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学概论
第一章民政导论
1、民政的概念: 民政是指以基层社会为中心,以广大人民群众为对象,以基层社会保障和社
会行政事务为主要内容,以稳定社会、稳定统治秩序、稳定政权为目的的一种社会行政管理。
2、民政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1)我国史一个早熟的农业大国,早于西方一千多年就进入了以农耕为主的奴隶社会,这是产
生中国民政的先决条件。
大规模农业生产保护劳动力治民、教民、安民、惠民管民事、安民
(2)在王权统治时期,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支配统治形式和手段的决定因素,也是古代民政得以
产生的决定因素。各代君王接受“仁政”思想
(3)奴隶和农民起义对我国古代民政的产生具有推动作用。
(4)我国疆土辽阔、人口中所,客观上要求有民政这种社会行政管理。
3、民政工作的对象
(1)直接/间接的对象
(2)稳定、定型的/不稳定、不定型的对象
(3)普遍性、全民性/局部性、专项性的对象
对象具有可变性:个体变化、群体变化、社会性变化
4、民政工作的任务 提供作为生物人必须的维持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 提供作为生物人必须的正常生活的基本服务保障 提供作为社会人必须的参与社会的基本权益保障
5、民政工作的内容
民政工作体系①社会行政管理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③ 为军队和国防④ 社会保障
6、民政工作的功能
一、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的发展
二、维护社会公平
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7、民政工作社会化 充分运用与发挥民政工作社会性、群众性的特点,改变过去一家包办民政
事业的封闭型格局,改变观念和做法,转而依靠和组织动员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部门的力量
和广大群众的力量,开展民政工作,发展民政工作,使民政工作沿着资金、人员和任务等方面
整体社会化的方向发展(行政工作除外)。
第二章救助管理
1、救助管理的含义 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2、救助管理的基本原则(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区别于收容遣送的重要标志。
①求助人想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站应给予救助。并且,求助人自愿离站
不受限制。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者本人或其家人收取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自挣
生活费及返家费用。(2)临时性救助 ——区别于城市低保及其他社会保障。①救助管理站对
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主要是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 ②《实施细
则》明确规定了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时限不超过10天。(3)政府、社会、家庭三者责
任的有机结合
3.救助管理的功能(1)直接功能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2)间接功能维护城
市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4.救助管理的内容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1)民政部门是负责新的救助工作的政府职 能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2)救助管理站是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载体 救助管理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3)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4)有关部门的配合: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收容遣送及其问题
1、收容遣送制度的发展:
(1)20世纪50年代: 针对散兵游勇、妓女、无业人员,组织其劳动改造,转化为从业人员予以安置
(2)60年代初: 1961年,设置“收容遣送站”,由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管,主要功能为收容、救济灾民
(3)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2.5颁布《收容遣送办法》“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 收容救济不再是唯一目的,而是着眼于城市秩序
(4)90年代:《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的对象扩展到“三无”人员救济制度限制公民权利的制度福利救济管理制裁
2、收容遣送制度的弊端
(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当( ★前提预设: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对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不利因素。★对乡村的歧视性对待;对乞讨现象的偏见)
(2)手段与目的不符(★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实现安置的目的★体现了手段的不正当,也掩盖了流浪乞讨现象的深层原因)
(3)制度的异化(★收容遣送工作的目的异化★执法权力滥用)
(4)《立法法》(2000)出台使《收容遣送办法》失去合法性依据。《立法法》第9条: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收容遣送办法》使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
三、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不足
1、新制度的进步:
(1)明确了正当的和制度目的
新办法第1条规定:目的是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善社会救助制度。
★割断了救助预城市社会秩序的关系,救助并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成为唯一目的。
(2)原则性地确定了救助对象的范围
将城市生活无着人员作为救助对象,废除了就制度下对“三无”人员的歧视性对待,废除了限制人口流动的功能
(3)体现了救助以自愿为基础的原则(4)明确提出提供一定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政 府应尽的职责符合当代各国福利行政的发展趋势
(5)搭建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框架
体现未来社会救助制度 “政府——社会”的合作框架
2、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新制度延续了区别城市和乡村的旧路径
(2)财政问题未能得到明确对待
第三章区划地名与边界管理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负责全国行政区划和地名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共有十一项基本职能,可以概括成三个大方面:地名管理工作、行政区划工作和边界管理工作。
1、地名的概念:
(1)含义: 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所赋予的专有名称。
(2)地名的属性:①指位性:具有一定的空间位置②社会性:地名是社会的产物
(1)地名管理的定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名法规,对地理实体进行科学命名、更名,采取必要手段推行地名标准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实现我国地名管理的标准化。(2)地名管理的内容:① 设置地名管理标志②地名标志管理③ 标准地名出版物(3)地名管理工作的目标:①全国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地名管理法规,实现地名管理法制化;②全国自然村以上地名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实现标准化;③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重要地名的汉字译写和我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实现规范化。
3、地名标准化(1)标准地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标准化处理,并由相关政府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予以公布使用的地名(2)地名标准化: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地名的称谓和书写进行统一和规范,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范围并将其固定下来。(3)按联合国要求:罗马字母文字国家的地名,以本国的拼写形式为准;非罗马字母文字国家,要提供一种具有官方地位的本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方案;各国主权范围以外的地名,由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讨论确定。
二、区划管理工作
1、什么是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就是国家对地方行政区域、行政建制的划分与设置。
2、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主要是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的提出和审批,同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等方式,对各级、各地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3、行政区划的原则(1)有利于国家行政管理;(2)有利于经济建设;(3)有利于民族团结;
(4)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5)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三、边界管理工作
