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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票据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1: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仪征市总工会发布时间:2010-12-24 09:41:36

仪征市总工会

仪工字[20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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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办事处工会,各部委办局(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

现将全总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工财字[2010]97号)和《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落实执行。

一、严格收据使用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新收据”)只能用于开具各级工会按《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取得的五项收入。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原《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二、加强收据使用管理

省总明确规定各基层工会原则上不管理新收据,确因工作需要管理使用新收据的单位,由市总财务部严格审核把关认定;其他需要使用新收据的单位,可实行市总工会代开的办法,代开时须带工会财务专用章和代开数据。

三、健全收据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对新收据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收据申领、保管、缴验核销毁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新收据。

四、做好新收据的申领工作

请各单位及时清理原《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缴验后向市总工会财务部申领新收据。

2010年12月22日

主题词: 工会收据通知

抄报:扬州市总工会、经审会

仪征市总工会2010年12月22日印发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

工财字(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发的《工会法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财政收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满足工会各项经费收入开具收据的需要,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二、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时,应当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5、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收据监制章,分为机打收据和手写收据两种,已开具的收据存根,要妥善保管5年。

四、各省级工会负责汇总本地区、本行业各级工会所需《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数量后,向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申购,并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统一向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领购,发放到各级工会组织。

今后,原则上实行每年领购一次的方法。各省级工会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需要量呈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全国总工会领购收据数量报送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

五、各级工会要做好原《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已经使用(分保管期满5年,未达保管期)和尚未使用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单位财政收据销毁申请表》,向上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核销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选销毁。

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将重点检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清理登记情况。

六、请将《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转发到各级工会。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工财字(201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收据管理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收据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是指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专用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是专用收据的主管部门。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财务部门为专用收据管理单位,负责本级及以下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核发、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专用收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用收据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收据编码、收据监制章、缴款单位(人)、收款日期、收款项目、内容、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专用收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工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使用专用收据:

(一)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专用收据的印制、购领和核发

第八条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收据监制章。

第九条各级工会领购专用收据原则上实行每年领购一次、每次领购数量不超过1年的需要量、有偿使用的办法。省级工会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下一年度专用收据领购数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全国工会领购专用收据数量汇总报送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统一购领,之后按领购数发放到省级工会。

省级以下工会实行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领购专用收据的办法。《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由省级工会制作,省级以下工会首次购领专用收据时,应当向上级工会提出领购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

第四章专用收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条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收入范围开具专用收据,不得超范围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按专用收据号段顺序使用专用收据,填写手写和机打专用收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专用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不得将专用收据与其他财政收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专用收据管理制度,使用全总财务部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软件》,由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使用和保管等,并按规定向上级工会及时报送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领到专用收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交回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处理。第十五条专用收据遗失,应当及时在县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同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报送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备案。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收据存根保存期一般为5年。保存收据存根确实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全国总工会批准后,可缩短为3年。

第十七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专用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专用收据,由各级工会负责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收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

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第十八条撤销、合并的工会,在办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当对已经使用的专用收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专用收据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收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收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各级工会领购、使用、保管专用收据的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专用收据的,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责令该工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工会的专用收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即日起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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