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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昆明市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2: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昆明市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

实绩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奋力攻坚2010年,确保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在总结我市2009年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10年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科学、公正、规范地考核认定招商引资项目,核定各被考核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和兑现奖惩的政策依据。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招商 引资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配合做好考核工作,考核实行市县两级联动机制和考核项目网络申报制度。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时限

第四条 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市级41个驻外招商分局、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昆明市轨道交通公 司和市政府对新加坡工作办公室。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纳入官渡区人民政府考核。

第五条 考核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

—1— (外资截止时间以省商务厅确定的时间为准)。2009年12月20日后未经考核的到位资金可纳入2010年度统计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引进和利用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下同)投资项目资金包括:

1.外商在昆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投资; 2.在昆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增资扩股资金; 3.经省商务厅认定可列入统计和考核的其他到位外资原则上可列入考核任务数,但不计发奖金。

(二)引进内资项目资金包括: 1.外地在昆独资兴办项目的实际投资;

2.外地与昆明各类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兴办新项目的实际投资;

3.外地在昆投资项目的增资扩股用于实际投入的资金。 第七条 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以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其中:各县区内资考核市外资金;市级招商分局内资考核省外资金。考核实行差异化指标体系,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内资项目资金是指在本年度新增项目投资、上年度结转项目新增投资、本年度增资扩股实际投资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单个项目年度内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入

—2— 统计,经当地投资促进部门按《云南省经济合作统计制度》确认并抄报当地统计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核定依据

第九条 外资项目的考核,依据商务部门外资输机数据,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定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内资项目的考核,以提供合同、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投资者身份证明和有效到资凭据(验资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购买发票等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数额的确认,以考核项目现场为主,根据项目新征土地、新建厂房、新购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情况确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确认

第十二条内资到位资金的界定以项目投资方法人身份证明为准,自然人投资以自然人身份证为准,项目投资方法人身份是国内市外、省外的核定为市外、省外内资。法人投资以投资方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或母公司出据的投资证明为准。外资到位资金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其他有关条款为认定依据,不再提供投资人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内资项目工作实绩考核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为准,实际投入资金须以资金支出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实物形象进行界定。同一项目,2008年度、2009年度已按注册资金申报考核认定的,应在2010年实物量考核中将已认定的注册资金作相

—3— 应扣减。

第十四条 以实际投资申报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的支出性资金纳入统计和考核。在昆购臵的办公设备、经营设施、土地、房屋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农业类项目租用土地资金及种畜种苗等投资可纳入统计和考核。新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需进园区方能纳入考核。对总部在昆,新增实际投资在省内其它州市的项目,按总部在昆当年实际本级纳税额的500%折算为招商引资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注册资本金项目(不含增资扩股、股权并购等)按实收注册资本金的60%纳入考核,但市政府职能部门可按云南省口径纳入统计。其中,五华、盘龙两区注册资本金项目纳入考核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30%,官渡、西山、呈贡新区、三个开发区注册资本金项目纳入考核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20%,其余县(区)市注册资本金项目纳入考核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10%。市属招商分局、昆明发展集团、昆明轨道交通公司注册资本金项目纳入考核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10%。

第十六条 中央、省属企业工业投资中形成的实物量(含经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的技改项目)纳入考核,中央、省属企业的其他投资不纳入考核。

第十七条 房地产项目、BT类项目不纳入考核;城中村改造中的产业类项目可纳入考核。

第十八条招商分局(引资方)与县区(落地方)项目资金分割按

—4— 以下公式执行:

1.落地方考核认定数=项目当年实际投入资金额×考核系数×60%;

2.引资方考核认定数=项目当年实际投入资金额×考核系数×70%。

第十九条招商分局申报考核并与县区分割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在引进和落地过程中,引资方与投资人签订有招商引资投资服务协议、与落地方签订有项目落地服务协议,并有全过程跟踪服务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申报考核的往年度引进项目,对于连续投资的,必须是在2009年内已申报考核的续建项目,市外省内项目不纳入考核。

