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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1: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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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日期:

姓名: 学号: 班级: 成绩:

备注:

 作业独立完成,可以参照教材、教案以及其他资料,严禁抄袭;  作业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到系统中。

1、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自身在消费者权益维护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1.消费者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缺乏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贪图小便宜而没有索要发票,结果损害了自己的依法求偿权。

2.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等)大于维权结果。

2、简述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你是否支持家人或朋友立遗嘱?

法定继承人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两者的关系是被继承人去世前留下有效遗嘱的,则对遗嘱中已经有效处分的遗产,不能适用法定继承。只有在没有遗嘱、遗嘱无效以及有遗嘱中未处分的财产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来按排继承。所以,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不立遗嘱,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不愿意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唯一的办法是在生前立下有效遗嘱。

我支持家人或朋友立遗嘱,毕竟生命无法永恒,也无法明确知晓什么时候会结束。

3、简述中国的法院体系和地域管辖制度。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为最高法律,然后以宪法为中心分出了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商法 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民法又包括了 婚姻法 继承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下面将分别对此进行阐述

4、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 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张学英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 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本案例中涉及到了哪几项法律? (2)你对该事件怎么看?不超过500字。

1)本案主要涉及到了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对本案的看法是黄永斌在和蒋伦芳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和张学英同居,本来就是违备了社会公德的,严重点来讲其实是触犯了婚姻法,不过现在重婚罪越来越少了,顶多算同居,因为婚姻登记要通过身分证而且是电脑存档的,基本上没有多少机会二次登机的。黄永斌的财产是在与原配妻子蒋伦芳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财产理应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黄永斌在临死前立下的遗嘱没有考虑到法律及道德的约束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做了私自分配是不合理的,所以立的遗嘱应该算无效处理,张学英没有和黄永斌形成法定婚姻关系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我这是客观的说法,法院也并没判错!但是张学英与黄同居七年又形成了事实婚姻,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判决给予张学芳少额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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