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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9: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横向纵向对比,发现企业纳税疑点

湖南省国税局

企业基本情况

湖南省娄底市某贸易公司系2004年8月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100万元,现有职工68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生铁、钢材、水泥批发的企业,在娄底市批发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代表性。2006年该公司增值税税负率偏低,因此,娄底市国税局将该公司确定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疑点采集

评估人员调阅了2005年度、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析比较了近两年的税收和财务指标,查阅企业发票开具情况和税款抵扣情况。通过初步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疑点1.企业2006年度销售收入313034862.5元,2005年应税销售收入167349819.15元,2006年与2005年相比销售收入增加145685043.35元,销售收入变动率为87%,大大超过±30%的预警值范围。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疑点2.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纳税额1763393.45元,税负0.56%,比2006年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的1.2%低0.64个百分点,税负差异幅度(与同行业比)为-53%,与企业2005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2006年增值税税负率下降了0.49个百分点,税负率差异幅度(与上年比)为-46%。上述数值明显超出预警值±30%的范围。是否存在少计销售收入,多列进项抵扣行为?

疑点3.企业2005年运费抵扣税额272230.98元,占其总进项税额27727821.59元的比例为0.98%;而2006年运费抵扣税额782975.18元,占其总进项税额50921797.78元的比例却达到1.54%,比上年增长57%。是否存在多列运费抵扣的问题?

疑点4.企业2005年应税销售收入为167349819.15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46781.08元,2005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207%;2006年应税销售收入为313034862.5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75641.84元,2006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12%。

2006年与2005年相比,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下降0.087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为43%。是否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疑点5.企业2005年营业费用3959776元,占销售收入167349819.2元的比例为2.37%;2006年营业费用12951268.63元,占销售收入313034862.5元的比例为4.14%,该比例变动率高达74.68%。是否存在多列费用,少缴企业得税的行为?

疑点6.企业2006年初存货金额2104370.6元,2006年末存货金额8984071.07元,年末比初存增加6879700.47元。该公司是批发企业,但没有大型仓库,年末存货金额变动异常。是否存在存货不实,发出商品不计或少计收入问题? 约谈举证及实地调查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对该公司展开了约谈。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仅就疑点1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于是疑点1被排除。而由于企业方面无法对其他疑点给出合理解释,评估人员依照程序对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根据企业主动提供的账簿资料,评估人员对公司的增值税税率,按货物品种分类进行了测算。经测算,企业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13034862.50元,应纳税额1763393.45元,增值税税负率为0.56%。其中,销售生铁收入256143123.95元,应纳税额2312659.86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0.9%;销售钢材收入48806518.55元,应纳税额-634969.74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1.3%;销售其他货物收入8085220元,应纳税额85703.33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1.06%。

评估人员通过上述指标测算分析,得出如下判断:与企业2005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其2006年增值税税负存在异常,特别是钢材项目销售的税负率为-1.3%,很可能存在少计钢材销售收入或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的现象。评估人员决定对其存货进行实地盘点。

评估人员通过对企业钢材仓库的入库单、发货单进行统计,并对钢材仓库进行盘点,发现钢材账实不符,账面比实际库存多2048吨,钢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

企业发出钢材2048吨给某房地产公司,因未及时与对方结算,故暂未作账务处理。评估人员对实地调查发现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记录,确定了钢材存货不实,发出商品未及时计销售收入的问题,并取得相关的材料。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告知企业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后,应及时做销售收入。企业了解了相关政策之后,认可了上述问题,愿意主动自查申报补税。

经查阅账簿资料和运费抵扣凭证,评估人员发现企业部分运费的单价过高,每吨货物1公里的运费单价高达2元,而据调查正常的单价是0.7元左右。针对这一疑点,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自查申报。但企业认为其运费已实际发生,取得的运输发票也是真实的,并且通过了税务机关认证,因而没有进行自查申报。

评估人员经查阅费用账簿资料后发现,企业经营费用变动率异常,形成原因是该公司2006年度“经营费用-代理费”科目列支750000元,并于当期所得税前列支。经核实企业2005年度发生的代理费,因无法取得发票,企业采购人员在某地税局取得代理费发票报销。该笔代理费不符合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000元。但该企业认为费用已实际发生,不愿意自查申报补税。

