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根据有关规定,我站已受理了
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为明确监督重点,便于参建单位与监督机构工作衔接,保证监督工作顺利实施,告知如下:
一、质量、安全监督主要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7、《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8、《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9、《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1、设计文件、工程合同文件
12、工程主要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90-201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水闸施工规范》(SL27-2014)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二、检查阶段:相关单位应在下述指定的主要工程建设节点施工前三天通知监督员,监督员根据结构的重要程度及规定安排监督检查。
1、水利工程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和供排水工程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工程:
主要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泵站主体、闸首主体、闸门、启闭机与拦污栅、机电设备安装等。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板、管)桩、钻孔灌注桩、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等桩基工程;闸门门体及预埋件安装。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泵站主体的钢筋砼流道、墩墙、板梁;闸首的钢筋砼底板、墩墙、板梁;水泵机组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监控系统模拟调试。
2、工程重大危险源:
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水上作业、桩基作业等
3、工程验收:
泵闸工程基坑验槽、管道工程功能性验收、主要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阶段验收等。
4、其它:
三、质量、安全监督措施
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签发质量问题整改指令单、安全问题整改指令单。
(二)对于以下情况,应当签发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2、未按整改指令单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普遍或多次发生;
4、继续施工将导致隐蔽工程质量问题被隐蔽或发生事故可能性较大的。
(三)对于以下情况,应当签发停止施工整改指令单:
1、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或者未履行安全质量法定职责的;
2、降低施工现场施工许可条件的;
3、未按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要求落实整改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对于以下情况,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提议立案处理:
1、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经书面指令整改仍不能落实相关人员的;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存在违规行为,经书面指令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主体结构质量保证资料、法律规定的质量安全资料、质量检测资料弄虚作假的;
7、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的其他行为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问题。
(五)监督机构还可通过巡查、委托社会机构、监督会议、通报、警示约谈等方式对水务工程开展综合监督管理。
四、投诉、举报
1、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可向监督机构进行投诉。监督机构的投诉电话:021-59520210。
2、对于监督人员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廉洁规定等行为,可向监督机构或其上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021-59520915。
五、本监督交底告知书内容不代替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免除或增加参建单位任何质量安全责任。
监督机构: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施工单位(盖章) 项 目 经 理(签名)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