用。

教学资源的建设要在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特点,在知识信息的呈现特点的基础上,实现各种资源间的互为补充,以形成合力。具体按以下步骤实施:1.设计具有时效性的教学内容由于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及保险学专业的应用性极强的特点,教学内容的设计要在保险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不变的前提下,不断跟踪学科发展,及时更新课程内容,这样才能使得传统内容与行业实际相结合、传统与创新相融合。2.加强立体化教材的建设立体化教材建设一方面强调建立起包括主教材、教师参考书、学习指导书、试题库等在内的完整教材体系;另一方面,也要突破教材表现形式的局限,综合使用文字、图形、图像、音频、视频、动画等各种形式来表达。3.充分挖掘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充分利用已有的校内保险实训室、保险业务模拟软件等校内资源,同时开发和挖掘校外实践教学资源,与保险企业开展深度的合作,逐步形成课内外相结合、教学科研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工程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学资源。

1.提升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丰富网络教学手段和资源网络资源是立体化教学资源的核心要素,现代信息技术是充分利用该资源的必要手段。教师要具有较强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才能自如地对网络教学手段加以应用。2.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及立体化教学资源的建设水平教师要积极参与保险企业的实践活动,要能够开设有利于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实训项目,要能及时跟踪行业的最新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要具备创新教学设计与教学手段的能力等综合素质。

刘成新.立体化课程的内涵及其特征解读.现代教育技术,XX,.

龙凤丽,等.基于校园网的立体化教学资源建设.中国教育信息化,XX,.

保险学论文的总结:独立学院如何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

由于保险学属于应用型的学科,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独立学院开设本门课程的人才培养目标,即不仅要求学生充分掌握保险理论方面的知识,而且应具备业务的能力。现阶段,我国独立学院关于人才的培养,比较重视技术型与应用型的人才培养,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学生在毕业以后,能够全面掌握各种知识,提高自己实践操作的能力。另外,国内独立学院中保险学的课程具有自身特点,其一,要加大理论知识教学的力度,使得学生充分掌握保险学理论知识,以满足实践需要;其二,要培训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能力,设置实训的课程,提高学生操作的能力。

缺乏与时俱进及具有创新性的专业技能实践教学系统

现阶段,很多独立院校中,保险学的课程教学大纲对于国内保险行业发展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要求不够重视,对于现有的保险法规和保险案例没有进行完善的归纳,并没有形成时俱进及具有创新性的专业技能实践教学内容、大纲,并且实践操作课程设计只是单纯按照教师自身知识掌握情况与专业能力设计,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保险学课程缺少连贯性与科学依据,导致实践课程教学效果受到严重影响。此外,在考核实践教学的效果时,因为没有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的制度,并且缺乏实习的基地,对于学生专业实习非常不利,也就难以进行科学与规范考核,导致学生的实操演练浮于表面,大多数学生对于课程的认知仅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上,倒是毕业生无法适应企业的就业要求。

没有创新课程教育的方式,未建立健全模拟仿真与实践教学的平台

就目前而言,很多独立院校的保险学课程教学,对于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比较重视,往往会忽略了学生操作实践的技能提升,并且在理论课程教学的过程中,经常会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教师与学生之间缺少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少学生仅仅为了完成学分而进行学习,未能达到主动学习的效果。

完善优势互补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模式

校企合作模式开展以后,可将独立院校当做保险公司培养人才的基地,而学校可以将保险公司当做学生实习与实践的平台。使得保险公司中专业能手变成学校的可利用资源,对学生的课堂教学进行丰富。此外,独立院校能够冯清实务专家来做兼职教师或是学生顾问,让这些专家参与课堂教学,使得保险学的课堂教学与行业发展相贴近,而且通过专家教学,能够给学生创造了解社会的机会。同时学校还可以在行业以内聘请一些公司领导与保险专家,给科研与保险学教学提供指导,对学科建设进行完善,让学生毕业以后可以尽快的适应社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实时组织一些学生现场观摩保险公司的运作情况,并进行仿真模拟,使得学生全面了解保险行业。

