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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振兴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持续发展,凝练学科方向,培养科研人才,根据《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纲要》精神,特设立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文科一般科研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科一般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财务拨款。文科一般科研项目单独立帐核算,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资助项目和及其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条件

(一)60岁以下的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无出国留学计划。

(三)所有正在主持各级纵向项目(含校级项目)、尚未结题的人员不得申报。

(四) 每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申请人不能作为其他项目组成员;作为成员参与项目申报的,一人最多可以参加两项。 第四条 申请项目要求

(一)所申请的项目能保证在2年内完成。

(二)已经结项的所有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请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者须认真和如实地填写《贵州大学文科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经所在学院科研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人文社科处。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七条 文科一般科研项目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资助、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按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初审、专家评审、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计划资助的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对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文科一般科研项目批准通知后一周内,应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贵州大学文科一般科研项目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十条 文科一般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合同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若需更改实施计划、延长研究时间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人文社科处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应全额退还经费。因出国或其他原因,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的,须到人文社科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终止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终止研究,以及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撤销该项目并追还全部经费(属不可抗拒特殊原因的,退回余款),并取消今后申请学校所有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责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就项目的进展情况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等情况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沟通,督促负责人报告项目实施及调整情况。对确因监督不力而造成损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将减少下年度该单位资助名额,直至停止该单位的文科一般科研项目的新资助。

第五章 资助额度与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项目按著作和论文两种类型进行资助,对著作类项目的资助额度大于对论文类项目的资助额度。两类项目均根据最后的成果水平分为合格、良好和优秀三个级别,对不同级别的成果资助不同的经费额度。

第十五条 文科一般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之后,拨付项目平均资助力度80%的经费。结项之后,根据成果等级拨付剩余的经费。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由财务处按项目建帐,专款专用,项目组按《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 获准资助项目应在获准立项后一年内提交《贵州大学文科一般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由人文社科处进行中期检查。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中期检查工作无进展,以及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下年度的资助经费,直至中止该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须向学校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一)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二)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除须退还已获取的资助经费外,还要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年度申请文科一般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应于合同规定的结题时间内填写《贵州大学文科一般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文科一般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以及按《贵州大学文科一般科研项目合同书》要求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由人文社科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项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人文社科处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项,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著作类项目,其书稿不得少于15万字,且必须被同行专家的匿名通讯鉴定评定为合格等级以上。

(二)论文类项目必须在CSSCI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期刊须为公开出版的正刊(含学术会议论文集、专业性连续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本一般科研项目的所有研究成果应注明“贵州大学文科一般科研项目资助” 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general project fund for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of Guizhou University,No…… ],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文科一般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贵州大学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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