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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太原铁路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综合素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通知》(太铁安监„2007‟19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太铁职教„2007‟106号)等部、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规范劳动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促进铁路局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基础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目的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局相关要求,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防护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经营目标。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铁道部、铁路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全局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试,使全员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禁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确保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确保国家财产安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贯穿于培训工作的始终。

第七条 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导”的原则。安全教育培训要按需施教,应结合不同工种、不同层次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八条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安全教育培训应在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法规教育、生产技术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安全生产技能教育,突出安全教育培训的实用性和实践性。

第九条 坚持“深入持久、反复培训”的原则。“警钟长鸣”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策略,必须确立终身安全教育培训的观念,定期和及时地反复组织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巩固、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知识技能。

第四章 培训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思想、1 知识、技能、事故、法制等,要突出案例教育。

第十一条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全员劳动安全培训考试。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其重点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新知识、安全管理新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等人身安全、作业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电气化安全教育培训。电气化区段各单位,每年必须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一次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培训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在电气化区段作业。非电气化区段调入电气化区段的人员必须进行电气化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十三条 新职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站段、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考试试卷在新职人员定职时全部存入职工技术档案。

站段级安全教育:由站段职教部门组织,脱产培训课时不得少于40课时,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本系统、本单位有关事故案例;发生事故后的抢救、排险方法和保护现场、报告程序等。

2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领导组织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脱产培训课时不得少于32课时。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安全基本知识、事故预防方法和本车间具体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护用具使用知识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组织进行,其脱产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4课时。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班组作业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班组安全活动及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保防护用品,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四条 转岗、晋升人员(包括复工人员),在任职前必须进行不少于脱产40课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拟任部门、拟任岗位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岗位特点和岗位责任;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方法及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 第十六条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时,必须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第十七条 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包括施工配合和施工检查监督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培训,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十八条 对雇用的临时工、劳务工、协议工等各类临时用工,用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路外宣传力度,对铁道运输安全的相关知识进行广泛对外宣传。

第五章 考试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80分合格,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应对安全考试试卷进行分析,对错误试题,应针对相关内容在一个月内组织强化培训,并再次组织考试,要确保职工对考试内容全部正确掌握。

第二十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内容覆盖面要广,基本做到覆盖本工种或本岗位的全部应知、应会安全知识。考试试卷要保持整洁、规范,必须注明单位(车间、班组)、职名、姓名、考试日期、阅卷人、复核人等。不允许出现不规范试卷。

4 第二十二条 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安全教育考试试卷全部存入职工技术档案。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应用前的安全教育考试试卷存入职工技术档案。带有资格性质的安全教育考试试卷存入职工技术档案。每年度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试卷由职教部门保管,保存期限为二年。安全教育培训的各类补考试卷、强化培训考试试卷应按照上述要求一并保存。

第六章 实施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纳入到路局、基层单位的职工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中, 并确保培训计划的兑现和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在每年定期组织全员劳动安全教育、电气化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要将安全知识作为各类脱产培训班的必培内容;将安全知识作为站段、车间、班组日常业务学习的必学内容;将安全知识作为职工考试的必考内容。

第二十五条 阶段性安全教育。各单位应结合季节性特征、运输生产特点和职工容易疏忽安全常识的规律,抓住关键环节,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日常性安全教育。各单位应利用班前班后会和各种安全会议,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安全生产经常性教育。同 5 时还应结合每年全国的“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教育、培训演练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事故预防教育。对违章、违纪作业造成事故的人员应停止工作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学习,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情况重复发生;各单位应根据各项应急预案的补充完善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预防事故的方法和发生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提高职工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八条 劳资部门、职教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劳资部门负责提交需要培训的各类人员,同时应把好上岗关,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职教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资料,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试。安全管理部门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参加授课、考试工作,并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业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健全完善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细则和控制措施。

6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围绕现场生产需要,高质量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同时,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相关记录,做到制度完善、过程严谨、资料规范。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路局职工教育处负责解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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