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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八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6:38: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作风建设八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宜城市实施八项制度,通过制度规范干部队伍作风。

一是实施政策业务考试制度。为提高广大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推行政策业务考试制度。考试对象为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职干部职工。考试的主要内容为时事政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本职业务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招商引资知识等七个方面。考试分全市统考、抽考和单位自考三种方式进行。全市统考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人事局、市法制办等单位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主要测试干部职工对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对在全市统考和抽考中获得前三名优异成绩的,市委、市政府公开通报嘉奖,并分别给予1000、800、500元的现金奖励。抽考和自考的激励办法可由各单位自行设定。

二是实施绩效督察制度。绩效督察对象为承担市委、市政府涉及全市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事项、重大项目、重点建设工程等任务的副科级以上责任人。绩效督察的范围为: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各单位自定的全年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具

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审批情况;机关办理市领导批示件、基层请示件的情况。督察专班建立督察清单,明确督察事项、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定期通报督察情况。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督察事项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除特殊原因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结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两次督察未完成任务的,升级为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责任人在此期间不得交流任职和提拔。

三是实施述勤述廉制度。每年开展一次领导干部述勤述廉,把作风建设纳入述廉内容。市“四大家”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市“四大家”联席会上进行述勤述廉;党政主要领导分别代表党政领导班子在全市党政干部大会上进行述勤述廉并接受评议。各镇(办事处、区)和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述勤述廉评议活动在本部门本系统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每年根据各部门勤政廉政情况,选择部分单位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市直二级单位及城区居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述勤述廉,根据单位职责范围邀请相关基层群众、服务对象、企业代表参加,实行开门评议。

四是实施民主评议制度。继续开展市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述职评议活动,促进其依法行政。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政风行风评议活动,要不断规范评议行

为,创新评议方式,扩大评议代表范围,确保评议结果客观、公正。继续开展优化环境专项评议科(局)长活动,实行动态测评,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开展民主评议局长、实行末位淘汰活动,每年采取投票方式确定10名市直单位局长,在全市进行满意度公开评议。聘请各级领导、机关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群众代表等参与评议。对评议结果排列前三位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好局长”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评议排列后三位且满意度低于70%的,取消其本人及其班子成员当年除招商引资以外的各项评先选优资格,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低于60%的,实行末位淘汰。

五是实施纪律抽查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上班考勤、外出报告、请(销)假、值勤值守、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公文传递等机关日常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出现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以及在工作时间进行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项的现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及时到岗到位,妥善处理。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纪律抽查。除抽查遵守日常工作纪律和机关管理制度外,重点抽查处理来信来访、重要活动、安全生产事故、防汛抗灾、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到岗和履职情况,并将

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公开通报,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六是实施书记谈话制度。对科局级党政主要领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警示谈话教育:(1)主要领导本人或班子成员出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尚未构成违纪的;(2)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作风方面问题反映较为突出的;(3)因教育监督和管理不严,所管辖范围内干部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4)因干部作风问题影响党政机关形象或贻误工作的;(5)因管理教育不严发生污染经济发展环境现象的;(6)其他情形需要约谈的。市纪委做好谈话记录,并建立科局级领导干部警示教育谈话档案,定期不定期对书记谈话情况进行综合通报。

七是实施干部作风评价制度。干部作风的评价情况,作为干部评先、奖励、任用等重要依据。对干部作风评价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方法。定量评价主要依据下列情况:(1)干部平常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和考试平均成绩;(2)述勤述廉和民主测评结果;(3)群众反映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来信来访数量;(4)纪律抽查结果;(5)绩效督察结果;(6)警示谈话和信访约谈次数;(7)完成重点工作、重要任务以及在处理突发事件,特别是在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时的表现情况;(8)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情况,单位集体和个人获奖情况;(9)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等。对上述九个方面定量评价有突出问题的,或因个人工作作风

不实或处置不及时,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因本部门的拖拉,影响全市性重大工作进展的;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目标的;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严重污染经济发展环境的;因个人其他方面的作风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定性为“作风差”的干部。在市委、市政府对干部评先表彰、奖励、提拔和重用之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须对干部作风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意见,供市委常委会决策参考,同时建立干部作风档案予以记载。八是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种类包括:通报批评;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同时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对政策业务知识考试连续两次统考不及格或抽考一次不及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在绩效督察中,对发现违反限时办结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2次挂牌督办的,给予诫勉半年处理;对未完成绩效工作目标且考核排名居末位的,给予诫勉一年处理;在述勤述廉中,对测评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引咎辞职;对在纪律抽查中,一年内2次缺岗的,给予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给予诫勉处理;对经书记谈话教育后,没有认真预防或纠正问题,出现类似问题进行第二次谈话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干部作风评价中,定性为“作风差”的,除公开通报批评外,责令辞职。

作风建设八项规定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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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乡镇党委建设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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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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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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