评估处理

经评估分析、约谈和实地调查,该公司对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的问题主动进行自查申报。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同意该公司进行自查申报。 自查后,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主动申报2048吨钢材的销售收入5848949.35元,补缴增值税994321.39元.鉴于企业仅对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而少缴的增值税进行了自查申报,对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运输费用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金、代理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政策等问题未进行自查申报,评估人员认为不能消除该企业的疑点。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评估人员将该公司移送至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稽查,稽查查处结果如下: 1.对企业部分运费中包含的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装卸费、押运费等费用,造成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追缴,补征增值税264621.84元;

2.对企业存在的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处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代理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政策等问题进行查处,补征企业所得税275620.49元; 3.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对上述查补税款按税法有关规定,处以0.5倍罚款计270121.17元。

找出4S店经营中的利润蓄水池

辽宁省国税局

纳税人基本情况

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M品牌汽车4S店,即专营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供应(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

案头分析及评估方法

(一)评估企业税负分析法

1.评估企业实际税负与预警税负对比分析该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9517万元,其中整车销售收入36141万元,汽车维修收入3376万元,实现增值税90万元,税负0.22%,明显低于全国汽车销售平均税负预警下限值(0.47%)。

2.评估企业修正税负与参考税负对比分析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增值税税负受企业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是否均衡影响较大,应对实际税负进行修正,消除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均衡性对税负的影响。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参考税负应为1%~1.5%。参考税负模型计算方法: 参考税负=4%×17%×90%+35%×17%×10%=1.2%(计算说明:假设整车销售毛利率4%,维修及配件销售毛利率35%,整车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90%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参数)。

修正后的增值税税负=[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评估期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评估期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期整车库存金额增量×(1+整车销售平均毛利率)×17%]/[同期销售额+同期整车库存金额增量×(1+整车销售平均毛利率)]×100%;经测算该企业2005年修正税负为0.16%,远低于参考税负1.2%。

(二)评估企业销售收入结构构成分析经调查了解到,成熟期(开业3年以上)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主要的利润来源于维修收入,企业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也相对稳定,一般为10%以上,高档车的这一比例更高,并随着经营期的延长而逐渐提高。 企业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评估期维修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额×100% 该企业的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3376万元/39517万元×100%=8.54%。 该企业经营的品牌是高档汽车,另一参考企业的同一比例是10%,可以进一步怀疑该企业纳税异常,有隐瞒维修收入的可能。

(三)评估企业毛利率分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收入一般由整车销售收入和维修收入(企业大多将精品销售列在维修收入中)。将整车与维修(含配件与精品销售)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分离,分别计算相关指标进行分析是对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纳税评估的关键。

1.整车销售毛利率分析整车销售的毛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专用发票注明的折扣;完成厂商销售计划的奖励与返利,数额由合同约定,有明点与暗点两种形式,明点由专用发票注明,暗点一般的冲抵购车款,隐蔽性较大。

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率=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评估期整车销售额;

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评估期整车销售额-(评估期期初整车库存余额+评估期期间整车购进金额-评估期期末整车库存余额); 整车毛利率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除极个别车型高于厂商零售指导价加价销售外,一般均为降价销售,毛利率没有一个绝对标准值,但综合毛利率一般不会低于2%。 按上述方法计算该公司2005年汽车整车销售毛利率是3.3%,与同品牌的其他企业利润率基本相当。

2.维修销售毛利率分析经调查,维修服务获利是汽车获利的主要部分。

维修及配件销售的毛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配件加价,一般为15%~20%左右;人工费(工时),一般为15%~25%左右。维修及配件销售毛利率为35%左右。如果维修销售毛利率低于35%,可以推论有隐瞒维修销售收入的可能。

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率=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评估期维修销售额; 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评估期维修销售额-评估期维修配件实耗成本;

评估期维修配件实耗成本=评估期期初配件库存余额+评估期期间配件购进金额-评估期期末配件库存余额;

根据企业填报的数据,该公司2005年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3376万元。2004年底维修备件账面库存为658万元,2005年账面维修购进2649万元,年底账面库存为593万元。

当年汽车维修及精品实耗成本=上年底维修备件库存+当年维修购进-当年底库存=658+2649-593=2714万元。

维修利润率=(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维修及精品实耗成本)/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3376-2714)/3376=19.6%。

从经营相同品牌的汽车4S店的情况看,维修利润率为35%~40%。可见企业维修利润率明显偏低。

3.配件及精品加价率分析在工时既定的条件下,配件及精品的加价=维修及精品收入-配件及精品材料实耗-维修工时费用;

