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4: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名词解释

1.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

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来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原票据全额的支票。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3.4.5.6.7.8.9.

10.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使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政府批准,

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付盈亏的企业。

13.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分的凭证。

15.合同: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

1、简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简述定金罚则的内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采用定金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柢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公司解散清算时债务偿还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 2.协作履行的原则 3.经济合理的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1.物,亦称有体物,2.行为 3.智力成果

证券法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志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普通合伙 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法的基本内容: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要约和要约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缔约的必经程序或阶段。要约邀请则处于订立合同前的准备阶段,2要约的目的是和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直接目的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即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邀请只要具备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即可,4.要约针对承诺发出,要约一旦到达受约人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和撤回,而要约邀请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发出,没有法律拘束力。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通论期末考试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