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要点
一、公司形式:有限责任、股份。
二、注册资金:有限责任公司为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公司的不得低于3000万元;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三、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2、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及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4、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申请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小额贷款的需求分析,主发起人的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4、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5、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须提供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10、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1、其他相关资料。
五、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核,出具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六、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七、筹建期。自省政府金融办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做出批复意见。
八、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筹备组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复意见。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注册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十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业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十二、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1、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赢利,且两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3、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十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自设立之日起两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
十四、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额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额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十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