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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3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各行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及临时性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与风险评价、授信审批、签订合同、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

额度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社团贷款方式,依照《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提供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认可且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在各行社其分支机构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使用飞天卡、POS机具,自愿接受贷款机构信贷监督、账户资金使用监督,如实向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有关经营情况;

(八)能够提供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所要求的贷款申请资料;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借款人可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受理行社应积极主动向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提出借款申请,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

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借款种类、期限、金额、用途、用款计划以及担保等事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借款申请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有关文件及年检证明;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及年检证明(包括地税、国税); 4.验资报告;

5.近三年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6.合法的公司章程; 7.贷款卡及年检证明;

8.预留印鉴卡及银行开户证明;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个人信息;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1.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或能够按计划到位的证明文件;

12.与申请用途有关的购货合同、协议等;

13.本年度及最近月份的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清单; 14.委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的授权书; 15.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借款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的行社,应及时由主办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面谈主要内容包括:

1.借款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经营模式、主要供货商和销售渠道;

3.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及发展前景;

4.申请贷款原因、贷款金额、用途及贷款方式; 5.还款来源;

6.贷款的担保方式及可行性;

7.借款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及信用履约情况;

8.借款人的其他情况,包括其他债务情况、对外经济纠纷等;

9.客户经理向借款人说明所申请借款类型相应的管理要求;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审查已同意受理申请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客户基本信息及附属信息,并对客户提交的

申请资料按照规定的上报种类及格式,认真进行审查、整理。不同意受理申请的,应向借款人退回申请资料,由借款人签收。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各行社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后, 应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调查人员对调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应由两名客户经理共同参与,采用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团队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借款人在当地所在行业的市场份额;

(四)借款人的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账务状况;反映借款人流动性、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等财务杠杆比率指标;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及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资信状况,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债务及其它对外负债按期偿还情况,对外提供担保是否履行保证义务;

(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象资金运用等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等。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

(一)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调查核实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还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二)对除

(一)款所列情况以外的企业流动性需求,经办客户经理应核查借款人的流动资产项目,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可参照《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方法》(见附件)测算。

各行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或授信总额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的一般步骤:

(一)调查企业流动资产的权属,盘点核实企业流动资产的库存,按市场价格评估流动资产现有价值;

(二)分析影响流动资金占用量变化的原因,区分影响流动资金占用量变化的因素。生产规模扩大、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的季节性影响等属于正常因素;生产管理混乱、盲目采购、生产计划不合理、产品积压等属于非正常因素。

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借款人所属行业、行业发展周期、发展阶段、经营规模、所处行业地位等因素。

(三)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量,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各行社在测算的基础上,具体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时,应考虑如下其他因素:

(一)经办行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借款人未来发展情况,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货款及存货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贷款情况;

(四)对季节性生产的借款人,可将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 撰写调查报告及报告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非财务风险分析,包括借款人品质与诚信状况、外部经营环境、行业状况、管理、技术、市场及其竞争优势等经营管理情况;

(三)借款人财务风险分析,包括借款人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的分析;

(四)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的测算,包括借款人经营规模及运作模式,季节性、技术性以及结算方式等因素对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量的影响;

(五)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合理性分析,包括贷款金额、期限、用途、提款计划、贷款所涉及的经营周期、贷款实际需求量测算,对贷款金额和期限、现金流量和经营周期的匹配情况进行分析;

(六)贷款担保分析,包括保证人担保资格及能力评价,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评价等;

(七)借款人与本行社的合作关系,包括开户情况、现有贷款余额、历史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占用情况,日均存款额,飞天卡、POS机等使用情况;

(八)调查结论。根据调查分析,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条件等。

第五章 审查与风险评价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专职审查人员负责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价。

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内容:

(一)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报资料及其内容是否合规、真实、有效、齐全;

(三)审查贷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全面、清楚、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明确、客观;调查人员签字是否齐全、真实;

(四)复测借款需求量合理性。主要包括: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及借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的资金占用等因素,测评流动资金需求量的合理性;

(五)审查企业资信状况、企业账户开立及资金往来情况;

(六)审查核实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对外债务及提供担保情况,是否按约履行债务,有无未决诉讼等;

(七)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核实授信额度,借款期限、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信贷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二)审查借款人申请贷款程序的合规、合法性。主要评价借款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

(三)审查评价借款用途合法、合规性。内容包括: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用途是否在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其用途是否真实、可靠、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社的信贷投向政策等;

(四)审查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合法、有效性;

(五)分析评价借款人交易风险。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上下游客户结构及稳定性、以往销售记录、货款回笼等情况,关注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订立,合同要素是否完备,交易对手的诚信及履约能力,交易商品价格的稳定性,分析交易对手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及影响因素;