配件及精品加价率=配件及精品的加价/配件及精品材料实耗;

据该公司管理软件上调取的维修的工时费用为1079万元,假定此项数据准确,可以计算该公司2005年配件加价为:汽车维修及精品收入3376万元-实耗材料2714万元-维修工时费用1079万元=-417万元。配件利润率为-15.36%。

从典型企业调查情况看,配件加价率应为15%~20%。该公司配件加价率呈负值显然不合常理,可推论其有瞒报维修销售收入或精品赠送未计收入的可能。

应纳税款评估 从上述情况分析,该公司维修利润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标准,可以推论有存在瞒报维修销售收入问题的可能。可以按下述方法推算,对应纳税款进行评估。

(一)假定该企业账面配件精品实耗成本是真实的,根据维修收入与配件实耗成本的关系:维修收入=配件实耗成本/(1-维修利润率),按维修利润率平均标准下限35%计算: 推算2005年维修收入=2714/(1-35%)=4175万元;

推算2005年少缴增值税=(4175-3376)×17%=135万元。

(二)假定该企业软件记载的工时费是真实的,根据维修收入与工时费的关系:维修收入=工时费/工时费占收入的比例,按工时费占收入的比例上限25%计算: 推算2005年维修收入=1079/25%=4316万元;

推算2005年少缴增值税=(4316-3376)×17%=159.8万元。 从不同的角度推算结论基本相近。

约谈

根据约谈预案,评估小组采取灵活的方式分别对售车顾问、维修人员、前台收银人员、配件保管人员进行了先期约谈。在掌握了该公司大量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对该公司销售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

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税务约谈人员提出的疑点进行了解释。对于税负偏低问题解释为该品牌轿车特别是进口轿车降价幅度较大,影响了税负。对于维修收入比例偏小、维修毛利低问题解释为同城有3家同品牌店,竞争激烈,建店较晚,所以维修量小、利润低。但同时承认确有精品赠送、免费维修、公司内部车辆维修等视同销售行为,因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没有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那位负责人当场表示将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

企业自查及评估结果

该企业在约谈后对公司的用友财务软件系统与一汽配件专用的R3系统进行了交叉查询和分析,查得2005年R3系统结转维修收入与财务确认相差597万元,涉及增值税101.49万元。造成差额存在的原因是:

1.公司存在搞活动对外赠送有工时无成本(免费添加机油等);

2.公司内部车辆修理业务的人工费等在R3系统确认而在财务没有体现; 3.公司为广告客户免费车辆维修保养;

4.整车销售进行精品赠送(车辆贴防晒膜、更换真皮座椅等);

5.老客户维修换积分再修理。由于对以上项目相关政策把握不当,造成工时核算不准,同时没能开发票确认收入。

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自查表。将未申报的维修收入进行了申报,补缴入库增值税、滞纳金合计104万元,该公司评估后的增值税税负为0.48%,较评估前提高1.18倍,超过了预警线。

《外围证据———掌握企业收入的一把钥匙》 ——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北京市地税局

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二级装饰装修资质,2003年12月在册设计师149人。 评估数据采集

(一)内部数据采集

首先从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了该公司2003年的申报纳税数据。2003年该公司共申报营业税计税收入3887万元,缴纳营业税194.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5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该公司2003年未缴纳过印花税。

(二)外部数据采集

1.选择10个市场调取该公司签订的合同资料。 评估人员从全市规模较大的30家家具、建材市场中选择了10家,由相关区县地各局评估部门组织力量,从这10个市场抽取了该公司2003年与客户签订家装合同金额数据,2003年合同总金额为5655万元。

2.从相关行业协会调取该公司上报资料。

评估人员从北京市家装协会取得的该公司报送的2003年收入资料显示,2003年该公司取得收入1.4亿元。

将数据进行“一户式”整合分析 将该公司2003年的申报纳税数据、在10个主要市场的签订合同数据以及向行业协会上报的数据进行“一户式”整合分析,发现该

公司存在下列明显的涉税疑点和问题:

(一)该公司有未如实申报营业收入的嫌疑。

1.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与其在市场的签章金额存在巨大差异。市场是家装企业取得收入的主要来源地,约占到其全部收入的50%左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应为其全部应税收入,这一数字理应大于税务机关在10个市场采集到的企业签章金额。但数据比对发现,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只约等于在10个市场签章金额的69%。 2.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与向行业协会上报的收入存在巨大差异。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只占其向行业协会申报收入的28%。