组织一个专业学生兴趣社团

为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广泛性,可以在学生群体中与企业合作成立专业化的学生兴趣社团。通过成立专业化的学生兴趣社团,自发组织一些学生进入城区或是社区开展保险业务咨询与宣传的活动,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又可以积累学生实践的经验,提高学生动手操作的能力,并且可以为群众服务,对于大众保险知识增强和普及非常有利。

校企合作的独立院校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课程建设,需要把市场的需求当做导向,对人才培养方案和计划进行修订与完善,在课程规划之中加入专业技能的实践教学,彻底解决学生就业难与保险公司求人才难的问题。

罗万红.地方高校应用型保险人才的教育与培养.学术论坛,XX(5).

第11篇:保险学

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在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评价等基础上选择、组合和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过程。

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可保风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保险: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有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两者关系: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为保险风险,产品责任以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保险经营效益: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

市场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保险市场营销: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已赚保费:亦称已到期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代位追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种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力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种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 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全攻略考试介绍考试大纲经济基础理论工商管理财政税收付后,依法取得该项保险

标的的所有权。

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2损害性:凡是风险

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3.不确定性:空间上、时间上、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4.可测定性: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据概率论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5.发展性: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

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①.静态风险②.动态风险。区别:a.损失程度不同。静态:会引起纯粹损失。动态:社会总体上看上去不一定有损失,还可能获利。b.范围不同。静态:少数个体。动态:连锁反应。c.特点不同。静态:服从概率分布。动态:无规律。d.性质含量不同。静态:纯粹风险,动态:包含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①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②投机风险: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

3.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①财产风险②责任风险③信用风险④人身风险。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①自然风险。②社会风险。③政治风险。④经济风险。5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①基本风险②特定风险。

风险管理的意义:1.微观意义。2.宏观意义。

风险管理的目标:1.损前目标:实现节约成本、消除精神痛苦、履行社会义务等。2.损后目标:尽最大努力使遭受风险的损失者能够在财力物力以及生理上维持生存的条件。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2.风险估测3.风险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1.避免: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2.自留: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3.预防: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4.抑制:损失发生时 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5.转嫁: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 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 式。

风险财务处理方法:1.风险转嫁2.风险自留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2.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优势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A.风险管理源于保险b.保险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科学资料c.风险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3.保险业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性与区别:共性: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区别:1.处理风险范围不同:风险管理处理的是经济主体面临的所有风险,其范围广。而通过保险处理的风险,则必须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2.方式不同: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处理方法之一,而并非唯一方法。

可保风险的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

同质的、大量的5.风险应由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6.风险所指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有何意义?

对风险进行恰当分类,有助于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对风险进行正确识别、估测与评价。并能针对不同性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是用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集中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运用概率统计原理进行准确预测,将单个风险单位面临的风险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总体上损失的相对确定性,从而实现风险损失的均摊。其次,保险经营过程蕴含着风险管理,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集中与散风险的机制,其经营过程也是一种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思想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始终。

保险的本质: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保险的构成要素:1.必须以特定风险或约定时间为对象。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必须以对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4.合理的保险分担金5.科学的计算方式6.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2.互助性3.商品性4.法律性5.科学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摊损失职能2.经济补偿职能(最基本最重要)

保险的派生职能:1.防灾减损职能2.资金融通职能3.社会管理职能:a.社会稳定器b.参与社会风险管理c.积极参与社会信用管理d.有利于社会关系管理e.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有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3.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5.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和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7.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归纳起来: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产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1.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社会保险是强制性2.举办主体不同:前者是专营保险公司,后者是政府3.保险费来源不同:前者由投保人缴纳,后者由雇主和雇员一同承担4.保险金额不同:前者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以及其支付能力,后者由国家统一规定。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在保险的比较:1.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可以国营、公私合营、私营,而政策性保险一般都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担。2.经营目标不同:前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后者以兼顾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在亏损项目上有财政给与适度的支持或兜底。

3.承包机制不同:前者品种多且可由投保人任意选择等,后者是特定险种、单一费率,保险人为了防范逆选择,他还要求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所有对象必须投保。

