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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震 救 灾 应 急 预 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6: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发电厂

抗 震

灾 应 急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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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X月X日案

XXX发电厂(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可靠、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XXX人民政府x政办发„2001‟55号文印发的《XXX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厂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地震应急预案是指对破坏性和有重要影响的地震以及与地震有关、并影响社会稳定和减灾效果的事件的紧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破坏性地震(包括一般、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有感地震应急和临震应急。

1.3 凡XXX县境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影响到我厂时都要做出应急反应,立即按应急预案投入抗震救灾,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电力保障”的一切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 1.4 本规定适用于XXX化发电厂各单位,解释权属安监部。 2 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办公室的设立

2.1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抗震救灾机构的组成:

指挥长:本级第一行政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

副指挥长:本级行政分管电力生产、建设负责人。

成员:本级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成立。接到当地政府临震预报或发生一般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当发生严重破

坏性及以上地震后,集团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2.3 抗震救灾指挥部履行指挥及组织协调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及抗震救灾工作职责。

2.4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临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后,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机构报告,同时直接报告国家电力公司抗震救灾机构。

3 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1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我省内陆发生5.0≤M≤6.0级的地震,也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3.1.2 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保证灾区用电;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包括电业职工的伤亡及电力设施、设备受破坏情况和供电受损情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及国家电力公司,并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协调“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2.1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到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本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我省内陆发生6.0†M†7.0级的地震,也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2.2 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迅速查清人员伤亡、电力设

备、设施、供电受损情况,指挥、协调“电力保障”的工作。立即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3.2.3 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本系统内组织人力、物力,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对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工作。

3.2.4 灾后要优先抢修和恢复城市供电。对储有可燃气、液体的城市或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抢修后供电的程序。 3.3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3.1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人员死亡数超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M≥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3.3.2 发生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 3.3.3 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派出联络员参加山东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与本公司联络。 4 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4.1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

4.2 发生有感地震后要迅速与当地地震指挥部门联系,判断震后震情趋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4.3 发生有感地震后要立即安排检查发、输、变、配电设施,调度和通讯设施,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可靠供电。 5 临震应急期“电力保障”准备工作

5.1 接到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预报通知后,当地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指挥部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5.2 进入临震应急期“电力保障”等项应急准备工作。 5.2.1 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遭地震破坏恢复所需的物资、器材准备,包括电力设备、设施,通讯器材、交通车辆、抢救的医疗物资准备等。对震后可能引发火灾和及时扑灭、制止火灾蔓延的各种准备;。

5.2.2 做好电力调度工作。对可能受地震影响或地震产生的次生灾害危及的电源设备、设施,要做好运行方式的调整或变更,并经其主管机构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2.3 做好重要用户备用电源的应急准备工作。临震应急期要派人催促重要用户(如水源厂(地)、公安、消防、监狱等重要用户)对备用电源进行检查,使其处于应急可靠备用状态;供电部门还要准备必要的移动或应急电源,确保重要用户应急之用。

5.2.4 人员组织和分工。发供电单位运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各级调度值班人员要严肃调度纪律,进入“临战状态”,下达命令正确,执行命令准确无误,保证地震期间电力调度、操作无差错;要组织好抢险队伍,明确分工,使之处于应急状态。 5.2.5 对地震后可能发生危及电力设备、设施的地质灾害,如滑坡、塌方、泥石流、地面沉降下陷、裂缝等采取紧急预防措施或加固措施。

5.2.6 接到避震通知后,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电业职工及家属的避震疏散工作。

6 破坏性地震后应急期的“电力保障”及“紧急支援”工作。 6.1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在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立即查清地震造成电力设备、设施的破坏情况,查清供电线路、通信系统受损情况,立即投入抗震救灾和自救恢复工作,并迅速向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报告。

6.2 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本系统力量协助地震区电力企业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功能,各级电力调度要保障重要用户及灾区用电供应。

6.3 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组织力量抢修电力设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6.4 “电力保障”工作还包括对震后受次生灾害危及的电力设备、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视和检测,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5 电力系统的各级医疗队伍、交通车辆等处于可调用状态,随时服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门调动,奔赴地震灾害地区参加抗震救灾的“紧急支援”工作。

6.6 地震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保卫部门除加强本企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外,还要协助地震灾区公安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7 地震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尽快做好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统计与评估工作,逐级上报,并由集团公司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和XXX政府地震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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