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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异动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1: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46条员工异动包括:调动、休长假、辞职、辞退、除名等情形。

第47条出现员工异动,原工作部门应监督其及时办理异动手续,若因部门管理不善,离职人员带走公司财物和技术秘密,一概由原工作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48条员工异动的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无权对员工异动作出批准决定。凡未经人力资源部认可的私自异动均为无效异动,当事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49条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的部门变动,调动方式包括两种:

(1)新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经与拟调动员工原部门领导协商同意的员工调动;

(2)员工认为现工作岗位不适合,经与新工作部门联系,并得到原工作部门同意的员工调动。

第50条员工内部调动须经原工作部门领导及上一级领导和新工作部门领导及上一级领导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批准,在办理完异动交接手续后方可到新工作部门上岗。

第51条员工内部调动程序为:

(1)员工调出、调入部门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异动申请表》和《员工交接手续登记表》;

(3)调动员工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4)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5)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6)调动员工到新工作部门工作。

第52条公司正式员工因各种原因较长一段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同意,可以保留其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资格,当原因消除时允许该员工再次上班,此为休长假。

第55条休长假办理程序为:

(1)休长假员工提前5个工作日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

(2)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3)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批准。

(4)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5)签订合同期内休假协议。

(6)休假。

第56条休长假者不连续计算工龄,再次上班时视为试用新员工。

第57条 休长假期间不发放工资、津贴,不享受公司福利。

第58条 辞职是指员工因本人原因离开公司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辞职办理程序为:

(1)辞职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可以不提前)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

(2)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3)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4)人力资源部批准。

(5)员工离职。

第60条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61条员工离职必须办理离职手续,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

(1)对自动离职者,公司将作除名处理。

(2)员工自动离职后,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异动说明,异动说明应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写明员工离岗时间。

(3)员工自动离职,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3日内到财务、物资等职能部门查清该员工是否有财、物问题,如有问题应及时报行政部,由行政部转法律顾问。

第62条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予以辞退:

(1)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不服从部门经理和主管的安排,情节恶劣;

(3)严重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5)有严重失职行为。

(6)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者。

(7)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8)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9)在外赌博或实施其他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拘留者。

(10)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11)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涂改重要文件,损毁贵重公物者。

(12)未经许可,在外兼职或兼任其他职务者。

(13)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罚者。

(14)一年中记大过满5次,功过无法平衡抵消者。

15)无故连续旷工3日,全月累计旷工5日,1年累计旷工10日者

(16)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7)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麻醉药物者。

(18)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挑拨劳资双方发生矛盾者。

(19)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20)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入公司者。此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21)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指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22)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3)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24)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25)不站在公司立场,维护公司利益导致损失者。

(26)员工严重违反安全规程者,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一律辞退或开除。

(27)其他违反法令或本制度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63条第62条辞退员工程序如下:

(1)部门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并出具辞退员工事实依据。

(2)部门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

(3)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4)人力资源部批准。

(5)辞退。

第64条中级以上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总经理;

第65条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予以除名:

(1)自动离职,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2)一年内累计旷工达6天或连续旷工3天;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违抗命令或玩忽职守,情节重大;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6)盗用公司印信,或涂改文件者,或者伪造证件;

(7)年终考核不合格,经留用考察仍不合格; (困难或濒临破产,需裁减人员时,公司可辞退员工。

(8)在外兼职;

(9)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技术与经济商贸活动;

(10)泄露公司重大机密;

(11)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犯有严重经济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12)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66条对拟除名的员工,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核实,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发出除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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