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房地产评估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4: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通过预售收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案例 2009-07-08 14:09 来源: 中国税网

一、评估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省郧西县某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从事商业用房市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5年5月,实行独立核算,注册资本300万元,从业人数14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为15%。

2007年5月,郧西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税收管理员在巡查、分析过程中,看到某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商业用房工程项目进度很快,而企业所得税分文不见入库,随即该公司被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二、数据采集

1、内部资料。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提取该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2006年度,总收入1035.1万元,销售成本1711.91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55.26万元,期间费用553.14万元,年度利润总额-1285.21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额38.51万元。其中,2006年9月以前申报的收入数和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均为0.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1308.5元。

2007年第一季度,总收入为0,销售成本894.85万元,经营费用7.82万元,管理费用8.61万元,财务费用36.2万元,利润总额-947.48万元,季末货币资金余额为:-985.84万元。

2、外查资料。评估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和对该企业工程技术员的询问了解,截至2007年5月,该项目开发完工进度已达90%,商铺门面248间,进入了预售阶段,公布预售价:非营业用房每平方米2500元,门面房每平方米5000元。

三、案头分析

上述提取的纳税申报数据,如果用同比分析和计算评估指标率比照预警值分析,则无法找出疑点,原因是同期数据为空。对此,评估人员另辟蹊径,分析疑点。

疑点一:2006年度总收入1036.48万元,而销售成本1711.59万元,收入与成本明显不匹配,并且经过年度终了4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之后,企业对收入与成本未作任何自行调整。企业有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多转销售成本问题。2007年第一季度,企业报表显示其销售收入为0,销售成本高达894.85万元,企业有延压销售收入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嫌疑。

疑点二:2006年末和2007年第一季度末企业货币资金余额均出现了负数,这种情况说明,企业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行为,这使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人为调剂收入实现的时间有了可能;企业还可能存在挪用未及时入账的开发产品销(预)售收入的嫌疑。

疑点三:企业可能存在售房收入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或虽已实现销售但企业销售部门未及时向财务部门报账进行核算,减少当期利润的行为。

疑点四:从工程完工进度分析,开发产品完工进度已达到了90%,所开发的项目是郧西县专业建材市场,按照惯例,购房户为了抢占经营“码头”,必然存在争先恐后的预购行为。有预购行为,企业就有收入发生。怀疑该企业存在使用白条收据收取售房款不入账,或转移销售收入行为。

四、约谈核查

针对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向企业下达了评估约谈通知书,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

约谈中,企业财务人员对货币资金出现负数的情况进行了如下解释:因当期县某主管部门未从十堰领回房地产业统一收款收据,收入无发票无法入账,而当期支付的工程款及费用列入了成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进度与销售收入同步匡算予以解释:“完工进度达到90%不假,由于老建材市场经营业主怕迁到新点经营丢了自己的客户,都顾虑重重。买我这儿的房子都是生意人,为生意都不愿动用经营资金,大多数客户都是象征性交的定金,不可能房子盖起来了,钱都到手了。”针对1035.1万元的收入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1.24万元,只预缴了38.51万元,还相差1273万元的问题,财务人员解释为:“我认为预缴‘二字’是个不确定数,可多可少,加上对所得税毛利率和计算方法不够清楚,才导致少缴。”并表示事后及时补缴。

同时,财务人员提供了一份关于该企业财务业务核算情况的说明材料,材料显示:该公司是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有很多地方不完善,加上会计人员核算业务不熟,出现了数据上的误差,即申报销售收入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核算,成本、费用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入账,出现了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作为举证的该说明材料,没有针对约谈的疑点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五、核实调查

由于约谈的举证说明材料和口头陈述的内容表述不够清楚,疑点没有被排除。评估人员采取两种方法进行调查核实。

一是采集相关证件的方法核实。由于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在该市场中正常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都必须受到相关职能部门核发证件、合同管理的制约,评估人员紧紧抓住其主管部门多这一特征,分别到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等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6种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小区合作开发合同,与郧西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建材市场合同的复印件。其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显示:该建材市场工程于2007年4月6日验收备案,这与90%的工程完工进度基本一致。

二是通过获取该企业使用发票信息的方法核实。评估人员前往地税部门,调出该企业自施工以来所有使用的发票信息和营业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经计算:2006年度该公司实现预售收入1035.1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1.24万元。本项可以排除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疑点。2007年1月~4月实现预售收入1159.4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57.36万元。5月份实现了预售收入468.27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3.1万元。这与案头分析时怀疑的收入未及时入账问题完全相吻合。

六、评估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评估人员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次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约谈,并向企业下达了纳税评估有关问题改正建议书建议其申报补正。

