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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3:16: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和《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员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 员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全省实行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认证制度。从业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 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后才可开展估价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或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四条 省建委主管全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工作,并会同省人事厅负责房地产估价 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省建委统一组织全省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负责培训教材、教学大纲的组 织编制和审定,以及培训点的资格认定,对各市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工作。省直 单位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建委负责。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省建委会同省人 事厅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目,负责组织考试与核发证书。

第八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人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从事五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 的;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从事三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三)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四)取得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八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五)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十年以上房地产估价 相关业务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员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绩材料与证明;

(四)所在单位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员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建委、省人事厅发给房地产估价员资格 证书。

第四章 从业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员从事业务的工作机构是评估单位,评估单位的设立、业务 范围、工作规程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员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 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员对在从事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 托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员从事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 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 避。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 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单位从事业务;

(四)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作不实的估价报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暂停 执业、吊销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

(三)以个人的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故意作不实的估价报告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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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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