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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工程交底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8: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根据有关规定,我站已受理了

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为明确监督重点,便于参建单位与监督机构工作衔接,保证监督工作顺利实施,告知如下:

一、质量、安全监督主要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7、《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8、《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9、《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1、设计文件、工程合同文件

12、工程主要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90-2014)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 《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 《水闸施工规范》(SL27-2014)

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 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二、检查阶段:相关单位应在下述指定的主要工程建设节点施工前三天通知监督员,监督员根据结构的重要程度及规定安排监督检查。

1、水利工程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和供排水工程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工程:

主要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泵站主体、闸首主体、闸门、启闭机与拦污栅、机电设备安装等。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板、管)桩、钻孔灌注桩、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等桩基工程;闸门门体及预埋件安装。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泵站主体的钢筋砼流道、墩墙、板梁;闸首的钢筋砼底板、墩墙、板梁;水泵机组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监控系统模拟调试。

2、工程重大危险源:

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水上作业、桩基作业等

3、工程验收:

泵闸工程基坑验槽、管道工程功能性验收、主要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阶段验收等。

4、其它:

三、质量、安全监督措施

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签发质量问题整改指令单、安全问题整改指令单。

(二)对于以下情况,应当签发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2、未按整改指令单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普遍或多次发生;

4、继续施工将导致隐蔽工程质量问题被隐蔽或发生事故可能性较大的。

(三)对于以下情况,应当签发停止施工整改指令单:

1、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或者未履行安全质量法定职责的;

2、降低施工现场施工许可条件的;

3、未按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要求落实整改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对于以下情况,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提议立案处理:

1、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经书面指令整改仍不能落实相关人员的;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存在违规行为,经书面指令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主体结构质量保证资料、法律规定的质量安全资料、质量检测资料弄虚作假的;

7、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的其他行为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问题。

(五)监督机构还可通过巡查、委托社会机构、监督会议、通报、警示约谈等方式对水务工程开展综合监督管理。

四、投诉、举报

1、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可向监督机构进行投诉。监督机构的投诉电话:021-59520210。

2、对于监督人员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廉洁规定等行为,可向监督机构或其上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021-59520915。

五、本监督交底告知书内容不代替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免除或增加参建单位任何质量安全责任。

监督机构: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施工单位(盖章) 项 目 经 理(签名)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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