商业保险与储蓄的比较:1.经济范畴不同:储蓄属于货币信用范畴,是货币借贷行为,自主行为。保险却是独立于货币信用之外的另一个范畴,必须依赖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才能实现,联合互助行为。2.需求动机不同:储蓄的需求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准备,时间和数量上均可确定,商业保险的需求则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3 .主张权利不同:储蓄是以存储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保险贯彻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

4.运行机制不同。储蓄行为主要受诸如利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流动性偏好等影响,保险行为主要受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需借助概率论方法。

商业保险与救济的区别:1.救助机制不同2.资金来源不同3.权利义务不同4.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5.权力的主张不同

商业保险与赌博的区别:1.目的不同2.条件不同3.机制不同

保险的等价交换原理: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承诺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1.契约性:交换过程中能见到的只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交换关系。2.期限性:无论是自然终止还是履约终止,都说明了保险商品交易不是瞬间完成的,而是一个有期限的交易过程。3.条件性:保险商品购买的条件性,要求购买者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价值。4.诺承性:保险交易双方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彼此的权力和义务。

第12篇:保险学

保险学

概念辨析

1.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亦即保险人承保的对象)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2.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表现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3.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4.年金保险与分红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5.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比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6.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选择、判断、填空

1.风险管理: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对于那些出现机会多,损失金额不大,或者出现机会较多但损失金额很小的风险,宜采用自留的方式。而对那些出现机会多,损失金额也大的风险宜采用避免方式。

对于出现机会很少但损失金额巨大的风险,则最适宜采用保险转嫁的方式。

3.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是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判断)

4.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但有效期较短,大多由保险人具体规定。

5.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6.法定性: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先合同性: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8.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特有的原则。

9.风险转嫁方式:

(1)足额保险:是指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2)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3)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0.车险和生育险属于强制险。

11.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12.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承保家庭生活资料。

1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由小到大的是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及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等。

14.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

15.保费计算基础:(选择)

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是依据生命表和利息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取决于其年龄。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业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16.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仇称为分保佣金。(分出公司要向分入公司收取分保佣金)(判断)

17.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实际上就是保险费。

18.保险市场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判断)

19.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20.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22.计算(单选):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计算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计算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定值保险:

计算方式: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多选

1.属于责任风险的有:如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人,造成对方伤残或死亡,医疗事故造成病人病情加重、伤残或死亡,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雇主对雇员在从事职业范围内

的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2)补偿损失功能.3.投保人的义务:

(1)交纳保费的义务;(2)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4.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

5.制定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一是投保人的职业种类;二是投保人的工作场所;三是投保人工作单位的性质;四是该笔投保业务的数量;五是被保险及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工作责任心;六是赔偿金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七是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损失资料以及同类业务的职业责任事故情况。

6.健康保险的种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7.保险理赔的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

8.保险基金运用形式:购买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存款。

9.保险基金的构成:(1)自有资本金 (2)非寿险责任准本金 (分为: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3)寿险责任准备金(4)保险保障基金

10.保险市场的特征:(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简答

1.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2.保险公司的职能:

(1)组织经济补偿功能;(2)掌管保险基金功能;(3)防灾防险功能;

(4)融通资金功能;(5)吸收储蓄功能。

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

4.健康保险的特点:

(1)精算技术(2)健康保险的给付(3)经营风险的特殊性(4)成本分摊

(5)合同条款的特殊性(6)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5.保险经营的原则:

(1)基本原则: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

(2)特殊原则: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

6.寿险商品的特征:

(1)明显的保障、储蓄和投资功能并重的特征(2)人寿保险契约时间长

(3)人寿保险是一种可替代的商品(4)人寿保险是一种需求弹性很高的商品

(5)人寿保险商品的层次分明

7.保险基金的特征:(1)专用性 (2)契约性 (3)互助性(4)科学性 (5)金融性 案例分析

材料课本57页:主人已改合同未变保险公司不赔

答题时参考:

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通行的做法:

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主体变更,则保险关系相对消灭。如果要想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让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对保单批注后方才有效,否则的话,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移时即告终止。

