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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9: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522**********6543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任命或者解聘,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

(二)、

(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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