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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经典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2: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盘点2012年中国十大经典案件

2012年已经谢幕。回首2012,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这一年,是“十二·五”的承上启下之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也是82宪法实施30周年。为了留住2012年法治前进的脚步,“法学前沿问题研讨会”本学期第三期研讨,在何士青教授的指导下,从过去一年浩如烟海的法治事件中特别挑选出10个具有制度意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来进行探讨和总结。期望能从中窥见今日中国之现状,感受到中国法治的明天。

本次研讨遴选出的十大年度经典案件分别是: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案(部分涉及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天津许云鹤驾车撞人案、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诉重庆市劳教委案、吴英集资诈骗案、刘艳峰诉“表哥”工资信息公开案、自然之友与重庆绿联会等告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索赔案、温岭幼师虐童案、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赖昌星走私行贿案、“毒胶囊”系列案件。

一、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案

【案情】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立军当庭表示不上诉。法院查明,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滥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四项罪名追究刑责。

【点评】由于王立军的“临门一脚”,还踢飞了一起涉外杀人案件的盖子,昔日的“铁血警魂”、“唱红打黑英雄”转眼间变成了“阶下囚”。重庆上演了一幕红歌下的黑色幽默。王立军案告诉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政法官员特别是政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应该完善法律思维,提高遵法、守法的素养,进而成为执法的模范和守法的楷模。如果政法机关的官员都不执法、不守法,甚至戏弄法律,将法律视作儿戏,国家法律还

谈何尊严?人民的权利还做何保障?此案虽然是公开审理,然而当事人错综复杂、神秘莫测的关系仍然是社会关注的话题。这是不是又一场包涵政治含义的审判?还是有网友坦言的仅仅是一个“高官落马后需要的一个在法律面前低头的仪式”?

二、天津许云鹤驾车撞人案

【案情】2009年10月21日,天津市民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纠纷。王秀芝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是主动停车,下车搀扶从护栏上摔下来的王秀芝,是助人为乐。事发后,受伤的王秀芝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向法院起诉索赔。2011年6月16日,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诉。二审期间,一中院以抽签方式确定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送鉴定材料亦经双方认可,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王秀芝腿部伤情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由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述称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遂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点评】许云鹤案事发在南京彭宇案之后,在案情方面具有相似性,故又被称为彭宇第二案。单纯就案件本身的裁

判来看,主要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即王秀芝的受害是否因许云鹤的行为引起,这也是该案最大的疑点。在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的判断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的,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实与事情的真相即客观真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前者则是具有主观色彩的认识,法律事实只能尽可能地接近真相,却无法重现客观事实。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而社会民众却怀有朴素的真假、善恶观念,将对案件真实探求的责任完全赋加于法官之上,因此,法官依据案件事实裁判难免会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而此时法官应当做好裁判的说理工作。从公开的判决书内容来看,该案的裁判应该是合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是有证据可循的。但对于社会公众为此而产生的质疑,则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释法方式加以化解,做好心证公开与裁判说理工作,使其了解法院裁判的运作原理,增强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如此,法院方能回答社会民众的质疑,提升社会公众的认同,并承担起法制宣传的作用。反思本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还在于该案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助人为乐却要冒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传统的社会道德行为面临着现代法制社会的挑战。如何协调传统社会道德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挽救日益凸显的道德滑坡成为隐藏在该案背后亟需我们深思的问题。

三、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诉重庆市劳教委案

【案情】2011年9月,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重庆市公安局以发表“反面言论和信息”为由,判处劳教两年。2012年8月,任建宇在其父代理下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20日,法院公开宣判因任建宇起诉超过法定期间,裁定驳回其起诉。11月29日,任建宇上诉,要求法院认定劳教决定违法,12月28日,二审上诉开庭并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点评】任建宇案与唐慧案在今年引发了对于劳教制度的大讨论。对于劳教制度的诸多批评由来已久。以前尚且停留于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问题,而任建宇一案的发生则引发了人们进一步的担忧,即劳教制度很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外特权。无论是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还是从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有权机关都应当立即着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修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另外社会媒体现在经常以案件为契机,来宣传并推动某些制度改革。这种方式现在已经日益走向成熟,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它能继续担当中国民意与法制的桥梁。任建宇被释放是好事,但希望这不仅是他“个人的胜利”。希望该案能成为一个转折点,此类有疑问的案件都能很快得到复查,还无辜当事人以自由,对责任方予以追究。同时也希望,“任建宇”们所付出的代价,能对劳教制度的改革有