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表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这种情况。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货物运输,特别是海洋运输路途遥远、流动性大。

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转让一经过确认,原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在保单主体变更以后,原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同转移给了新的合同主体。

第13篇:保险学

保险学感言

保险学(Insurance)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

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

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

金融学是保险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专业,同样金融专业学生也必须学习保险相关知识,它们二者缺一不可。现今社会需要的是综合性人才,保险学是金融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 很多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的人对保险的态度是\"不屑一顾\"。正是这个原因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保险学需要适应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要求,具有保险学、保险业务与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业务技能,能够从事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销、经营管理、运作与管理、保险监管等实际工作以及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保险人才。

保险在各个行业中越来越受欢迎。经过上百年的艰苦发展,中国保险业正在一步一步稳步发展。随着中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保险业正在努力提高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

会全局的能力,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和保障民生方面取得显著成就,保险业的逐步发达必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功不可没的贡献。

第14篇:保险学

再保险:又称为分保险。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是对保险人的保险。是第二次风险转嫁。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保险资格,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的意义: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限制赔偿金额;避免道德风险。

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有:

综合公共责任险-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个人伤害责任等。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在结构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个人责任保险-为个人及家庭提供的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是以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任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前提条件: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职业责任保险

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自己的责任中,因过失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 民事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 责任保险承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保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规对于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对运输船舶承运的货物的承保;

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不是仅凭主观推断、臆想可能获得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可通过货币计量。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原因一是由于疏忽,二是基于扩大业务。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

告知: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包括投保人的告知和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单+誓保单:

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地址、保险标的、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

暂保单(binding Slip)-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订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报人签发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

损失补偿原则:

1.一般原则

 含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目的: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 实现方式: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 特征: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采用分摊原则。

纯粹风险: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如火灾、水灾、车祸、坠机等。纯粹风险能够预测,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的职能:

宏观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有利于社会安定;

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

有利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

微观作用

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代为求偿: 含义: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实质:保险人一方面替代加害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另一方面取得替代被保险人地位向加害人索赔的权利。 目的: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既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处得到赔偿);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赔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权利。 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代位求偿与委付的不同:代位求偿始终纯粹的追偿权,委付承担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义务;代位求偿中,保险人最多只能取得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利,委付中,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力,可以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

共同海损:

船舶、货物等遭受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施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费用支出。

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共同安全,实际存在不可避免;

共同海损的行为必须是有益而合理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取得效果。

责任免除:

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如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损失、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等。 基本的责任免除项目-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纵容行为所致保险标的损失,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特定的责任免除项目-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引起的损失;堆放露天或罩棚遭受暴雨、暴风造成的损失;地震造成的损失等。 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

 电气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本身损毁;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财产盗窃损失;

 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等。

人身保险种类: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人身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和基本的种类。

分类:

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终身寿险----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在保险合同效力范围,不论被保险人在100岁以前的何时死亡,保险人都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养老寿险----又称储蓄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无论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一般将不属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都归于健康保险范畴。

另外还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等类别。

信用保险种类:

保险市场的特征: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第15篇:保险学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 《保险学》课程期末考

试试卷(C)卷开卷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损失补偿原则: 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4.运输保险: 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

二、单项选择题(请选择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损失补偿原则中,补偿是以(B)为前提。

A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 B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C保险金额 D减少社会财富损失

2.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的保险是(A)

A责任保险 B信用保险

C保证保险 D人身保险

3.下列属于默示保证的是(D)。

A某人从未生过病 B室内不存放危险品

C酒后驾车 D船舶适航保证

4.下列有关承保管理的程序正确的是(D)。

①审核验险②接受业务③接受投保单④缮制单证

A③①④② B③②①④

C②①③④ D③①②④

5.保险营销的内部环境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有关的市场营销环境,包括保险供给者、(D)、保险购买者、竞争对手、社会公众以及保险公司内部各