(二)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明显偏低,存在隐瞒利润的嫌疑。

近年来,北京市家装企业的纯利润率不低于7%,而从企业提供资料推算显示其纯利润率不到1%,这与其龙头企业的身份明显不符。

(三)该公司存在未全额代扣代缴设计师及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嫌疑。

(四)签订的装修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务约谈及自查结果

经约谈举证及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承认了自身的涉税问题,共补缴2003年~2004年两个年度税费485.15万元。其中,该公司2003年~2004年实际取得收入15137.12万元,少申报收入5254.87万元,两年共计补缴营业税262.74万元、城建税18.39万元、教育费附加7.88万元。该公司2003年度未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建筑安装业纯益率6%,补缴企业所得税104.05万元。该公司对设计师发放的个人收入未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3年~2004年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90.52万元。该公司2003年~2004年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万分之三税率,两年共计补缴印花税1.57万元。

分析及建议

当前家装行业普遍存在如下共性涉税问题:

1.申报营业收入不实。大多数家装企业仅就开具发票金额申报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开具发票部分没有向地税机关申报收入。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家装企业采用“工程大包”的经营模式,将收入的70%拨给包工队作为工程款,包工队多数未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合法发票,只能用各种手段取得建筑材料发票或其他发票,甚至白条等抵作工程款,造成成本核算混乱。 3.未全额代扣代缴设计师及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4.签订的装修合同未按规定贴花。

造成家装企业出现上述涉税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其真实收入。针对目前家装行业的征管现状,评估人员建议: 加大以票控税力度,增强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群众索要发票意识。税务机关一是要加强针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二是为在该行业加大以票控税的力度,建议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增加“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发票是家装工程保修及争议解决的重要凭证”条款,以增强群众索要发票意识;三是为鼓励群众索要发票,将建筑安装业发票列入有奖发票范围。

扩大委托代征范围,实行属地征收。委托家具建材市场代征税款,管住较大规模家装企业的税源。考虑只有实力较强的家装企业才能进行市场,而这些家装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收入主要来源于市场,合同须由市场认证备案的特点,建议可由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合同代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这样就掌握了家装企业的主要收入。由市场主管税务所监督其代征税款,管住小规模家装企业、个体户、家装游击队零散税源。主要针对个体户、家装游击队及家装企业不开具发票的装修行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征税款,加强对居民小区,特别是新建小区的税源管理。根据市建委建小区的税源管理。根据市建委物业处的相关规定,施工队动工前需在物业公司交纳押金领取施工证,完工后需经物业公司验收,可考虑由物业公司根据合同代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正规家装企业完工后可凭合同和开具的发票免于重复征收。

建立情报交换机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核定征收权。建议在市局和区县局之间建立家装企业在各市场签订合同数据定期汇总交换机制,及时反馈给家装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力求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对企业申报收入明显低于已掌握的其市场签订合同金额,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说明理由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可依据掌握其合同金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家装游击队应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如能提供合同按综合征收率核定征收,如无合同或合同金额明显偏低的,可和市建委及家装协会共同制定家装指导价格,按指导价格核定营业收放。

对家装业全面实行按纯益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对家装企业全面实行按照建筑安装业5%~7%纯益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家装企业成本混乱的情况是其行业经营特点决定的,如果采取前几项措施,可基本掌握其营业收入,为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有利条件。 联合建委、家装协会和市场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家装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要和建委、家装协会以及市场管理部门建立起信息沟通的机制,在家装企业评优和资质年检时将诚信纳税作为重要参考标准。

用证据来印证约谈结果的可信度 山东省邹平县国税局

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省邹平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注册资本1500万元,现有职工214人。经营范围是纺纱、纺织浆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原材料为皮棉、淀粉。

信息采集

根据本单位税收管理员预警系统的提示,该单位2006年1月份申报异常,当月实现增值税103088元,实现销售收入10187823.2元,增值税税负为1.01%,低于全市同行业正常峰值范围(2%~3.5%),决定将其列为评估对象,同时采集有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人员通过CTAIS“一户式”查询模块,采集到企业当月有关涉税信息,为便于对比分析,发现疑点,同时采集到2005年同期、2004全年、2005全年相关指标进行配比分析。

