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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集团薪酬分配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后勤服务集团薪酬分配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杭州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分配原则

(一)坚持“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原则。

(二)坚持与服务优劣、完成工作质量、社会与经济双重效益挂钩。

(三)坚持“协议管理”,以“年度责任任务书”为依据。

(四)学校事业(含企业)编制人员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二、适用范围

(一)本方法适用集团所有在编在岗人员。

(二)集团四类(含)以上骨干岗位员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集团普通岗位的员工,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特性,以所在部门的社会与效益为基础,在确保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相应的薪酬分配方法,报经集团同意后执行。

三、内容及标准

集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基本工资、保留津贴、绩效工资组成。

(一)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学校事业(含企业)编制人员按照学校标准;集团编制人员按集团统一标准执行。

1、岗位工资:按岗位类别确定标准。

2、薪级工资:按岗位类别确定,每一类别分设五档薪级工资,同一类别每二年提升一档,最高为五档。

各类别任职年限从2010年集团执行薪级工资时算起。

(二)保留津贴:校(企)编人员按学校规定项目执行,集团编制人员指医疗补贴部分,按10元/人.月标准计发。

(三)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

由岗位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学校编制人员除岗位津贴部分其它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岗位津贴:统一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进行二次分配。

(2)工龄补贴:学校(含企业)编制员工按照学校标准;集团编制人员按集团工作年限发放,每年按10元/人标准计发。

集团从2001年4月1日起计算工龄。工龄计算以6个月为计算单位,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结算点,次月执行;结算点满6个月不满1年6个月的按1年计算,满1年6个月不满2年6个月的按2年计算,依此类推。

辞职(离职)后重新入职员工按最新入职时间开始计算。

2、奖励性绩效工资

由于学校事(企)业编制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统一纳入到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进行二次分配,集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基本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本绩效工资

以集团岗位类别为基础,根据员工岗位类别分别确定基本绩效分值,由集团统一制定标准。

集团除管理部门外,服务经营性部门对管理类骨干与技术类骨干绩效分值标准可根据部门实际适当调整,但差额不得超过±10%。

在普通员工岗位上的学校事业(含企业)编制人员,按集团四类管理骨干岗位的绩效分值执行。

(2)奖励绩效工资

遵循后勤服务优质化原则,以部门岗位职责、服务质量、师生满意率、完成协议、内部管理等结果为依据,在绩效指标考核的基础上,各部门原则上按照集团统一制定的标准范围内进行发放。

集团统筹的奖励绩效工资主要用于各类评优评先奖励、技能比武奖励、部门综合目标绩效核奖励及其它由集团发放的劳务津贴等项目。

各部门可在部门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内,按一定比例提留部门的统

筹奖励绩效部分,用于对考核优秀的员工、承担特殊任务的人员进行奖励。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规定

(一)基本绩效工资

1、基本绩效工资主要是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部门规定其它工作任务的员工,按受聘岗位类别标准按月全额发放的基本绩效工资部分。各二级部门必须在明确所设各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结合部门实际制订基本绩效工资所对应的基本工作量。

2、各二级部门享有对部门基本绩效工资部分的考核管理自主权,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基本工作量和部门规定其它工作任务的人员,应酌情减发基本绩效工资部分。

(二)奖励绩效工资

1、奖励绩效工资主要是对完成基本工作量之外的各种业绩和劳动的奖励。集团员工的基本绩效工资部分中对应的基本工作量不得再次作为奖励绩效工资核发的依据。各部门应根据管理、技术等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明确导向,确保向集团关键岗位、管理骨干、技能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倾斜。

2、集团将重点考核所在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和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突出对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管理水平、管理质量等社会效益的指标考核,必须与所在部门的师生服务满意率相结合。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

(一)集团各二级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必须根据所在部门产生的社会与经济双重效益确定,管理服务性部门原则上以所在部门创收收入为基础, 经营服务性部门应与所在部门的经济效益为基础,核定经费中可明确部分经费作基本绩效工资发放基数。

(二)集团对各二级部门的经费核定,以年度责任任务书为准。

六、绩效工资发放有关规定

(一)集团依据学校规定核定给各部门校编(企)人均绩效工资上限标准。各部门用于二次分配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核定上限标准部分,集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征收调节资金。

(二)集团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审定。

(三)停发、扣发和减发绩效工资,按《杭州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七、其它规定

(一)本方案经集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各二级部门的奖励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需经部门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原《后勤发展总公司分配方案(试行)》、《杭州师范大学后勤发展总公司劳务分配补充办法》、《关于调整集团骨干员工基本工资结构(标准)方案》(后勤服务集团会议纪要[2010]16号)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自动废止。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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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集团薪酬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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