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创建区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
(宁文明办[1999]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使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向着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自治区文明单位,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作为根本任务。
第三条 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是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被社会和群众认同,经自治区文明委考核、审定,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区内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凡经济独立核算,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并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创建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团结协作,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群众满意。
(二)两个文明建设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突出成绩,总结了典型经验。
(三)思想道德风尚好。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讲文明、树新风,团结互助,关系和谐,群众心情舒畅,精神状态良好。
(四)党建工作做得好。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单位党报党刊征订任务完成好。
(五)文化体育工作好。文化设施基本配套,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群众参与面广,活动组织得好。
(六)教育卫生工作好。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文化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为职工的再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干部群众学习热情高。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生优育计划落实,无超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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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明委要抓好文明单位的经验总结和交流,抓好创建理论研讨工作,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自治区文明委,所作的文字解释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印发的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