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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2: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

二、县妇幼保健院和签发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填写“订购《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订购计划。

三、《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负责领取、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签发和管理人员档案。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签发和管理人员要向妇幼保健院备案。如更换人员,应提前申请备案。

四、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对运输、发放、保管过程中出观的损毁、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运输,发放和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破损、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分别标明作废标识。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每月底将作废证明逐级上交管理部门。

五、证件管理和签发单位要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制度,核对申购数量及编号做好出入库登记,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领发和发放登记本”项目认真登记。

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签发机构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发放、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七、《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管理人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证件管理部门。

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

关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申请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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