疑点分析

(一)对企业2006年1月份申报数据与去年同期指标进行如下配比分析:1.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3.5%/-3.48%=1.006,由于二者均为负数且配比分析指标接近1,反映无问题。

2.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应税销售额变动率=-0.17%/-3.5%=0.0485,配比分析指标小于1;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在比值小于1且二者均为负数的情况下,反映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不计销售收入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二)评估人员又根据采集的全年累积指标进行了如下配比分析。 1.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23.7%/13.7%=1.73;远大于正常比值1,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实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金或扩大抵扣范围多抵进项的问题。 2.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应税销售额变动率=24.99%/23.7%=1.05,比值接近1且二者均为正数,反映无问题。

3.销售毛利率变动幅度分析。

销售毛利变动率=(本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100%=(1.8%-2.8%)/2.8%=-35.7%,由于该单位为生产企业,变动幅度低于-20%,说明企业可能存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指标得出的疑点,结合企业产品情况,评估人员认为该单位少计销售收入从而少计销项税额的可能性较小。鉴于企业本期销售成本过大和销售毛利率变动幅度过大的情况,评估人员将疑点定在扩大销售成本和进项抵扣的范围上。于是评估人员又从户管档案和CTAIS系统中采集到企业进项税款抵扣的如下相关信息:

从以上指标可以看出,该单位的进项税金的构成部分中变动幅度最大的是7%的进项,特别是2005年12月当月的114018.93元是去年同期的6.75倍。这说明该单位可能存在利用运输发票多抵进项的情况。

约谈举证

针对以上分析发现的疑点,评估人员拟定了详细的约谈提纲,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企业实施约谈。 针对税负较低问题,法定代表人王某解释,其产品纺织浆料主要销售给当地一家大型纺织企业,近几年由于销售市场吃紧,该家大型纺织企业也实行竞价,为抓牢市场,不得不超低价供货。另外,原材料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导致产品成本增加,销售毛利率下降,税负较低。

针对销售成本比收入增长过快的问题,特别是2005年12月份的销售成本高于销售收入的问题,该法定代表人解释,由于纺织浆料产品形状的特殊性和管理及存储上的不严密,造成产成品从入库到出库过程中的自然损耗过大。这一原因导致该产品为微利产品,如果稍有不慎出现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导致产品价格上不去,就会形成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而当月的特殊情况就是由于有一批次品不得不低价卖出造成的数据异常。财务人员随即对这批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及账务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该单位于2005年12月处理纺织浆料产成品343.26吨,结转销售成本926802元。对12月份的运费抵扣大幅度变化的情况,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解释为由于年底集中结账造成。

这近乎完美的约谈结果并未打消评估人员的疑虑,评估人员决定让该单位对有关疑点问题的解释处理情况进行书面举证。将次品处理的收入及结算、运费单据的合法性及支付凭证作为举证资料的重点核实内容。

经过对该单位有关举证资料进行核实发现:该单位所说的超低价处理次品纺织浆料的业务不真实,因为该单位的账务处理上只有结转销售成本的记录,却无对应的收入及收款业务。也就是说,该单位该项业务只计了成本而未计销售。而其提供的有关运费的举证资料中,评估人员发现其索取的运费发票大部分为当地地税部门的代为开具运费发票。承运人为几个固定的个人姓名。而且货物的起运地与该单位的主要原材料采购地不一致;而其提供的支付凭证的附件中的摘要栏出现“付某某砖款”和“付某某砂石款”等字样。

针对这越来越多的问题,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已很难自圆其说,终于承认所说的次品业务实际上是一次意外的废品损失。原因是该单位在建造办公楼的过程中,受规划的限制占用了纺织浆料的保管仓库。企业认为该产品是属于桶装,便暂时进行了露天存放的处理。但却由于一场意外的暴雨导致了产品的被浸而失效报废。考虑到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负担的进项税款需要转出的问题,该单位就把实际已报废的产品作为次品进行了账务处理,以达到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目的。

而其运费的问题更体现了企业“一石二鸟”的目的。原来该单位新建办公楼所需的砖、砂、石料等材料均是由附近村的个人提供,这些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故不能提供销售发票,于是就出现了以运输发票结算货款的情况。这样企业既能抵扣7%的进项税款,还能达到虚增成本的目的;而送货人也可顺利地结算货款。在评估人员就此对企业方面进行了政策解读后,王某及其财务人员表示一定要进行认真的自查。

随后,评估人员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及报批需要的资料向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协助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财产损失的报批工作。企业也同时对相关的涉税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并调整和完善了相关的账务处理。

