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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手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3:5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务手机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为便于内、外部联系,保证通信畅通、信息传递及时、提高工作效益、减少失误,公司对外联业务频繁的各部门相关负责人配备公务手机。此手机为移动合约租机,合约期2年,每月最低消费100元(此套餐可享受300元的话费,其中包括月租费、短信费、区内、区外长、市话费及漫游费;不包括新业务费、GPRS上网流量费、彩信费、代收信息费和梦网信息费等其它增值业务费),其中公司每月承担话费50元,已在手机办理时一次性向移动公司支付合约期内所有报销费用(24*50=1200元),剩余及超额消费部分公司不再承担全部由使用人员自行承担。

现为了保证公务手机使用的连续性和有序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使用规定:

1、公务手机,必须保证24小时待机,不得出现关机、停机。

2、公务手机,合约期内所有权归公司,不得过户、转套餐。如有丢失自己行补办。

3、合约期内如出现离职:公司将收回离职员工手机及手机卡(原号变更人员手机号码经申请可继续使用,但必须保证合约期内不得欠费)。

二、其它说明:

1、为方便内部沟通,公司已开通集团V网,公司网内可实现缩位拨号,月功能费由公司统一承担,网内本地通话主叫0.1元/分,

编码规则为:66+手机号码后四位(如遇手机号码后四位重复,则添加65+手机后四位)。

2、为提升公司对外形象,各公务手机均开通集团彩铃业务,费用由公司统一承担,使用人员无需付费。

3、所有手机按照国家“三包”规定享受售后服务,请公务手机使用人员,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后用。

三、处罚办法:

1、公务手机使用人必须保证24小时待机,多次出现关机或不及时缴纳话费导致手机停机的,公司将收回手机使用权,同时追缴所欠费用。

2、如终止使用,必须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手机价值及合约期内剩余话费总和)。

3、合约期内若出现公务手机使用人离职,需办理手机归还手续;凡出现把手机带走或卡号埙坏了,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公司反应,并协助公司追缴回手机。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公务手机使用人和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安康市春滋工贸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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