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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7: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2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职责。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力做好学校幼儿园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为在校师生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制定标准规范,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强化各项校园安防措施,制定和完善职责规范,确保校园安全。特别是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对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原则,依法清理、整顿、规范。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淄

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安全监督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对经依法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治安、交通、消防等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局、公安分(县)局、公安派出所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内公安机关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 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安保组织

第五条 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将学校幼儿园列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报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在校(园)学生(幼儿)200人(含200人)以上的,由辖区公

安分(县)局管理;在校(园)学生(幼儿)200人以下的,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管理。

第六条 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设立安全保卫组织,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

第七条 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配足配齐专职保安员。专职保安员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着装。

第八条 在我市保安培训机构成立之前,学校幼儿园保安员(含自行招聘、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保安员),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导保安公司组织培训,并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考试、发证。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招配的专职保安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性;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政治立场坚定,无违法记录;

(四)热爱治安工作,身心健康;

(五)依法持有《保安员证》。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学生在校(园)期间,至少应当有2名保安员值守,随身携带应急报警按钮、对讲机、橡胶保安棍、催泪喷雾器、强光手电、防割手套等安全防卫器械和物品,并将钢叉、木棍等防卫工具置于方便取用的位置。

严禁将防卫器械带离学校幼儿园。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健全完善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卫组织工作制度,包括安全情况通报、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岗位责任、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安全工作制度,包括防卫器械交接、门卫值班、持证接送学生、进校(园)车辆、人员登记等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保安人员值班、监控室值班、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应当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校园大门内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室,保卫室应当满足观察情况的需要,并设置爆闪警示灯。

学校幼儿园应当至少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钢叉2副、能够有效使用的催泪喷雾器4罐、防割手套2副、防刺背心2件、对讲机1对,按保安员数量配备橡胶保安棍。规模较大的学校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增配防卫器械。

安全保卫人员和专职保安员在校(园)期间应当随身携带必要的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围墙(包括实体墙、透景墙等)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根据实际安装铁丝圈网等防攀爬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应当安装可与消防及紧急疏散报警装置联动的门禁系统,没有条件安装的,应当采取其他封闭措施,形成防闯入的第二道防线。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与教职员工宿舍设置在一起的,应当采取隔离措施,保证学校幼儿园具有独立的安全防卫设施和专门通道。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山东省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办法》以及省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技防设施建设。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装下列技防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一)电视监控系统。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操场、教室、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食堂、公寓、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要害部位,安装全覆盖的视频监控探头,并设置监控室,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监控室应当安装便于观察的监控屏,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学校幼儿园视频监控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警情视频信息的保存应当符合固定证据的要求。

(二)紧急报警系统。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安装1个或者多个高音警报器,设置多个固定或者遥控报警按钮,遥控报警按钮由保安人员和监控室值班人员值勤时随身携带,便于随时报警。学校幼儿园的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公安机关联网。

(三)周界报警系统和重点部位报警设施。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围墙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在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报警设施,与学校幼儿园监控室联网,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技防设施操作使用保养制度和运行维护办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书面运行维护协议,保证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上传的视频信号进行重点巡检,利用监控系统对学校幼儿园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危及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以及相关部门设置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国省道、城区道路沿线学校幼儿园门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警告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社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前设定禁停区域,施划禁停标线。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分工,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安装消防设施和器材:

(一)灭火器的配备按照《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确定,原则上每层楼或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配备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每个设置点数量不得少于2具;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三)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公寓楼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数量不得少于2个。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应当向外开启。对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应当安装推闩式门锁或者设专人值守,保证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公寓楼应当安装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的内开式防护网窗,保证应急、疏散、救援通道畅通。

第四章 治安秩序整治

第二十三条 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不稳定因素排查和重点人员稳控工作。公安派出所和相关警种应当对辖区学校幼儿园周边的“人、地、物、事、组织”逐一开展深入调查,建立基础台账。全面掌握校园周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治安危险人物,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落实疏导化解和动态管控措施,防止形成危害。基础台账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公安分(县)局应当加大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整治力度,经常性、滚动性排查整治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乱点和黄赌毒等治安突出问题,消除影响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的治安隐患,并配合教育、工商、城管、交通运输、卫生、文化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秩序

的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深入开展严打整治行动,对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及时排查整治治安隐患。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选择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幼儿园,增设警务室或者报警点。

警务室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安分(县)局应当协调组织公安派出所和相关警种、单位,以上下学高峰时段为重点,在学校幼儿园门口及周边路段巡逻执勤,最大限度地提高校园周边见警率。

公安分(县)局、公安派出所应当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协助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并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每日安排1名以上教师或者职工担任治安员,佩带治安员标志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特别是在学生上下学、幼儿到离园等重点时段,会同校园保安员在校园门口及周边值守,并加强与现场守护民警或者辅警力量的情况互通、协作联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教育。公安分(县)局、公安派出所应当选派优秀民警担任学校幼儿园的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一次到学校幼儿园,通过上法制课、设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

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幼儿开展一次防冲闯、防侵害、防劫持、防破坏、防灾害等应急演练,提高师生法律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城区主干道沿线学校幼儿园设置校园助学岗,上下学期间安排民警或者交通协管员指挥、疏导交通,保障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加强学校幼儿园师生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辅导教育。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管理、教育。依法查处使用拼装车、报废车等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校车驾驶人不具备准驾资格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保障校车道路交通安全。对备案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协调教育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监督、指导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校园防火、防盗、防事故安全检查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主管部门,实施动

态监控;对逾期不整改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确保隐患登记、整改、消除全过程受控。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联席会议,了解学校幼儿园在安全防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掌握有关情况信息,及时研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校园安全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指导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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