1、堪界的涵义 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依照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区域界限的位置,在实地树立界桩,形成准确反映实际边界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限确定下来。
2、全面堪界的成效
(1)创造四个“第一” 第一次由中央政府组织全面堪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限工作;第一次由界限双方人民政府签订了联合堪定的行政界限协议书并由中央、省两级政府批复;第一次实地竖立了署名中央政府的省县两级标准界桩; 第一次形成了一整套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限堪界成果档案(2)2002年《行政区划界限管理条例》:使边界管理走向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3) 20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千年第一图”:有史以来第一幅标定法定省级陆地行政区划界限的地图
第四章民间组织管理
一、民间组织的概念
1、民间组织
(1)涵义:是指由民间力量主办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两类。(社会团体VS民办非企业)
2、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
“双重管理体制” ①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②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3、我国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1)政府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2)在政治立场上,强调与政府的一致性(3)在经费来源上,民间组织依赖于政府拨款(4)在人员构成和管理上,存在着明显的行政 人事化倾向
4、民间组织存在的必要性
——存在政府和市场不能满足人们需求的领域
1、存在政府和市场双双失灵的领域
☺人们社会交往的需求
☺对公共物品的多元性需求
☺对信息不对称性私人物品的需求
2、存在市场不能满足、政府理论上能满足但是实际上未能满足的领域
☺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需求
☺一般人对收入安全的需求
5、民间组织发展中的局限性及其根源
(一)局限性
1、对大多数民间组织来说,政府仍未给予足够重视,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2、大多数民间组织缺乏自主性,行动灵活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开展的实际性工作不多,倡议得不到实施
4、与公众的关系疏远,社会影响力不大。
(二)体制根源
1、¡°全能政府¡±的管理思想营造了不利于民间组织成长的社会空间。
2、对相关法律建设的忽视营造了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空间。
3、落后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营造了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空间。
第五章基层民主建设
1、特征: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
2、基本形态
①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以村民自治为核心②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 ③企业基层民主建设——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
3、什么是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①创始阶段(1980-1986)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1982年《宪法》赋予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6年 民政部负责村委会建设日常工作
②发展创新和完备阶段(1987-1997)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村民公决:山东日照农民创造的一种 民主决策模式
海选:吉林省梨树县创造的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模式
两票制:山西省河曲县创造的选举模式
预选:福建全省统一的确定候选人的方式
三上三下三公布:河南省汝南县创造的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
组合竞选制:安徽岳西
③成熟化阶段(1998-2010)
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增加了对“破坏选举”的处理设定了罢免程序罢免权与选举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
5、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①基层组织关系异化②权利主体地位和权力的异化③农村社会资本的负面影响
三、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一)城市社区自治的背景
1、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影响
2、经济社会发展对城市体制产生的影响
3、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沿革
(二)城市居民自治的内容
1、财产自治
2、选举自治
3、组织与管理自治
4、教育自治
5、服务自治
(三)城市社区建设的模式
1、上海模式——街道行政主导模式
2、沈阳模式——社区组织机构创新模式
3、江汉模式——政府与社区合作治理模式
4、青岛模式:
6、城乡基层民主建设的比较
1、民主选举的方式不同村干部候选人是由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的方式确定,而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则是由个人推荐、10人联名推荐和组织推荐三种方式确定。村委会的正是选举必须由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而社区居委会成员则是由居民代表、户代表或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选举产生。
2、与党的关系不同 村:党支部“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居:未提及
3、与上级政府的关系村:不干涉居:政府提供预算
4、成员性别结构 村:要求有一定比例的女性 居:无规定
5、民主意识的取向不同 在村委会,参选人出现争权争位的现象,而居委会则争就业岗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拉票的现象比较严重,并容易受到家庭势力、宗族势力及社会黑势力干预;而后者在认为选谁都无关紧要。
6、民主监督的视角不同 村民对村干部或村委会监督的重点是村级财务管理、集体利益收益与处理等,监督的标准主要是村干部是否贪占和处理事务公正公平与否;而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者或社区居委会监督的重点则是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多寡和质量高低。
第六章第六章社会福利工作
一、社会福利社会化
1、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兴起
1983年:提出国家和社会力量结合——开端
1984年:明确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办”
1990年: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核心内容
2、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要求
☺投资主体多元化
☺服务对象公众化
☺服务方式多样化
☺服务队伍专业化
3、社会福利社会化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福利供给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程度低
社会福利队伍整体素质低,亟待建设社工专业队伍
第七章婚姻管理
一、婚姻管理的涵义: 婚姻管理,是国家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有关婚姻法律,对整个社会的婚姻生活进行指导、调节、监督和处理,以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秩序。
二、婚姻登记
1、结婚登记
①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 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农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②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③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④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离婚登记
①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③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符合规定的准予复
婚,发给结婚证,注销其离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并在发《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 复婚登记,在申请书中应注明是恢复婚姻。
第十章社会福利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界定: 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津贴、实物供给和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并促进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