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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

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

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①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的条件:(1)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东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须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股票

7.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3、合同的订立

14、合同订立的程序:

① 要约:要约又称订约提议、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做出的包括成立合同的条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补充: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1要约是要约人向对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2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仅是使要约邀请的向对方获得了信息,该相对方可以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3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约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的失效:○1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3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

②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构成性:○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

致;○3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延迟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延迟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

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15、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16、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标的。标的指合同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数量和质量。数量与质量属于基本条款,在合中要标注清楚。

(三)价款或者酬金。价款或酬金同样是合同的基本条款。

(四)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期限是指实现权利及义务的具体起止时间。

(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它是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预定的惩罚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合同的顺利实现,同时也是为了一方一旦违约后,能为对方适当弥补损失。

16、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17、违约责任

复习参考题

1、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

①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③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报

酬5履约的地点、期限和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

6、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① 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订立合同时的约定或事后

的协议而解除合同的行为。

② 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

行的情况下,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7、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①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于他人未为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②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③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出现法定情形,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强制依约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

② 采取补救措施:所谓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

发生或扩大、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③ 赔偿损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④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

数额的货币。

18、工业产权的特征

法定性,工业产权需要专门的法律保护。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垄断性和排他性。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的规定而获得承认和受保护的工业产权。

时间性,也称保护期的有限性。

19、商标权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

重点区分:绝对禁止条件和相对禁止条件

20、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强制注册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一份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优先权原则。

21、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表明,在我国注册商标保护期届满前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续展注册,而且不受次数限制。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转让的实质是商标信誉的转让。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2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1、使用权:

2、独占权: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23、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一题 工业产权的概念

人们对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题 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了解,不会作为简答题出现)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面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相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三题 商标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商标专用权,商标禁止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转让权,商标续展权。

第四题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题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第七题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八题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4、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A、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B、不正当竞争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 实施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C、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恶性竞争行为:(1)欺骗性交易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广告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1)强制交易性行为(2)滥用行政权力行为(3)违背意愿的搭售行为(4)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

25、《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

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建筑配件

和设备适用。

(3)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4)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产品生产 的禁止性要求。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销售者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规定。

2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生产性消费活动也适用。

2、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3、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吃、财产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的义务(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8)承担“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9)实行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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