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回款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销售回款,加速公司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销售中心业务员负责帐款的及时回收。 第三条 帐款回收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
第四条 帐款回收晚于合同约定进度的,由业务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财务费用。
(一)客户预付帐款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到,产品已投入生产,逾期15天后自第16天产生的财务费用由业务员全部承担。
(二)应收账款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到,逾期30天后,第31天到第60天,由业务员承担财务费用的10%,第61天到第120天由业务员承担财务费用的20%,逾期121天以上的由业务员承担财务费用的30%。
(三)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收回,逾期的从第31天开始,由业务员承担全部财务费用。因质量纠纷不能确定原因的,由质量管理部签属意见后,免除全部财务费用。
(四)保函到期未收回的,客户没有明确异议的,由业务员提供没有异议的说明后,由财务审计部办理保函存款收回,到期60开内业务员不能提供以上说明的,自第61天起开始计息。
(五)以上一至四款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财务费用的,业务员应在30天内提出书面请示,公司主管经营工作的领导、总经理签属意见后,财务审计部备案执行,若30天内未办理,年底工资兑现时一律不得减免财务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务费用按年利率5%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与其他现行考核制度并行使用,不替代其他考核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以财务审计部提供基础数据为准,全年考核时一次兑现。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销售中心及时将合同复本交财务审计部,财务审计部每月按合同与销售中心对账,核算相关费用,促进帐款及时回收。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于 年 月 日执行。
《业务员回款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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