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8: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省厅交警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服务群众措施的若干意见,保证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确保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处下设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复核办公室”),负责全市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复核办公室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组成。

第二条各交通大队在向交通事故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底部载明:“本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各方当事人宣布,当事人可在收到本《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字样。

第三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要求复核的,各交通大队应当告知其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原办案单位应代为接受,并于24小时内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转交复核办公室。

第四条复核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或原办案单位转交

的复核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申请人为当事人本人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不服的理由和依据,有证人的还需提供证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为代理人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相互关系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受理复核交通事故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该案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条复核办公室经审查对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未涉及交通事故认定,而是反映办案民警接待办热情、徇私舞弊等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的,转交纪委、信访等相关部门办理,并告知申请人;纪委、信访等部门转办涉及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经局领导批示后,应予受理;当事人因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而提出复核申请的,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耐心解释,并告知当事人进行处理的途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的。

(三)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第七条复核办公室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原办案单位调阅有关交通事故案卷,以便进行审查。原办案单位接到调卷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事故案卷送交复核办公室。

第八条受理复核申请后,复核办公室应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对被复核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复核现场、重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交通事故复核中应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其适用的法律条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办案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一)对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正确的,由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报事故处理处领导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以交管局名义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决定。

(二)对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事故认定正确、但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准或其它不影响定责的细节问题的,应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由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报事故处理处领导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以交管局名义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决定。

(三)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不成立、办案程序违法或者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不准,案情较简单的伤人或车损事故,由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报事故处理处领导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以交管局名义作出撤销原认定的复核决定;案情较复杂或涉及当事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复核办公室提交局交通事故处理专家组评析,将评析意见报事故处理处领导审核及局领导审批后,以交管局的名义作出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决定,并责令原办案单位在10日内按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条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5日内,复核办公室应当派员在原办案单位召集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的,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原办案单位接到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按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复核决定的,交管局将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及《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复核决定宣布之日起10日内,一致向原办案单位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原办案单位应予调解。

第十三条复核前或者复核期间,交通事故当事各方一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交管局进行工作检查或接到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存在错误,应当进行复核,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果纳入办案民警及大队当月绩效考核。各办案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交通事故复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诿、干扰。办案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提供完整的案卷,不得涂改、隐瞒、提供虚假的案卷材料,凡经发现涂改、隐瞒、提供虚假的案卷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应当与交通事故案卷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最新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管理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管理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