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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十)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8: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十)

经济仲裁

第二单元 经济仲裁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 【案例】

(1)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平等”主体之间 (1)或议或诉——选择复议

一般情况下(如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先议后诉——必经复议

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的适用范围

【提示】

(1)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总结】仲裁适用范围:“平等”+“经济”+“非专属” 2.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1)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1】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提示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例题1·判断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 【答案】×

【例题2·单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特征和基本原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 B.仲裁实行独立仲裁原则

C.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D.仲裁委员会对经济纠纷案件具有强制管辖权

【答案】D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范本】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只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而非“选定仲裁员”。 2.仲裁协议的生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仲裁协议的无效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5.隐瞒仲裁协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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