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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八)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0: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八)

特殊的劳动合同

第三单元 特殊的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解释】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包括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通过程序

(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2/3+≥1/2) (3)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集体合同的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提示】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集体合同的法律救济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1.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提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

2.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提示】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提示】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单元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相关链接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相关链接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6)劳动规章制度 ①合法

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②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提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2.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2014年10月,张某到甲公司工作。2015年11月,甲公司与张某口头商定将其月工资由原来的4500元提高至5400元。双方实际履行3个月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新任法定代表人认为该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无效,决定仍按原每月4500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表示异议,并最终提起诉讼。关于双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双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且实际履行已超过1个月,该劳动合同变更有效 B.劳动合同变更在实际履行3个月期间有效,此后无效 C.因双方未采取书面形式,该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D.双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未超过6个月,该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答案】A

【解析】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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