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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1: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现代生活中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人们传播信息、获取信息的速度越来越快,这时,人们便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他人的信息和资料,并且更为广泛地加以传播,这就涉及到人们的隐私权问题,现代生活中,关于隐私权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然而,现在的隐私权侵权问题较传统的隐私权侵权问题有许多的不同,例如传播扩散的速度更为快速,涉及的人员更多,投诉、追查起来更加困难,保护起来也更加困难。然而,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情权的问题也随之突出,许多新兴的科技产品并不为许多人所知悉,然而这些产品却被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知情,最后给人们造成了损伤。另外,在涉及到隐私权与知情权的问题时,有时这两者会产生冲突,这就需要特定的协调机制,在保护一些人的隐私权时也要顾及到另一些人的知情权。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现代、生活、网络、信息、消费者

引言: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和网络经济的进步,在网络空间下的个人隐私问题接踵而至,成为又一大热点。在网络世界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较之于现实世界更加猖獗。而互联网进入Web2.0时代之后,隐私权则面临着更大的威胁。2003年以来,各类博客开始大量涌现,各类离线或在线的RSS阅读器充斥市场,人们使用网摘分享彼此收藏的网络信息,全世界网民一起编写WIKI百科全书,这些都大大加强了网民的网络参与度,但也加大了隐私的泄露机率。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生活中不断涌现出各种侵犯知情权的问题,例如对社会信息的知情权、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思考和解决。还有如何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正文:

一、现代生活中隐私权的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现代生活中隐私权特点

①(p136)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隐私权具有一些较传统隐私权不同的特点:

1、获取他人隐私的途径较传统更为多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人的信息公开暴露于社会大众媒体面前。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轻易地获取他人的资料和信息,有些人利用计算机病毒侵入他人的信息库获取他人隐私,也有人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更有一些非法分子通过暗中侦察、电话窃听等违法方式获取他人隐私。总之,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隐私更加裸露。

2、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较传统更为快速。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超过了以前任何一种信息传播方式,这无疑为隐私权的侵犯行为提供了便利,一旦人们的隐私暴露,便会即刻在网上散播开来,受害人还没来得及反应过来便已经是声

名狼藉了。

3、受害人受害的程度较传统更为突出。一旦个人隐私被侵犯,便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社会上传播,侵权所涉及的人也会成倍增加,隐私的暴露程度更是空前扩大,给受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失难以挽回。

(二)、现代生活中隐私权侵权的类型

现代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形式和方法很多。综合表现为利用网络等信息技术非法获取他人的隐私并将之暴露于公众面前,使得受害者的名誉受损,日常生活受到干扰与威胁,人格尊严荡然无存。

1、利用网络上的软件、网址等获取并传播他人隐私。②p(35)例如Cookies文件的滥用,互联网上拥有最大规模个人资料库的公司,如DoubleClick和Engage Yechnologies,这些公司能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获取他人的资料。也有许多公司和个人,利用一些监视软件,监视人们的网络生活从而获得他人隐私。获取到资料以后,一些心还叵测之人便利用博客、点击率高的网站或者一些非法经营的网站对他人的隐私进行传播。

2、利用计算机病毒侵入他人电脑获取隐私。②p(38)在网上,“特洛伊木马”程序打着后门程序的幌子进入用户的电脑,然后它就让黑客访问进而控制它,他们利用木马病毒在他人计算机上暗中运行一些应用程序,达到获取他人资料的目的。

3、一些信息拥有者或者信息管理者的恶意泄露。③p(45)当用户获得网上服务,包括网上购物、获取信息、电子邮箱、个人主页、网上浏览等时,网络服务商通常会要求用户提供部分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这就给一些非法分子一个可趁之机,他们为了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泄露甚至售卖他们所掌握的他人信息和隐私以牟取暴利,使得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受到干扰。

4、当然还有其他的很多类型,就不一一例举了。

(三)、现代生活中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隐私权侵权现象的增多,现代生活中隐私的保护方式也趋于多样化。③p(79)主要有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行业自律模式是一种民间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通过行业内部的行为规范、规则、和标准以及行业协会的监督,从而保护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是由国家主导的立法模式。针对隐私的保护和隐私权的侵犯,我国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对公民的隐私进行保护。例如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当然,还有许多的法律条文。

二、现代生活中知情权的保护

(一)、知情权的概念和现代生活中知情权特点

④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

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1、知情权首先是一种个人权。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得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

2、随着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涉及到商品交换的知情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就有了相应的消费者知情权。现代生活中的知情权侵权问题以对消费者知情权侵犯最为突出。本文主要讲消费者的知情权。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商家们心中的道德荡然无存,消费者知情权的侵权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和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在正是一个热点问题。食品问题关系民生安定、国家安定,老百姓对于食品商家表现为普遍的不信任。商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主要表现为:

1、未向消费者告知。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商家在其产品中添加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物质,诸如食品中添加剂等,为了产品的销售,这些商家没有把这些情况告知消费者,致使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

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有些商家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致使消费者受到伤害。例如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

4、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商家们特意隐瞒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为了保证这项权利的实现,我国相关的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中有许多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 具体到食品消费而言,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

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我们注意到,在一些食品广告中出现了许多缺乏明确界定的商业用语。如果这些概念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经营者应当承担违反《广告法》的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向有关广告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追究这些广告主的行政责任;消费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告主和广告的发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方法有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我认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尤为重要,有些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权利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不了了之,这样就更加助长了商家们的气焰。因此,消费者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社会生活中相对消极、被动的隐私权就可能受到积极主动的知情权的入侵,一方权利(知情权或隐私权)的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隐私权或知情权)的减少。这样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就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冲突,社会现实冲突更是激烈。 例如: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自然人社会知情权的冲突。 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信息的权利。如自然人有权知道社会经济体育新闻,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公众人物,如影视体坛明星的新闻,以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然而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影视体育明星们也享有其作为人应享有的隐私权,如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其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等。但现实生活中,许多追星族、“狗崽队”及新闻媒体的举措往往打扰明星们的宁静生活。更有部分新闻媒体和公民想借社会公众人物的不为人知的个人生活资料和个人信息谋取利益,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于不顾。此时,普通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之间就有冲突。 又如有夫妻关系的两个人之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就法律上讲,夫妻双方均有知道对方的一些重要情况如疾病、财产等方面,但又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这时就产生了如何协调的问题。我认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解决的方案,找到冲突权利间的平衡点。就法律方面而言,应当完善隐私权的知情权的相关法律,使得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我认为应当保护与公众生活无关的隐私与信息,而与社会公众生活有关的隐私法律不加保护,他们在得到平常人难以得到的待遇时,也就应当有所付出,这样方显公平合理。在其他冲突关系上,我认为应该秉承自愿与不泄露的原则,即以自愿为基础将自己的信息告知他人,而知悉人有义务为其保密,在没有得到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泄露。总而言之,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与协调,仍需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实践。

[参考文献]

①尹田,《民法学总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

②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0

③郎庆斌、孙毅、杨莉,《个人信息保护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

④http://baike.baidu.com/view/170122.htm

⑤http://baike.baidu.com/view/13270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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