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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大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2 03:2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现代远程教育2011年秋季学期《法律基础》大作业

《法律基础》大作业

注意事项:

1、非重修学员、08秋及以后重修学员要通过网络在线提交的方式上交大作业,不接收

和批阅书面材料;

2、08春及以前重修学员要以书面(纸张大小为A4纸)形式上交大作业;

3、抄袭、雷同作业一律按零分处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在现实生活中,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并且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

4、授权性法律规范

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第一,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法治。 第二,维护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法

第1页共6页

治。因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自己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实现。

第三,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的。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护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四,是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法治。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和优势。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有效条件?

(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实质要件有三项,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

(2)形式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3、环境保护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为什么?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不妥之处。对被害人的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应该抗诉的,应该通知下机检察院,由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而不是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由下级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引起的是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时的抗诉引起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二审。被害人对下级检察院不抗诉的决定不服而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这种申诉是对被害人面对检察院的不抗诉决定时法律规定的一种救济权利,其所要解决的仍然是应不应提起抗诉的问题。其最终的结果依然是二审的抗诉问题。故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是对生效判决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程序上是没有错误的。如果被害人对未生效判决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根据本款的规定,提出抗诉的程序主要是:1.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要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不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抗诉。2.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是为了便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二审审判,支持抗诉。

2、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请分析丙某和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丙某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丙某的假想防卫属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因此,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甲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甲某行为属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

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甲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案件中,王某先后向胡某总借款8万元,丁某只对先前担保的4万元负责任,因王某先前已还付于胡某2万元,因此丁某应偿还胡某2万元。由于后4万元借款丁某不知情,所以丁某作为前4万元担保人不对后4万元欠款承担担保责任。

4、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向县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看行政复议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改变,应当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县公安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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