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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0: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苏州大学 苏大财〔2014〕14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票据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4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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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第三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票据的种类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第五条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刷和发放,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学校常用财政票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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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合作课题经费。

(二)苏州大学学生收费收据(A类)——用于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款项及办理单位内部往来结算。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以及代收的教材费、会务费、体检费、水电费等。

(四)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用于接受捐赠款项。

(五)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江苏省非税收入集中汇缴书(苏州市)——用于学校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等费用。

(六)(新)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上缴财政学生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

(七)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苏州大学校医院)——用于校医院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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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学校常用税务发票包括:

(一)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收取科技服务费、测试费等。

(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子)——用于收取会务费等。

第三章 票据的申购和保管

第七条

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财务处及时向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申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购的票据应及时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根据票据种类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定期核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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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主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并签字盖章。

第十条

票据管理人员对已开具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保存期满后,到票据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印刷各种票据作为收费凭证。

第四章 票据的申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收费活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省市物价局以及税务部门等规定进行,分类使用不同种类的票据。收费活动进行前,各有关单位应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领取相应票据。

第十三条

学校对票据申领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各二级单位经办人登陆苏州大学缴费管理平台,在网上填写《苏州大学票据领用申请表》,说明收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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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收费标准、领用票据数量、种类等,并打印出纸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财务处审批后发放相应票据。

领用票据应按规定在收据联或发票联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四条

申领票据必须一事一领,一事一销,前票不销,后票不领。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核准的收费内容和规定的期限使用票据。

第十六条 票据领用人接受票据后,现场清点、检查票据,如有缺页、漏号、重号、错号等问题,应及时交回财务处封存作废。凡检查无误可以使用的票据,应在每本票据封面填写使用人和启用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和收款人签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所有联次,不得私自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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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第十八条

以下几种收入原则上可不开具票据,凭银行结算凭证直接入账:

(一)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

(三)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学校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不涉及应税的资金。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应到财务处开具税务发票。服务性收费业务较多的单位,可申购税控机,每月1日—5日向财务处提供上月税务资料统计表,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票据使用单位和经办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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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丢失。票据不慎丢失,应当第一时间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处,并自发现丢失之日起三日内,在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因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解缴学校账户。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票据领用缴销单”上的相关内容,按顺序整理好票据存根,并装订成册,持票据存根和入账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在当年12月15日前,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缴验或续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销毁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预借

第二十四条

预借票据仅限于学校教职工本人,经办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催促对方单位及时汇款到账,逾期必须将票据追回,否则,在经办人的工资中逐月足额扣回已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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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第二十五条

预借票据需到财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苏州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如:科研合同、捐赠协议、办班协议等),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开具票据。

第二十六条

对外出具票据严格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开具票据;没有协议(或合同)的,按照汇款单上注明的内容开具票据。

第二十七条

遗失所借票据的,应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告财务处,并自发现丢失之日起三日内,在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提供声明作废原件两份。因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不予预借。

第六章 票据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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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票据的申购、保管、发放、缴验、销毁、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处备案。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对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对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情况和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四)串用各种票据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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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七)其它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苏大财〔2010〕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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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财务处

2014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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