第二十条 鼓励引进工业、农业产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内、外资金认定以实际引资核准数1.2倍起计算(工业类项目单体当年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资金认定以实际引资核准数1.3倍计算),但内资项目仅限于省外资金(不含中央驻昆企业投资)。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全过程动态考核,平常考核与年底考核相结合,实行月度一报告,季度一通报,半年汇总分析,年终全面考核认定制度。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认后兑现奖惩。各被考核单位要将月度招商引资报表及工作动态于次月

—5— 五日前报送市考核办。

第二十二条 申报考核的招商引资内外资项目和数据,分别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市商务局负责初审,市考核办最终考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引资项目实行网上申报考核制度。

1.单个项目总投资外资200万美元、内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县区考核部门组织考核,市考核办抽查;单个项目总投资外资200万美元、内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各县区考核部门组织初审,市考核办考核。

2.项目应及时通过昆明市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平台系统向考核部门申报,并对项目每月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不予认可。各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必须注明帮办人和主要引资人。市、县两级招商引资考核部门应在收到网络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网审结论。

3.考核部门在收到项目考核申报后,一个月内应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符合项目确认条件的,计入考核指标。 4.网上申报考核制度相关规定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年终由市考核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配合,对各单位上报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资金到位数,对项目的审核采取看台帐、查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6—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好的单位给予工作任务奖。被考核单位实际完成工作实绩达不到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60%的,不给予工作任务奖励。

第二十六条被考核单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60%以上给予的工作任务奖励,包括基数奖和完成量奖两部分:

1.对完成目标任务60%以上的单位给予基数奖,办法是:内外资100%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基数奖:

高新区、经开区、官渡区(含空港经济区)万元;五华区、西山区、安宁市万元;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呈贡县)、盘龙区万元;晋宁县、宜良县、嵩明县万元;石林县、富民县、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万元;市级41个招商分局万元。内外资均完成60%以上,但内外资单项或双项不达100%的,按照每少1个百分点,以1万元的标准累计扣减基数奖,但总扣减额不超过该被考核单位基数奖的50%。内外资单项未完成60%的不给予基数奖。

2.对完成目标任务60%以上的单位给予完成量奖,办法是:完成目标任务的60%-100%(不含100%)的部分,按每完成内资1亿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每完成外资1亿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完成任务超过100%(含100%)的部分,按每完成内资1亿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每完成外资1亿美元奖励6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昆明市轨道交通公司和市政府对新加坡工作办公室按完成量奖标准

—7— 依据实际完成数计算奖金。

第二十七条 鼓励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属单位进行招商引资,其工作实绩考核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为:按每完成内资1亿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每完成1亿美元奖励人民币6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中介人的奖励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年终依据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和日常工作情况,对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完成任务差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罚: 1.对引进内外资任务双项完成60%以上,但未全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的,视情况给予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问责处理;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连续三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免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招商分局局长党政职务。

2.对引进内外资任务单项未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60%的,视情况给予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问责处理;按比例扣减牵头单位主要责任人和招商分局局长2009年目标考核奖,牵头单位主要责任人离岗招商。

—8— 3.对引进内外资任务双项均未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60%的,视情况给予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全额扣除牵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10年目标考核奖,牵头单位主要责任人离岗招商。

第三十条 对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与招商引资紧密相关的市属有关部门,在全市完成年度总目标任务内资900亿元人民币、外资9亿美元的基础上,由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研究,对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地上报招商引资内外资项目和有关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虚报的200%扣减到资额,由市考核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市考核办在组织考核认定各单位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的同时,对2008年、2009年已考核认定的项目进行追踪考核,在追踪考核中发现2008年、2009年项目不落地、资金抽逃、虚报等情况的,按查实资金的200%扣减2010年该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实绩,涉及已发的奖金全额追缴;各单位主动申报核销的,按核销资金扣减2010年该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实绩,涉及已发的奖金全额追缴。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过程中,因行政审批部门不当行使行政审批权而导致项目推进过程受阻的,按照昆明市施行“最严厉

—9— 的问责制度、最严格的限时办结制度和最严肃的服务承诺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商引资考核认定人员要认真负责,保证考核认定结果真实、可靠。对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考核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市考核办予以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市考核办考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工作实绩数据和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41个驻外招商分局派员驻点时间必须在200天以上,确保驻点有人驻守,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要加强驻外招商分局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投资促进局、考核办研究并报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决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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