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贯彻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我市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与你公司签订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特殊药品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全年检查不少于2次,并要有检查情况的记载。
二、各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特殊药品进货、储存、销售、运输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特殊药品专兼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全年进行不少于10学时的业务培训,并要建立学习培训的登记制度,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不得从事特殊药品管理工作。
三、各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库或专柜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专库(专柜)、专帐、专人、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卡、物相符,严禁弄虚作假。
四、各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过期、损害的特殊药品应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销毁。
五、特殊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象范围供应,严格核实购用单位的资质
文件、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不得供应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六、使用特殊药品原料药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按需发料,原料药在生产车间暂存的,应设置暂存柜,建立专用账册,双人双锁管理。特殊药品原料药投料时,应通知当地县(区)药监局现场监督投料。不得擅自调剂使用或转手倒卖特殊药品原料药。
七、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特殊药品原料药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市局要求通过网络按时上报特殊药品购进、销售、投料、库存情况。
八、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殊药品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并有记录。
九、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特殊药品运输、储存的绝对安全,全年不发生丢失、被盗、被抢事件。
十、如发生特殊药品安全事故,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十一、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或发生特殊药品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盖章)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