企业自查结果显示,原来企业将2006年度的258.59万元的预售收入一直挂在“其他应付款”上,将1159.4万元和468.27万元的预售收入全部积压在销售部门,一直没有送财务部门作销售收入处理。于是,企业补缴了93.31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对某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评估

一、确定对象

2005年6月,分局选择了2004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房地产企业开展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某房地产企业由于2004年经营收入达27234万元,被确认为该批纳税评估对象之一。

二、评估分析

评估人员首先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得知,该企业为

2001年11月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兼营租赁、其他服务等项目。2004年,该企业涉及两个房地产项目,其中一个在2004年2月就进入销售状态,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并结转经营成本和销售收入。

针对上述情况,评估人员认为应将此次评估重点放在04年企业成本结转的正确性及核实企业是否据实申报营业税上(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缴纳的正确性),因此,在评估中采用了下述几种方法:

(一) 选择与该企业已转销售状态项目的同等地段、同

等售价、同等进度、同时间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进行对比分析:

2004年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与其他企业开发成本对比表

单位:每平方

单位名称

截止至

2004年已发生

的开发成本项目 某房地产

(总面积65552.13平方) A房地产

(总面积4332.18平方) B房地产

(总面积76892.55平方)

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 1976 1800 1900

前期工程费用 549.61 626.77 603.99

基础设施费用 63.04 120 100

建筑安装工程费 1039.14 829.02 756.88

利息支出 262.21 321.21 356.98

其他 310 103 132.15

合计 4200 3800 3850

房屋每平方售价 4500 4300 4400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该房地产企业每平方米售价为4500

元,但其成本确达到每平方米4200元,与其他同类项目的售价与成本之比存在差异。从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来看,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039.14元/平方,占到总成本的24.74%,并远远高于其他同类项目。就此,我们产生疑问,该企业的建筑安装成本是否属实?

(二) 企业截止2004年共发生开发成本275318946元,至

2004年,企业已销售面积为42946.02平方米,按规定,企业2004年可结转的经营成本应为180373284元,而企业2004年报表反映经营成本为190033976.15元。企业究竟是按何法结转成本的呢?

(三) 对征管信息系统中企业的开票金额与申报税收情况

进行对比分析

企业开票额与缴税额对比表

单位:元

2004年开票金额 2004年缴纳营业税金额 2004年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

2004年缴纳印花税金额

预售房款发票 150056879.66 7502843.98 2115903.46

45017.06

租赁发票 150000 7500 0 7.5

我们从上表发现,企业2004年按照预售房款发票开票额的0.03%缴纳印花税,计算正确。但是企业未按开票数以1.5%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企业2004年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250853.19元(150056879.66×1.5%),而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2115903.46元,存在疑点。

另外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虽然在上表中符合逻辑对比关系,但评估人员认为还需要企业提供现金、银行存款、预收帐款、销售收入等明细帐及各类往来明细帐作进一步的核实。

三、询问核实

根据上述情况,评估人员向该房地产企业发出约谈通知,

要求企业就以下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1、建筑安装成本是否属实;

2、按合法进行经营成本的结转;

3、土地增值税是否按实申报;

4、要求企业提供现金、银行存款、预收帐款、销售收入等明细帐及各类往来明细帐

2日后,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期进行约谈。在约谈

中解释说,由于项目在2004年年初就全部竣工,并进行决算。在与各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原签订的合同价总计确为4200元/平方,后实际操作下来,由于不可控制因素,实际成本价为4050元/平方,且全部有合法凭证入帐。另外150元/平方企业未收到票据,是按照合同价估价入帐的。目前企业正与施工企业为工程款陷于拉锯战中,此部分未实际发生的工程款是否能收回属不确定因素。评估人员对此将有关政策对其解释:企业在收到合法票据后才能列支开发成本,多列的不实成本企业不应入帐。

其后,企业又解释说,由于2004年换了一个新会计,该会计缺乏做房地产企业财务的经验,因此在2004年经营成本的结转未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第三个疑点,企业解释是2003年度土地增值税按1%预缴,2004年度调整后按1.5%预缴。2004年度企业开具的150056879.66元预售发票金额中有8996648.76元为原应在2003年到帐的按揭款,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已作为2003年度的开票额按1%申报土地增值税。后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企业未在规定的2003年底前收到该笔款项,而是之后到2004年1月才到帐,造成了申报的差异。

核实了前三点疑问,评估人员对企业所带资料对企业申报的营业税的正确性进行进一步审核,发现企业在2004年12月26日“银行存款”借方发生1000万元的收入,其所对应科目是“应付帐款”,明细为所收某中介售房机构。对此,评估人员要求企业作出合理解释。企业解释说:由于项目销售采用的是“包销”形式,在与中介售房机构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在2004年11月前。中介售房机构未完成预定的20000套房屋销量,那么由中介机构先垫资缴纳相应的房款,待以后售出后再逐步退还。对此,评估人员宣传了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的规定,企业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2004.12.26收取的1000万元应作为收入纳税。