自查结果

经过企业自查,确认了非正常损失和在建工程所用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扩大销售成本的事实。企业更正了申报表,并将应补缴增值税295636.34元和应补企业所得税708644.97元于限期内补缴入库

评估与辅导并重———在约谈中解决企业问题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01年1月,注册资金800万元,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33%。

分析选案

2007年5月16日,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利用郑州市地税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综合查询分析,在对某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2006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后,发现如下异常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异常:本年为-5.5%,上年为6.8%,近3年平均为5.7%,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5.8%。

(2)主营业务成本率异常:本年为83.6%,上年为72.5%,近3年平均为71.9%,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72.8%。

(3)主营业务费用率异常:本年为13.6%,上年为12.5%,近3年平均为11.9%,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11.8%。

(4)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年为-8.5%,上年为6.6%,近3年平均为5.7%,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6.2%。

(5)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异常:两者之比为0.65(-5.5%/-8.5%)。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而该比值小于1,且二者均为负数。

(6)企业所得税弹性异常:本年企业所得税变动率为-7.7%,营业收入变动率-5.3%,企业所得税弹性系数为1.45(-7.7%/-5.3%)。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而该比值大于1,且二者都为负数,表明税收缺乏弹性。

(7)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本年为8.6%,上年为12.5%,近3年平均为11.9%,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12.8%。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税政法规科估计该公司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决定将其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提交税源管理科实施纳税评估。

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

基于以上分析,评估人员作好约谈准备,报请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向该公司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告知企业应提供的有关资料。评估人员到达公司后,首先与有关人员座谈,了解到其生产经营等在2006年度没有明显变化。在对其2006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结合会计账、凭证进行系统审核后发现在税收上存在如下问题: (1)收入有关资料显示:①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上存在红字冲销362800元,调出记账凭证,看其所附发票,系公司为促销而开展商业折扣,另开红字发票冲销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上记载有12笔对外服务收入,合计126915元,调出记账凭证,看其所附原始凭证均为收据,经查其对该收入只进行所得税申报而未进行营业税申报,其税务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其他服务项目。

(2)成本有关资料显示:①内设职工食堂采购支出均计入生产成本,全年累计金额265742元,所附原始凭证均为白条。②用先进先出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全年累计结转8659473元,而其向地税局备案的存货计价方法是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经计算应结转7968364元。③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上记载有8笔培训支出,合计34580元,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上没有对应的培训收入,经查均挂在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上,合计68745元。

(3)期间费用有关资料显示:①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列支8356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列支64200元;计提坏账准备金1800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计提12000元。②销售费用中,广告费列支32650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列支256800元;业务宣传费列支7460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列支64200元。③财务费用中,向职工集资2000000元,一年期,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年利息支出160000元,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58%。

(4)营业外支出有关资料显示:①卫生费20000元,经查凭证所附收据,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摊派的卫生费。②赠送支出90000元,经查凭证系对客户购买量大而赠送的产品,此为成本价,按同期同类平均不含税价计算为120000元。 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约谈时解释为:有的问题是因为不知道相关的税法规定,有的问题是因为对有关税法规定理解有误等。通过有针对性的业务辅导,企业认可了评估人员的如下意见:

(1)另开红字发票冲销收入问题:按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故应补提增值税61676元,补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167.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6632.4元(362800-6167.6)。 (2)对外服务收入问题:要补提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980.33元(126915×5.5%);同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980.33元;还要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其他服务项目,以便向税务机关领购服务业发票。

(3)食堂采购支出问题:食堂采购支出不应计入生产成本,考虑到公司在产品、产成品年末余额较小,故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5742元;同时建议其采购凭证到当地国税局代为开具发票。 (4)销售成本结转问题:按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改变成本计价方法,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1109元(8659473-7968364)。

(5)培训收入问题:少计培训收入68745元,要补提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780.98元(68745×5.5%);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964.02元(68745-3780.98)。

(6)期间费用问题:业务招待费超支19360元,坏账准备多提6000元,广告费超支69700元,业务宣传费超支10400元,财务费用超支48400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3860元。

(7)营业外支出问题:卫生费属非广告赞助支出,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赠送产品应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20400元(120000×17%),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4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960元(120000-90000-2040)。