A保险经纪人 B保险推销员

C保险中介者 D保险代理人

第16篇:保险学

【摘 要】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不仅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疗保险机构,而且涉及到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医疗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医疗保险 改革 新医疗制度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改革始于198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改为以国家财政为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医疗费用。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形式不一,实践表明比较好的做法是,患者负担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年负担的比例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或者患者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但是,这种做法一方面没有全面推开,许多地方仍在沿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由于政府拨款不足而使公费医疗出现赤字时,还需自己筹措资金予以弥补,但是这种责任分担是极其有限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预算拨款是公费医疗唯一的筹资渠道的特征。此外,公费医疗的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经费开支、机构职责、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管理改革主要是将原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改为多种管理形式并存,从全国来看,多数选择由 医院 管理的办法。

2.劳保医疗改革。劳保医疗改革始于1990年11月劳动部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会议。会议确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大病统筹虽然只在 企业 进行,没有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但是它为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积累了经验。

3.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之后不断扩大试点城市,到1998年已有50多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在多年试点、总结 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之后,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二、新医疗保险制度中现实存在的问题

1.会带来医疗风险

新制度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并不是覆盖所有的医疗费用,所以,享受了几十年免费医疗的老百姓明显地流露出对过去医疗制度的留恋。以个人账户为例。规定要求个人交纳月平均收入的2%,单位总共承担垫,其中的30%以内划入个人账产,也就是总数的1.8%,折算一下是个人月收入的38%以内。北京市员工平均年收入是一万多元。因此中等水平的职工个人账户只有不到300元。这就是他一年的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还好,可是,要是得一场大病个人帐户的资金就很捉襟见肘了。

另外,新制度中没有把小孩包括进去,而以往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孩子的医药费用基本是父母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的。

新医疗制度对预防问题准备也是不足的。以前的医疗重视预防,单位有定期的体验,有固定的医务室、还有儿童防疫站。这些在新医疗保险中属于门诊的范畴。也就是说要从个人账户中花钱。这样很可能导致:本来应该看的病没看,本来是小病结果耽搁成大病。

2.医院 可能拖医保改革的后腿

医疗保险改革是所有社会保障项目中最复杂的,它牵涉到社会保险机构、医院、个人、企业 和医疗行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再加上过去医院医药不分,就变得更复杂。医疗保险改革难,不是难在本身,而是难在医保之外。医院体制的改革和医药体制的改革很可能会拉医疗保险改革的后腿。

医疗资源结构不合理是另一个突出问题。抛开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就城市医院的结构来说,就相当不 科学 。90%的人生的是一股的小病,没必要去综合性的大医院看。而现在恰恰是大医院过多,服务于社区的小医院少。大医院多,建设成本高,收回成本的愿望就更强烈。没有发达的社区医院医疗 网络 ,个人疾病医疗的代价更高,医疗保险的代价也会更高。

3.新制度规定中本身的漏洞

依据新的医保制度,当事人只要付相当少的一部分费用,便可在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内随意使用医药费。一些医院和医生为了将更多的医保资金划进自己医院的账户上,也不限制开出药品的数量和金额。这样,持卡人就有可能与医院或某些医生联手将国家医保资金骗入私囊或小团体的账户中。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处于道德失范的混乱阶段,新规矩和老规矩并存,原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底线受到侵蚀和破坏在所难免。

三、针对问题初步探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案

1.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率。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实施真正的竞争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高档医疗设备,国家应该统一配置和管理。而针对大型医院相对过剩社区医疗服务相对不足的情况,应该倒入真正的竞争机制,按照市场法则优胜劣汰,政府则不宜保护过度!

2.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负担。应充分利用 现代 信息技术成果,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化进程:在中心城市建立数据库,通过网络扫描等方式对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和预测: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医药价格数据库,瞬时向所有 计算 机联网的医疗单位发送价格信息,并公布国家收费标准。这对于降低医保费用无疑是大有好处的!

3.还应探索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积极探索社会医疗救助途径和办法,妥善解决特困人群有关医疗问题。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系统。除了政府保障的基本医疗水平之外,还应该有补充医疗保险,商业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系统。儿童、失业者、社会贫穷阶层应该被纳入医疗救助系统。

参考 文献 :

陈佳贵.中国 社会保障 发展 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77.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11.