四、评定处理

经过评估分析和询问核实,评估人员确认了疑点一至疑点

三,并发现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实。鉴于企业涉嫌偷税,且所涉税款金额较大,评估人员制作了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作出异常恶意性结论,并填制纳税评估选案移送建议书,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经稽查人员进一步核实,该企业虚列开发成本9832819.5元,2004年可结转经营成本为173931381元,多列支经营成本16102595.15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44983.24元,另有1000万元未做收入。要求企业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营业税和滞纳金,稽查部门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评估部门。

五、管理建议

评估人员通过该户评估,向征管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1、平时应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并要求企业聘请有一定

资质和经验的财务人员上岗,以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税务人员应平时加强对企业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各类数据信息对比,及时发现问题,防止税收的漏征。

沛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2009年08月05日

根据省局苏国税函〔2005〕269号文件精神,沛县国税局采取相关措施,成立纳税评估工作小组,剖析了一个房地产企业,建立了一个模型,切实完善和规范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

一、成立纳税评估小组

抽调4名同志,组成房地产行业税收纳税评估小组,并分工成外通和内核岗位,实施集体调研和攻关。外通岗位主要加强与房管、规划、设计、工商、发改、建设、土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收集相关涉税资料和信息,为摸清企业情况、进行案头分析提供基本情况;内核岗位主要对照外通岗收集到的涉税信息和相关税收资料,从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方面分析关联度,找寻疑点,为开展实地核查和约谈提供依据。

二、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开业,注册资本1080万元,由五个浙江人投资入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服务、商铺租赁。

该企业开发建设的温州商贸小商品市场一期工程总规划占地面积97亩,土地面积64602平方米,建筑面积86618.5平方米,已经预售面积69898.91平方米。动工时间2005年7月,竣工时间2007年11月。由31栋楼房组成。2004?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119400075.89元,主营业务成本88310726.33元,毛利率26.04%,利润总额69613710.88元,利润率19.3%。

三、收集信息

外通按照分工,首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从八个部门进一步采集涉税信息。

一是与发改部门协调,采集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立项批复信

息。

二是与规划部门协调,采集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

三是与建设部门协调,采集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等。

四是与土地部门协调,采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信息,转(出)让方、转(出)让方地址、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

五是与房产管理部门协调,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等房产交易信息,预售许可证发放的情况,以及涉及拆迁户数、面积、补偿款等开发成本情况。

六是与地税部门协调,采集开发企业营业税计税收入信息和施工企业的纳税信息。

七是与银行和金融机构协调,采集开发企业收取的个人银行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购房情况、开发企业银行资金等信息。

八是与媒体协调,采集开发企业发布的楼市开盘广告和房屋价格等信息。

四、案头分析

内核岗位依据外通采集的涉税信息,结合相关财务、税收指标,结合指标预警值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对比分析,认真细致地实施案头分析,初步确定企业在收入、成本、费用方面的相关税收疑点:

1、收入方面:

一是审核该户历年纳税评估数据信息采集表,发现该公司个别房产售价低。

疑点一: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销售款不结转或少结转收入的问题

二是审核该户历年财务会计报表发现该户预收账款金额较大。

疑点二:是否存在预收款项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的问题

三是审核该户历年财务会计报表发现预缴企业所得税与预计利润差别大。

疑点三: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预计利润率结转的问题。

2、成本方面:

一是根据外通提供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共性特点(即40%的成本,20%的灰色支出,40%的利润)而20%的灰色支出往往通过加大建安成本的做法。

疑点四:是否存在建安成本重复入账,甲供材重复进入开发成本的问题

二是根据外通提供的招商引资企业存在财政补贴的现象。

疑点五:是否存在政府返还款未计入收入的问题

三是审核该户历年财务会计报表发现预缴的营业税金较多。

疑点六:是否存在收入费用配比方面的问题。

3、费用方面:

一是审核该户历年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评估采集表发现工资、业务招待费数额较大。

疑点七:是否存在工资、业务宣传费超标准列支费用的问题

二是审核纳税申报表发现2006年、2007年营业外支出数额较大。

疑点八:是否存在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

五、疑点约谈

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可能存在的三大类八个涉税疑点问题,制作约谈通知书,就其真实性在加强所得税政策宣传的基础上与纳税人实施约谈,提醒纳税人按照疑点认真开展自查,在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的同时,避免其遭受损失。企业通过自查,发现补报了如下问题:

1、工资超标准列支56029元。

2、福利费超标准列支2365.01元。

3、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298990.07元。

六、实地核查

在与企业财务人员约谈的基础上,对企业自查补报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评估,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还确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调增事项:

1、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异在本年度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数3740873.74元。

2、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赞助费等支出125900元。

3、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罚款、滞纳金103885.92元。

4、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关联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电费323452.38元。

5、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支付其他管理费29700元。

6、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个人土地登记证费用839.55元。

调减事项:

1、本期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一期应缴土地增值税累计发生8649484.66元,2004-2007年度已配比7766377.77元,少列配比883106.89元。

2、在开发成本列支开办费586836元(已调出)。

3、在开发成本列支期间费用293261.93元(已调出)。

七、进行税收调整

依据实地核查的问题,加上企业自查补报情况,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71982.85元,补税6067748.69元。

八、房地产企业偷逃所得税的成因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客观上为企业偷避所得税提供了便利。房产开发往往周期长,少则

三、四年,多则十年以上,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容易造成对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以及各项资料保管不善,形成资料缺失,给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带来困难。

(二)现行征管水平较低。房地产行业是一个业务涉及面广、专业知识强、财务处理复杂的行业,税务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收业务,还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知识。目前,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不高且征管时间不长,同时,基层国税机关人员较为紧张,征管工作任务繁重,对企业信息掌握不及时,使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得不到充分的保证。

(三)部门之间不够协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之所以难管,主要是税基构成要素多元化、复杂化所致。掌握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单靠税务部门是不够的,在房地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链条中,税务部门管理处于监管的最末端,而前期的立项、审批、征地、开工、预售等信息分别有建委、土地、规划、房管等多个部门掌握。而且,房地产销售收入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使用的发票和开发成本列支中取得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管理,地税部门在建筑业、房地产营业税等税收征管中掌握了大量的税源信息和其他信息。但是,目前国税与地税、城建、房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不畅,直接影响了国税部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对涉嫌犯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很少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多数是以补代罚、以罚代罪,造成偷税成本较低,从而给房地产开发商偷税带来侥幸心理。

(五)税收政策不够健全。目前对房地产企业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该文件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一是预计毛利率标准偏低,开发项目位于省会城市及郊区的不得低于20%;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目前,各地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一般都将预计毛利率规定在下限,计算的当期毛利额还要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5%、土地增值税1-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般为0.45%,再扣除期间费用,对于其他地区10%的预计毛利率来说,预征所得税趋向为“0”。二是开发企业需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执行中,中介机构的税务鉴定报告不准确、不够严肃,没有统一标准的格式,缺乏有效的约束。三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工程款结算不及时的问题,滞后取得的以往年度的工程款凭证,是否准予扣除,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没有明确规定。

九、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1、强化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的一体化管理。房地产企业横向上牵涉部门较多,需要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立足于对其开发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

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和地税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

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在开发初期,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报项目立项书、项目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与建筑公司的承包合同、销售方式、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等,总体掌握工程的开发情况,为后期的监管打下基础。项目竣工后,要求企业及时上报成本费用分摊办法,防止企业私自转移利润,逃避纳税。同时,要求企业按季度上报季度存量房产盘点表,以便税务机关对其销售情况实施过程监控。

2、建立房地产税收管理台账,加强实地巡查监控。建立企业日常监控管理动态台账,逐户分季度反映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情况、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及税务机关调整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

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真实、准确,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

3、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税源管理部门利用纳税评估等管理手段,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税收贡献率、所得税税负率、销售收入变动率、成本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的监控,季度申报特别是汇算清缴期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加大评估和稽查力度,明显存在偷税情节的,依法严肃处理,问题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管理的税收政策。提高预计税毛利率,增加税收成本,促使企业尽快结算工程成本款项、取得合法凭证,及时竣工决算,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按项目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鉴于房地产企业每个项目都不可能在一个年度完成的实际,允许跨年度、按项目结束年度作汇算清缴,使计税成本一次性准确结转,汇缴结束后不再准予补充申报抵扣项目工程的计税成本;严肃税务鉴定报告制度,明确对不附送税务鉴定报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罚依据,严肃查处虚假或错误鉴定报告造成的偷税行为;明确滞后取得的以往年度的工程款是否可以做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5、实施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房地产税收业务培训。房地产行业是一个业务涉及面较广、综合性较强的行业,税务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收业务,还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知识。在重点调研解剖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成立专业化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队伍,按照开发规模、经营周期、开发产品等要素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科学分类,有针对性地对管理员进行房地产所得税业务培训,突出讲解案例,点评调研思路和方法,以点带面提高房地产税源管理水平。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网

资产评估房地产案例专题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评估案例

房地产评估

评估案例)

房地产评估问答题

房地产评估总结

房地产评估报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房地产评估复习题

房地产评估合同

房地产评估案例
《房地产评估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