经过实地核查,对该公司审核分析出的问题终于水落石出,通过评估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得到了企业的理解和配合,对其问题全部予以签字认可。同时在该环节一次性取得相关证据和准确的数据,为下一步评估调整作好准备。

评估结果

根据上述情况,该公司共补缴企业所得税519184.74元,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968.91元,缴纳滞纳金1120.22元,并按评估人员建议进行账务调整。此后,评估小组将该公司的增值税问题函告当地国税局。

评估建议

1.反映问题:由于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繁多复杂,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较大,企业往往易出现纳税错漏。 2.建议措施:(1)评估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务管理软件,通过案头审核税务资料来确定评估对象,而不是盲目地选择评估对象。(2)在评估过程中要针对案头审核的疑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评估工作,而不是对评估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泛泛地评估。(3)评估工作不仅仅局限于纳税评估,还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如辅导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调整账务等,以避免纳税人再犯同类错误。(4)要注意部门配合,评估结果要通报同级国(地)税局,以避免重复劳动,保证国家税收。

梳理疑点,在评估中还原企业真实经营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国税局

企业基本情况

某家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注册资金50万元,从事家电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

评估疑点分析

该企业2005年与2004年相关涉税指标:

2005年销售额19536366.87元,销项税额3321182.45元:2004年销售额25877290.51元,销项税额4399139.37元,变动率-24.50%;

2005年进项税额3321182.45元,2004年进项税额4399139.3元,变动率-26.46%;

2005年应纳税额8681.68元,2004年应纳税额104732.07元,变动率-91.7%;

锁定疑点。根据对异常指标汇总情况和涉税指标的分析,发现该企业存在5个疑点:

1.增值税税负较低。

2004年该企业实际税负为0.4%,行业税负为1.4%,税负差异幅度达-71.43%。2005年实际税负为0.04%,行业税负为0.88%,税负差异幅度达-95.45%。横向比较之后,再进行纵向比较,该企业2004年与2005年税负相比,税负差异幅度达-90%。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评估人员认为,该企业增值税税负较低的问题较突出,有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或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的问题。

2.销售毛利率异常。

根据纳税评估系统中的销售毛利率月分析表,可以看出,该企业2005年3月至12月,每月销售毛利率都是2%,而且2%的毛利率也低于同行业平均毛利率水平。究竟是巧合,还是人为调节收入造成的,有待于进一步查证。

3.存货周转率较低。

通过\"一户式\"信息查询,发现该企业存货周转率为3.8,与同行业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上。这一现象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有待于进一步查证。

4.期末存货数量较大。

该企业期末存货数明显异常,2005年期末存货数基本上在500万元左右上下波动。对于一个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左右的商业企业,这一存货数有些偏高。评估人员初步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货物已发出,但未结转收入的问题。

5.存货数量大幅减少,应实现税款与申报税款不符。

从资产负债表看出,存货由2005年初的7178215.64元减少到年末的4952583.8元,减少近222.63万元。说明该企业2005年存在存货发出的事实,若将这部分减少的存货返算成税款,则当期应实现销项税37.8万元,扣除期初留抵税款10.5万元,2005年应缴增值税为27.3万元。但是,通过CTAIS纳税申报明细,发现该企业全年仅申报税款8681.68元,企业申报的情况与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情况相去甚远,税款相差26.4万元。

评估人员对5个疑点进行了全面分析之后认为,被评估企业可能存在账外销售收入;可能存在返点收入;可能未及时结转收入;存货大幅减少,应缴税金可能不实;库存数量可能存在账实不符等问题。

约谈

约谈围绕案头分析异常点逐一展开:

异常一(税负较低):公司负责人答复该企业是1999年8月改制后成立的。改制后,该公司只从事家电批发,经营海尔、长虹、新飞、康佳等四五十个品牌的十余种家电商品。公司下设三个连锁店和一个酒店,酒店目前已停业。三家连锁店均为独立核算企业,由公司统一进货,批发给三个连锁店,由三个连锁店对外销售。从经营情况看,公司属于家电批发企业,因此利润较低.税负较低。

异常二(销售毛利率异常):财务主管答复会计人员为兼职,受业务水平和工作时间限制,2005年3月~12月商品成本均按照固定毛利率2%返算得出。

异常三(存货周转率较低)、异常四(期末存货数量较大):企业答复家电类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被淘汰的商品销售不理想,因而产品积压较严重,存货周转慢、库存数量相对较大。