所推动。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013年1月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些劳教制度改革试点的信号不断传出,希望早日能看见实质性的推动。

四、吴英集资诈骗案

【案情】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承诺付以高额利息,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从11人处筹得人民币7.7亿元。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消费支出。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4月,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将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死缓的终审判决。 【点评】吴英一案引发了民众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深刻的讨论,堪称普通案件演变为法治事件的典范。对民间金融放开与进行立法监管的呼声一直不断,但相关的法律修改与制订工作却迟迟未能确立,一方面是默认其存在,一方面又是严刑打击,使得社会陷入不确定性的心理危机之中。对这些

“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客观上形成了维护现有垄断体系,维护国有金融体系利差所带来高额利润的现状。如学界人士所呼吁,诈骗该入罪,但非法集资罪名则可休矣。同时,当国有金融体系中那些非法占有公众或公共资金多达上亿元的官员们仍可免于死刑之时,类似吴英这样的民间金融麻烦制造者为何又以极刑震慑之?吴英的命运已经与民间借贷紧紧地栓在了一起,对于吴英个人而言,死缓是一起刑事案件的终审,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而言,改革才刚刚起步。吴英获得了生存的权利,但是民间借贷市场依旧形势严峻,或许这就是有人说的:“趋势和愿望有时是相反的”。关于吴英案的后续,如吴英案的“案中案”问题及对罪犯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等,可能还会持续发酵。

五、刘艳峰诉“表哥”工资信息公开案

【案情】2012年9月1日,湖北三峡大学在校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在延安特大车祸现场“微笑”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工资。9月20日下午,刘艳峰收到陕西省财政厅寄发的复函,文件就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称工资“不属于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不予公开。2012年10月9日,刘艳峰分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和新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陕西省财政厅及安监局不予公开信息行为违法,法院未予以立案。

【点评】这一案件可以说是近年来公民意识觉醒与“微博反腐”兴起的标志性事件之一。网络反腐通常都以扳倒腐败官员为结果,而在这起案例中,作为在校学生的刘艳峰穷追不舍,要求公开涉事官员工资,而这远比扳倒腐败官员本人更重要。公开官员工资,可以让公民了解官员的工资构成,更有助于公民判定官员是否清廉。更重要的是,如果公民具有了对官员工资的知情权,那我们离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也就更近了一步。借用当事人的话就是,“希望大家不仅仅关注杨局长个人的处理,还要更多去关注官员工资公开制度的推进。那样的话,即便贪官不微笑,他也逃不了”。

六、自然之友与重庆绿联会等告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索赔案

【案情】2011年6月,云南陆良化工厂将五千余吨的重毒化工废料铬渣非法倾倒在曲靖市麒麟山区,致珠江源头南盘江附近水库水体遭到严重污染。同年8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委托公益律师前往调查取证,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曲靖市环保局中途加入原告之列)。10月19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2012年5月23日至24日,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此后,本案在法庭组织下进入调解程序。12月6日云南省环保厅对被告的历史铬渣治理工作通过了阶段性验收。12

月28日,在法庭组织下,双方初步达成调解协议草案:被告愿意承担环境侵权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同时愿意接受包括原告在内的公众监督及第三方审核。

【点评】环保意识的兴起是近年来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内容,与2012年发生在启东、什邡等地的以环保为动因的群体集会不同的是,云南曲靖的环境污染事件,人们选择了公益诉讼,通过司法寻求正义。这些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诉讼今年也正好呼应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因为欠缺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明确,对于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案件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生态环境也不能得到应有地保护。不少污染纠纷因不能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有的甚至成为污染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舆论称,“该案的成功立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这意味着公益诉

讼终于开始破冰。”但是,公益诉讼依然处在摸索阶段,同时,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还必须克服法律专业人员稀少、经费短缺、取证困难等诸多障碍。因此,社会组织的弱势地位必须改善:如建立制度,保证评估费、律师费、调查费等;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建立鼓励性措施,使得公益机构保持持续的诉讼热情等等。总之,民事诉讼法修订已经为此开了一个好头。

