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业道德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医院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职业道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学习,遵守廉洁自律和廉洁行医的有关规定,遵守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增强工作责任心,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完成以医疗工作为主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行职业道德奖惩,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惩罚上,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职业道德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年度职业道德考评为优秀的;
(二)积极参加安排的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救灾、援外等医疗及其他活动中受表彰的;
(三)在职业道德方面有特别突出事迹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奖励分为:
(一) 年度职业道德考评为优秀的,授予职业道德先进个人称号;
(二) 每个年度可以在全院范围内,从职业道德先进个人中,评选并 授予1-2名职业道德先进个人标兵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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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我省的相关规定给予法定制裁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
(三)停止聘任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并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四)依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五)责令停工学习。
(六)扣罚绩效工资。
(七)责令在科室做检讨,全院通报处罚结果。 以上处罚可以同时并用。
第九条 对工作人员责令停工学习的时间为一周以上十二周以下,停工学习期间不发给工资(含绩效工资)和工资性津贴,按海口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福利性补贴照发。社会保险费照缴,按最低工资制度,个人按月应缴部分假如不足由医院缴纳。
第十条 对工作人员扣罚绩效工资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受党纪、政纪警告以上降职以下处分的,扣罚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绩效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扣八个月绩效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扣发10个月绩效工资,留察期间仅发50%绩效工资。
(二)触犯法律受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待遇;对免予起诉、免刑仍可保留公职的,扣罚12个月绩效工资。
(三)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的,扣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绩效工资;因此而停止执业期间按待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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