异常五(存货数量大幅减少,应实现税款与申报税款不符):企业答复有可能为财务报表填写错误导致。

实地核查

根据约谈,评估人员掌握了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特点,从案头分析得出的5个结论入手,对该家电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1.针对该企业可能存在账外销售收入的问题,进行核查。

该企业是批发企业,产品销售对象是下设三个连锁店,客观上不存在现金收入的可能。评估人员查阅了往来账、银行存款账和现金账:没有发现疑点。

2.针对该企业可能存在返点收入的问题,进行核查。

按照行业惯例,绝大多数商业企业都会从厂家取得返点收入。该公司属家电销售业,很可能存在返点收入的问题。就此问题,询问了企业负责人。回答说,在购入商品时,销货方直接给予\"明扣\",即购入家电的价款直接扣除了返点收入。评估人员抽查了两个供货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抽查结果与企业答复的一致,未发现问题。

3.针对可能未及时结转收入的问题进行核查。

评估人员查看了收入明细账、成本明细账和有关会计凭证,没有发现疑点。需要结合存货类账簿进行进一步检查。

4.针对存货大幅减少.应实现税款与申报税款不符的问题进行核查。

评估人员首先查看了该公司2005年资产负债表,询问了企业会计\"存货\"一栏核算的内容。经询问,评估人员了解到该企业存货包括了\"库存商品\"账户余额、\"低值易耗品\"账户余额之外和\"商品采购\"借方余额。该公司\"商品采购\"科目实际是核算商品购买时,货款已付,发票未到的商品预付款,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该科目应为\"预付账款\",不能计算在存货中。因此,该公司会计报表的编制错误导致了\"存货\"一栏的虚增。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调整存货的金额,调整后的2005年期初账面余额为5094890.88元,用期初存货减去期末存货数,排除掉\"低值易耗品\"账户的影响,计算出应缴税金与企业申报金额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评估人员认为该企业库存一定存在着问题.需要进一步查验库存商品账。寻找确凿的证据。 5.针对库存数量可能账实不符的疑点重点检查。

排查以上4个疑点,均未发现企业存在明显偷漏税的情况,评估人员于是将重点锁定在对库存商品的检查上。

评估人员查看了有关库存商品明细账,发现该企业2005年每月库存商品均在500万元上下。如此高的库存商品。有悖于批发企业的行业特点,而且该公司商品批发对象是下设的三个连锁店,有固定的销货渠道,是不可能积压如此多的库存商品的。另外,该企业结转商品成本时没有按照实际成本结转,人为造成了期末库存数量与实际不符。评估人员认为,该企业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需要对企业库存进行盘点。

在盘点库存时,评估人员怀疑公司下属酒店配备的空调,电视和音响电器是该公司提供的。评估人员要求公司负责人出示家电购入的相关凭据。该负责人在拿不出任何凭据的情况下,承认了酒店所用的电器是由该公司提供,挂在公司的库存商品账上,未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并且提供了酒店使用该公司家电共计金额219468.38元的商品明细。

上述属于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评估人员认为该企业很有可能还存在其他问题,也非常有必要帮助企业核实正确的库存。因此,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的库存进行了盘点。

经盘点,实际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为426万元,与企业账载数仍相差33.1万元。评估人员要求企业对差额部分作出解释,该公司负责人解释说,相差的一部分是1999年开业以来已损毁或丢失的商品的价值,共66880元;另一部分是已经是赞助或捐赠给公益事业。价值115760元。这两部分商品目前仍挂在账上,一直未作处理。其余的部分148011.45元是由于未按实际成本结转而产生的。

至此,企业存在的问题显现了出来,房屋装修领用商品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共计219468.38元:商品已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66880元;价值115760元的商品赞助或捐赠给公益事业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评估人员要求企业作相应的账务处理,调整库存数量,补缴增值税。

评估处理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该公司将购进货物219468.38元用于固定资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37309.62元。

2.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该公司价值66880元的商品已损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1369.6元。

3.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该公司将购买的商品115760元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20663.16元。

4.该企业共计应补缴增值税69342.38元、滞纳金1074.81元。

评估延伸

通过计算还原该企业实际毛利率为2.2%,就此毛利率推算企业理论税负应为0.374%(2.2%×17%)。

补缴增值税后计算该企业的实际税负:(68358.42+8681.68)/19657914.87=0.392%。此税负略高于按照实际毛利率计算出的企业应承担的0.374%税负水平,与2004年0.4%的企业税负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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