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01.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23.

[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着,刘翠霄译.社会保险入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23.

第17篇:保险学期末考试

一.如果你是保险人员,该如何推销保险产品。

答:如果我是保险人员,首先自己就购买一份保险产品,这样才会有说服力。在推销保险产品过程中,我会重点向客户讲解保险理念。在介绍保险产品时,不是着重介绍它的性能和功用,而是强调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保险的意义作用。并且事先了解顾客的需求,提前做好准备。在推销保险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情况选择适合投保人的险种,并不是保费越贵越好,保障的范围和保障的额度才是衡量一张保单价值的首选因素。因此先确定自己的推销对象,明确谁是准顾客,然后才能有效的开展推销工作。当然,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和对保险条款的掌握是必须的。

一.请你设计一种保险产品并为此产品设计出《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如果你是有意投保的人,该如何选择购买保险产品。

答:首先要正确评估保险需求。按自身的情况确定所面临的风险,划分哪些是需要保险的风险,那些风险可以不用保险的方式加以避免,从而确定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量力而行,不增加经济负担;在购买投资性保险时,应首先考虑的保障功能,再考虑投资功能。首先是完善保障,再考虑投资。在购买投资型产品时也应该慎重选择适合自己投资风格的产品,不盲目购买。

第18篇:保险学题库

《保险学》习题库 计算题

设: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家庭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7万元,甲公司保险金额为6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8万元,已超额投保,请按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甲、乙公司各应赔多少?

按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

甲公司单独承保应负赔偿责任为6万元;

乙公司单独承保应负赔偿责任为7万元。

甲公司应赔:7万元×6万元/(6万元+7万元)=3.23万元;

乙公司应赔:7万元×7万元/(6万元+7万元)=3.77万元。 案例分析题

第1例

王某,女,2岁时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地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日常所需费用由王某父亲承担。4岁时王某父亲再婚,王某遂与其父、继母在B地生活,故从A地幼儿园转至B地某幼儿园。在转幼儿园前三个月,王某外公替她投保了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转幼儿园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王某不幸落水溺水身亡。事后,王某外公报了案并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案例分析:

一、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很难说明王某同意其外公为其投保,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确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本案应另当别论。

在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已非单纯的亲戚关系。王某年幼,属无民事权处行为人,丧母后其父就为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王某在2岁至3岁时由外公外婆照料,其父仅支付日常所需费用,实际上此时王某父亲已将其对王某的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王某的外公外婆,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的委托监护人。

监护权的内容,对未成年来讲,基本上同于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教监护和财产管理的权利。故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委托监护权基本上同于亲权,从此意义上来讲,王某的外公同王某父亲一样对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投保少儿平安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任何权利都要以一定的实有利益为基础,权利都要体现权利人的权益,但监护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权益,所以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即监护人不享有利益。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虽有权为王某投保,但因其不享有利益,所以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金只能作为王某的遗产来处理。王某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该保险金理应为其所得。

案例结论: 王某的外公有权利为其投保,但不能作为受益人去领取保险金。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交给王某的父亲。 第2例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案例分析题

第1例

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9年10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10年10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分析: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2例

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分析: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若被保险人失踪满四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第3例2005年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8名乘客当场死亡。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566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

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袁军随后找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袁军与中国人寿多次协商未果,2006年初,袁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人寿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交通费1437元。

参考分析: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国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但考虑到中国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5万元保险赔偿金。

如果上述某项或多项风险同时发生并足够严重,则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可能与预测发生较大偏差,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产生兑付风险。 案例分析题

第1例

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发票总额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56%。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为多少万美元?

