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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监督交底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3: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一、工程名称

二、交底时间

三、交底地点

四、参加人员(签字)

1、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5、监督站

五、交底内容

(一)质量监督程序

1、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站长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师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监督小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或计划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或计划,并及时将监督方案或计划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参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1、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4)设计文件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市政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厂家或供应商。

(5)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3)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市政用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委托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强行使用后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5)取样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抽取。 (6)施工单位对施工技术管理资料的整理负总责,应保证资料整理及时、真实、齐全。 (7)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现场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照监理大纲与监理细则对工程进行监理。市政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前,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验把关并签字确认,否则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工程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对工程造成质量事故的除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外,监理单位也负连带责任,并给予一定处罚。

(三)质量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l、监督的方式

质量监督站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实行以随机抽查和定期巡查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将检查的结果以多种形式进行通报或公布。

2、监督的内容

(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有关文件、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并符合规定。

(2)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项、分部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书面委托市检测站进行抽检。所检部位符合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报项目监督工程师,由该项目监督工程师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a、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并有项目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竣工报告。

c、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和质量评价报告,并有总监理师审核签字。 ,

d、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e、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f、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g、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维护使用说明书和保修书。

h、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并有回复单。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a、工程完工自检达标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请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请示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检验意见。

b、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请示后,按照程序上报审批,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合格填写竣工验收证明。 c、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注意的问题。

(a)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审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c)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d)对工程质量做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实行见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将见证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市检测站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对所检材料的规格和数量以及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1、建筑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制品及半成品的委托检验,必须经见证后取样送检。

2、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3、检测站受理见证取样样品时,应核验单位工程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上岗证、委托书内容及试样上的标识、封志,确认无误后,将标识和封志贴在委托单上存档,并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五)监督职责

质量监督站是受政府委托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执法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质保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或抽查取样。

3、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单位批准后实施。

4、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六)工程用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检验取样的方法、数量、技术要求等规定详见建设局制定的《市政工程检测项目及频率》。 附则:

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l、依法承揽的工程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二)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l、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制定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艺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确定的人员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变更洽商; (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现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4)作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4、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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