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工程计量支付、工程结算单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及付款申请、收款收据作为付款依据予以付款、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账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 第二条、应收款项明细账的增减,各项目财务人员需谨慎进行账务处理,各级财务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掌握应收款项的变动情况,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三条、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1)、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租赁)合同及项目应收帐款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工程款、质保金(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及时理出清单,由合同签订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解决办法,报总经理备案。
2)、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未按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催收。
3)、负责收款的部门或负责人在接到催收通知后, 24小时内返回收款时限及措施,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收款工作。 4)、申请付款的部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清理追收应收帐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帐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5)、工程项目质保金的收回需统一汇入公司总部账户,如需支付该项目外欠款,由项目列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进行拨付。设备租赁部回收款项需统一汇入总部账户,费用支出列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再行拨付,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
第四条、对于预付帐款应严格管理。
1)、预付账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2)、预付账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执行《财务结算支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