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第2例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3例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第4例

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15万元后,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5例

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

,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

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

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

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

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1) 雇主责任保险(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

(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第6例 2007年4月25日,龙华迎宾馆司机驾车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罗某父子撞死,交管部门在事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事故是由罗某父子违章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新交法明确的\"无过错赔偿\"原则,龙华迎宾馆在与死者亲属协商后,支付给其4万元赔偿金。

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龙华迎宾馆方面以为,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付后,应该可以\"有凭有据\"地获得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车祸中被撞一方,若该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他将不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而由保险公司来分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当时有分析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强制实施后,一旦发生车祸事故,责任人、被撞人的经济利益都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面以及保费都将成倍扩大,所以它将促成一个三赢的局面。

但本案中的被告方华泰保险认为,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和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而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龙华迎宾馆驾驶员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 分析:虽然新交法明确了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但机动车主无过错而承担的赔款却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应付的事故责任的赔偿前提。法院如果支持保险公司一方,那么第三者责任事故的风险不能通过保险减轻,将不合理地加重无过错方的责任,将会对交管部门的无过错赔偿执法产生障碍;但不支持则明显有悖于保险合同,并将行政强制管理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这也不合理。

第7例

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第8例

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

(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

(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2)比例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第9例

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

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5000)×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3500 +6300=9800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120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10000)×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免赔率) =1200+4500=5700元

这样,此案甲车得到保险人赔款9800元;乙车得到保险人赔款5700元。 第10例

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某工业局主管的工厂进行技术改造时,对扩建的四车间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560万元,按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金额应为8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变化,连续3天降大雨,致使扩建工程的地基下陷,厂房倒塌损失金额为200万元,机器损失100万元。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地基下陷应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

(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谁?(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哪些?

(4)若按专家在查勘后得出的结论,地陷原因为该地区地质构造形成岩溶坍塌所致。若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是多少?

(5)如果损失原因为该厂抽用地下水过量,致使沙土流失严重,再加上连降大雨导致地基下陷,你认为保险人应的责任是什么?

(1)自然灾害(2)建筑公司,工厂(3)修复 重置

现金(4)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0+100)*560/800*(1-2%)=205.8万元

(5)两者均不负责赔偿 计算题

1.一辆汽车重置价值为40万元,保额为30万元,一次事故中车辆损失20万元,若责任全部由第三者造成,保险公司赔款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对方追回赔款18万元,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分配 若追回22万元,又当如何?

解答:

追回18万元,保险人应得:18×30/40=13.5万

被保险人应得:18×10/40=4.5

追回22万元,保险人只能扣留赔款:20×30/40=15万

被保险人应得: 22-15=7万

2.若某人分别向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就同一个标的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50万元,第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是40万元,第二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是6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30万元.如果按照比例责任,两家保险公司应怎样分担损失

解答:

先计算出,第一家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40%

第二家的=60%

所以,第一家赔偿额=40%×30=12万元

第二家赔偿额=60%×30=18万元

3.保险人组织了两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为50万美元,第一溢额分保合同的限额为四根线,第二溢额分保合同的限额为五根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损失500万美元,请问原保险人,第一溢额再保险人,第二溢额再保险人各应承担多少赔款

解答:

保险人首先承担50万美元赔款,剩下450万美元的溢额。

第一溢额分保合同可以承担的最高限额是4倍的自留额,即200万美元,所以承担200万美元的赔款.还有250万美元的溢额。

第二溢额分保合同可以承担的最高限额是5倍的自留额,即250万美元,刚好全部承担剩下的溢额。

所以原保险人,第一溢额再保险人和第二溢额再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赔款分别是:50万美元,200万美元,250万美元。

4.解释:部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两个险别的免赔额=15000+25000+20000-1000*2 = 58000元。 案例分析题

第1例

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第2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3例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第4例

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 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

(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

(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 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2)H保险公司

Z人寿保险公司

生产热水器的厂家。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 500元,所以应赔偿2 500元。(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所以应赔偿100 000元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 500元。

(6)由(4)(5)小题可得:100000+15500=250 500元。 第5例

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一天,于某到某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第6例

2009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

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一: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是否予以支持?

分析:

原则上不予认定,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工伤?钱某为谋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钱某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钱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告车间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车间主任对钱某说:你不用听他指挥,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并给钱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而没有同意钱某去为全某修理设备,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设备。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钱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要求全某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两人就撕打起来。结果全某被钱某打成重伤。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认定的理由有二:一是全某所受伤害系由全某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什么决定呢?

