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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5: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门峡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

目标管理制度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全局整体目标之中。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纪委书记负责抓好全局及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各成员(副局长)负责抓好分管科(室)及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每个职工要按照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奖惩同步。

工作报告制度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责任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分别在6月15日、11月20日前向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报告,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平时执行情况按时写出全局工作总结,经局党委审定后向市委、市纪委专题报告。

2、对职责范围内所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党委、纪委汇告,并向市委、市纪委报告。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任务,按照市纪委工作要求,各责任部门按时报告责任目标进展情况。

民主评议制度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评议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对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测评。

3、认真开展民政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考 核 制 度

1、高度重视,认真准备,自觉接受市委及市纪委对我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廉洁自律状况。

2、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年终要对科级以上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3、要将的执行情况列入年终工作总结的内容 ,并作为干部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4、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认真自查,全面总结,实事求是地做出自我评价,于6 月15日、11月20日前分别写出自查总结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奖 惩 制 度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经考核后,将依照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考核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

责任人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能全面落实责任制各项规定,圆满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工作中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群众反映良好、评价较高,评定为“好”;能认真落实责任制各项规定,较好地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无因违法违纪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在评定为“中”;不认真履行责任制各项规定的,未按要求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即被评定为“差”。

对评定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的部门及其责任人,优中选优报上级党委、政府通报表扬,并作为当年评先的重要条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差的部门及责任人,在本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部门及其责任人当年一切评先资格。

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责任制规定平时检查评议情况。

2、执行责任制规定的年终考核结果。

3、党风廉政建设其它方面重要情况等。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中记载的情况应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会 议 制 度

1、全市民政会议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省厅有关领导、市局领导、有关科室人员和县(市)区有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2、全市民政会议由市民政局局长主持,或由局长授权的副局长、副书记主持。

3、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指示,研究落实意见和措施; (2)、研究讨论全市民政工作的重大部署,总结出一个时期的民政工作; (3)、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其它需要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

4、会议的原则和要求

(1)、审批权限:需由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批准;需由各县(市)区局长参加的会议由有关科室提出具体意见,提前1个月写出报告,由局长办公会审定;其它业务会议(含各类业务培训班)由有关科室提议,由主管局长(副书记)审定,报局长审定。

(2)、申报审批程序:局办公室统一印制《三门峡市民政局会议审批表》,申请开会的科室应填写清楚会议名称、内容、议程、范围和人数、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由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提出意见,送主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交局长审定。需要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的会议,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请批准。

(3)、凡通过电话、文件、电报等到形式可解决的,不召开会议;凡可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凡能开短会的,绝对不许拖延;凡小范围会议就可解决问题的,不扩大范围。

(4)、改进会风、议程从简。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中要议而有决,不开无准备之会议。与会发言要简明扼要,汇报要开门见山。与会同志要按时到会,认真听讲记录。

(5)努力做到勤俭到会,反对讲排场、摆阔气。召开任何会一律不准发纪念品,更不允许借开会之机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旅游活动。会议严格按规定人员参加,与会无关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

(6)、会议通过的事项,在关科室要抓好落实,并及时把落实结果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类整理后送交有关领导阅示。

离岗离职工作交接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干部离岗离职交接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机关干部离岗离职工作交接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2、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在工作调动、离退休、离岗离职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或离岗离职后,应在接到工作调动或离岗离职通知后,七日内到指定的有关科室办理工作及有关物品的交接手续。

4、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主要内容:

(1)、按岗位职责,进行工作交接,对重大问题和未了事项等写出书面材料。 (2)、按财务制度,到局(或单位)计划财务科(室)办理有关手续。

(3)、按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个人保管的公文、图书、特别是机要文件、档案资料进行清查,编制移交清册,到局(或单位)办公室办理归还手续。

(4)、按公物管理规定,对配发的办公物品和个人负责的公物进行清点,编制移交清册。办公物品包括办公桌椅、微机、手机、传呼机、照相机、录音机、录放机、摄像机、电视机和工作岗位所配发或保管的其它工具、器材等物品。

5、工作交接程序

(1)、移交人员要按照交接交接内容要求,到局(或单位)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办理公文、图书、资料、财务等交接手续,编拟清册及书面说明。

(2)、移交人员要按交接清册的内容逐项移交,接管人员逐项核对点清。

(3)、对交接中发现的问题,接管人可随时向移交人员提出改进,完善交接的建议。 (4)、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工作交接,实行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副科以下干部交接手续,由本科室负责人监交;正科干部办理交接手续,主管领导负责监交,也可由局领导委托党办、纪检监察室、机关党支部负责同志进行监交。

6、工作交接要注重实效、简单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给移交人员一个清白,给接管人员一个明白。

7、对不认真进行工作交接的离岗离职的干部职工,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接,经批评教育仍然拒绝交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个人收入审计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于的权利,动态掌握党政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个人收入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央、省、市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民政局党委全体成员和在职的正副县(处)调研员,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统简称为领导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个人收入,是指领导干部任职(在岗)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争取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收支、个人工资及福利性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满或者工作调任、转任、轮岗、提职、免职、辞退、离退休等事项前,本人写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报告,必要时,接受上级或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和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审计。局人事、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应重点对科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个人收入情况实施审计。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处)级领导除上级机关对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个人收入审计外,局人事、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平时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局属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审计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办事。

第六条 严格工作程序,实施审计之前,局审计小组应向被审计的领导(科级)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报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挠,领导干部应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往来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个人除外),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局审计小组。

第八条 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局党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党委前应先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

第九条 审计组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实际情况如实 向党委汇报,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借用、挤占、财产流失和个人收入来源不明的问题,根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性质严重的移交上级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科(室)依法开展独立工作,应经常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建立起每年两次例会制度,经常研究,解决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个人收入审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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