七、温岭幼师虐童案

【案情】2012年10月24日当天,网络上流传一张幼儿园女教师以拎耳朵的方式虐待学生照片。后查明,颜某自2010年在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工作以来,多次对幼儿园学生以胶带封嘴、倒插垃圾桶等方式进行虐待,并拍照取乐。而在颜某的空间里,被网友搜出的有关幼儿园照片多达702张,不少是虐童的照片。其中一张图片说明为“活该”,当有网友评论建议她“删掉这些照片”时,她回复称:“没事”。网上流传的用双手拎起幼童双耳照片,是今年10月上旬,颜某在实施该行为时,要求同事童某帮助拍摄的。相关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当事老师颜某即被辞退,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点评】我们在迷茫,一个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幼儿教师为何以虐待儿童为乐?虽然案件已过去,但其罪

名引发很多社会争议,“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而是定“寻衅滋事罪”?国内以前虐待儿童的案例除非打死打伤否则罕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因为刑法中没有专门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定性也是模糊的,如要启动刑事追诉程序需要找罪名,通常司法机关懒得找也不太容易找到,但此次浙江温岭警方是个例外,不但主动去找罪名,而且还找到了,尽管这个罪名有些争议。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我国则是一条虚线——虽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且处罚疲软。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立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温岭虐童事件性质之恶劣超出常人忍受的限度,足以引起有孩子在幼儿园就读家长的恐慌,警方打破虐童非死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惯例是值得期待的,期待此案能够创造一个没有死伤后果的情况下追究虐待儿童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判例。关于寻衅滋事罪名,温岭虐童案基本符合:主观上具有追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客观上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至少也有两点牵强:殴打对象是特定关系人——学生;行为实施地为相对封闭的教室,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还是儿童的身心健康而非社会管理秩序,但这已是相对最合适的罪名及可基本成立的罪名。但是温岭虐童案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当

事人的隐忧也让大家再一次看到了“口袋罪名”的威力——尽管用这个“口袋罪名”来装颜艳红这样的人多少有些快意人心。在复杂的心情中,我们也还是要祈祷刑法中的“口袋罪名”不要随便装人。当然,除了法律上的思考外,我们也应看到对于“黑幼儿园”与“黑幼师”这一现象的监管失范以及如何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思考。

八、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案情】2011年10月5日,13名中国船员在湄公河水域遭武装分子枪杀,2011年10月15日中国成立湄公河案专案组,负责调查此案。2012年5月,专案组将制造湄公河惨案、盘踞“金三角”地区的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抓获。2012年11月6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糯康等四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是首例“外国人在境外针对中国人的犯罪”在中国法院依中国法律判决的案件。

【点评】一直以来,受到种种原因约束,如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方面的障碍等,外国人在境外针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大案要案,并没有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那样,顺利地由中国

司法机关实质行使司法管辖权。也因为如此,此案最终形成的主犯糯康被判处死刑,使得此案成为我国司法主权的第一案。在国际化时代,中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的域外权利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湄公河惨案的侦办与审理堪称完美,创造了中国司法史上的多个第一,是中国国际司法合作的经典之作。

九、赖昌星走私行贿案

【案情】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2012年5月18日上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赖昌星未提出上诉。1999年案发后,赖昌星畏罪潜逃至加拿大,后被成功遣返。

【点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更何况只是一个赖昌星。终于回到他的原点厦门,回想十多年前,是多么风光于沿海的他,外国潜逃日子过的很潇洒吗?无疑赖昌星案件的终结昭示着赖昌星走私时代的彻底结束。反思厦门“远华案”,它将为我们今后在更广范围内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一些启示。腐败大部分都因经济活动而起,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反对腐败,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来制约和消除腐败,只有这

样,才能重树法律在全社会的权威,重树百姓的清廉信仰。另外,这一事件无疑对众多外逃的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人员敲响了警钟,更彰显了中国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十、“毒胶囊”系列案件

【案情】2012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本期节目《胶囊里的秘密》,曝光河北一些企业,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绍兴新昌一些企业制成药用胶囊,最终流入药品企业,进入患者腹中。由于皮革在工业加工时,要使用含铬的鞣制剂,因此这样制成的胶囊,往往重金属铬超标。经检测,修正药业等9家药厂13个批次药品,所用胶囊重金属铬含量超标。针对此事件,2012年4月21日,卫生部要求毒胶囊企业所有胶囊药停用,药用胶囊接受批批检验。2012年4月22日,公安部通报,经调查,公安机关已立案7起,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9名,刑事拘留45人。

【点评】从硫磺熏制生姜是行业潜规则,到潲水油炼制食用油成油脂行业潜规则,再到这次有毒工业明胶生产药品胶囊成该行业的潜规则,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有多少潜规则在危害公众健康与安全?常言道:“是药三分毒”。可是现在的药,已何止是三分毒。食品安全法律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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