(六)评价借款人财务风险。重点评价财务比率是否合理、资金周转是否正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预测财务状况变动趋势,分析评价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评判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

(七)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及相关证件合法性;

(八)审查贷款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相关政策规定;

(九)评价贷款整体风险状况。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对贷款风险审查要有明确的结论,对一些不符合政策规定及信贷管理制度要求的,要及时否决,对客户信用等级及贷款风险的测评应做到客观公正,并针

对风险测评情况,提出贷款的具体发放及支付条件、贷后风险点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将审查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章 授信审批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实行贷审分离、实贷实付原则,由各行社统一组织进行,各行社不得再对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授权。

第二十四条 经各行社审批通过的贷款,风险管理部应对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条件、贷后管理措施及要求等,以书面形式给予批复。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批复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批复有效期超过一个月,借款人申请支付贷款的,市场发展部应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进行重新调查,提出是否同意按原审批内容提供贷款,或变更部分条件提供贷款的意见,报原贷款审批组织审查、审批。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重新按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章 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周期合理确定,一般确定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定价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具体根据借款人可提供的担保种类,由经办行社根据贷款总体风险情况决定,并按《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九条 各行社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批复内容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三十条 在合同使用过程中,合同未尽事宜或确需增加内容的,可在合同之外,签订与统一格式合同条款不相矛盾的补充协议。因外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或合同执行中发现法律风险和瑕疵,需修改原合同条款内容的,可向省联社建议,由省联社统一组织修订。

第三十一条 合同内容填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结息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必须与批复内容相一致,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应保持一致,主从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的签字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有权签字人签署,合同上的签章应与借款人预留印鉴上的印章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经办客户经理对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核应严格按《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中的规定流程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行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账户,贷款发放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借款人账户,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支付现金。

第三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经办行社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各行社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各行社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受托支付完成后,应建立贷款支付台帐,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各行社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经办行社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经办行社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

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八条 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明显下降;

(二)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危及贷款偿还的;

(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现象。

第十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

第三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客户经理应按照“主动、动态、持续”的原则进行贷后管理工作。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分析监测、预警方式判断贷款风险。

第四十条

贷后检查分为首次跟踪检查、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检查。首次跟踪检查在贷款支付后的15日以内进行;定期检查按季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风险监测或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风险线索或风险征兆,到现场进行的延伸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借款合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自觉履行义务、是否与交易对象履行了与贷款相关的交易合同;

(二)检查借款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客户的原料供应、组织管理是否发生了变化,分析变化是否或已经给借款人的销

售及效益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客户及其关联公司交易情况是否出现异常等;

(三)检查信用是否良好。包括关键财务指标及信用等级与调查时点变化情况、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等;

(四)分析检查借款人的现金流是否正常。与借款人约定的资金回笼账户中资金业务发生是否正常,对与借款人协商的账户管理规定是否具体落实;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分期用款计划使用贷款等;

(五)检查担保变动情况。对保证贷款,应重点检查保证人财务状况是否恶化,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是否因重大事项或经营恶化导致出现停业、停产、解散、重组、清算的风险,保证人的整体代偿能力是否出现明显不利变化等。对抵(质)押贷款,应重点检查抵(质)押人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抵(质)押物权属是否发生争议,抵(质)押物是否发生毁损,是否被再次设定抵(质)押,抵(质)押人是否有歇业、解散、清算的风险,评估抵(质)押物市场价值是否出现贬值等;

(六)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有无转嫁用途,有无违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

各行社应把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情况列入对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行社风险管理部应认真履行贷后管理监督职责,稽核审计部定期或重点开展检查及监督评价,并做好贷后管理及贷款全流程管控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行社应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设定科学的监测预警信号和指标,具体明确日常信息收集、分析加工、信息反馈、风险信号识别确认到风险预警的整个处理流程,明确各环节相应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行社应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预警处置应急预案及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经营恶化或信用状况、经营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触发预警指标,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启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时,应提前15天向经办行社申请展期,经办行社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给予展期。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应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并按原贷款批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管理。流动资金贷款风险预警后,对于一时难以消除、化解风险隐患的流动资产贷款,应及时关注并调整贷款形态,真实反映贷款质量,符合不良贷款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办客户经理根据风险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客户的重

大事件、基本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

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出现风险后,按《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六十一条规定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进行及时处置。

第四十九条 各行社应严格按照信贷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资金贷款档案的收集、传递、保管、移交、归档及管理责任认定等工作,确保信贷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

×(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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