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手工报销费用申报
2015-06-11
【事项名称】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手工报销费用申报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4.《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
5.《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办理条件】
1.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后,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新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7.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
8.报盘文件。
其他类办事材料,如: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新生儿提供)。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受理部门】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详见附件医疗保险事务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