分析: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不维持下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确定钱某所受伤害确系工伤。理由是:第一,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第二,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属于工伤。在本案中。钱某已将全某修理设备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根据车间主任的安排,先修理其它设备。全某以此为由殴打钱某,钱某所受伤害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这明显不同于全某以工作以外的原因殴打钱某。因此,属于工伤无疑。就本案而言,钱某打架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不同于全某寻衅滋事的打架;第二,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不宜作宽泛的解释。因为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如果因为劳动者为按劳动安全卫生所受伤害都以违反劳动法的这条规定为由,被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明显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所奉行的不追究劳动者过错的原则的。 收益风险 P3 纯粹风险 P3投机风险P3风险P3保险与储蓄的区别P2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P60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P59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P8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履行权利P78存款保险制度P88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P88危险管理评估p13危险管理成本p9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P23意图解释原则P81危险的构成要素P6危险管理过程P10可保危险需满足的条件P14 1

第19篇:保险学心得

保險學心得財金三甲49780014江玲瑗

保險這個名詞對大家來說都不陌生,且是時常發生在生活中,常常應用在生活中;每個家庭,每個人都和保險脫離不了關係。人要保險,汽車要保險,很多人事物都需要保險。藉著保險課讓我們學習更多保險的相關內容。

一開始我所認為的保險是淺顯易懂但是後來發現單指意外保險,附屬於家長的意外保險,或是我個人的一份保險,單這兩種就有很大的差別,保費不同且賠償內容不同,從這讓我認為保險還有很多需要學習的部分

以我在生活中曾遇到的事件是,有次跟媽媽開車出門在十字路口被車撞,不是當事人乍看之下會誤以為我們的錯,但其實卻是我們停在十字路口正要開時另一台車開很快的要經過,剛好擦撞在車尾端,從沒發生這樣的事,我跟媽媽都很緊張,還好沒有笨笨的覺得沒事就走了,還有報警處理,本來以為保險公司會全部理賠,或是要求對方保險公司做全額理賠,沒想到雙方卻是同間保險公司,所以只能摸摸鼻子再自認部分理賠,如果雙方是不同保險公司,我想理賠的部分就不一樣了。還有一次跟姐姐的朋友出去玩,那天剛好開著新車,玩了一天很開心之後準備回家,(在停車場)有一台車開經過了,我們正在倒車,對方也沒發現,又撞上來,車尾端就是很大的刮痕,對方是年輕人,可能車上聊得開心沒注意到我們,又一樣,還是選擇報警處理,當下我認為,這個部分保險公司還會理賠,覺得還好,後來姊姊提起下次的保險費會被提高,因為發生意外率提高,這個老師在課堂上也有說過;保險除了可以在生活中學習還需要奇他的輔助讓我們更了解保險。

我認為每個人都應該對保險有所了解,被保險員騙了保險合約內容是時有所聞的事,與其被騙不如多花點時間閱讀保險相關內容,還有每間保險公司同金額的保單卻會有不同的保險內容,或是保險內容相同,金額卻不相同;我認為這都需要多花點時間去比較去了解;保險學,就是一個很生活化的課程,對我來說很重要,因為我以後也會為自己買份保險或是替爸媽買醫療險之類的,都需要自己有些基本的概念,而不是亂買一堆就覺得夠保險或是多買就多一分保障,而是需要替自己買真正需要且對自己最有利的保險,這才是最聰明的消費者。

第20篇:保险学作业

案例分析

1.某企业于2005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请问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合同中,可以双方约定承保时间,本合同约定承保日期为6月1日起,这属于附条件合同,而事故的发生不在承保期内,所以不能简单的以收取保费来认定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承担是以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准的。

2.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经理,一日奚妻乘公司汽车由公司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车祸身亡。经交通事故鉴定,公司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制衣公司支付奚某善后抚恤金等约4万元。制衣公司在奚妻生前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奚某知道该情况后便上诉法院,请求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给付。请问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将保险金判给奚某。因为团体保险属于员工福利,受益人不能是企业。企业作为投保人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不得以投保人作为受益人,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由投保人指定其某一直系亲属。

保险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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