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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审计监察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0: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审计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工作,发挥审计监察工作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司利益至上原则:对任何损坏公司利益,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全面彻底的审计监察。

2、真实再现和客观实际原则:认真细致全面的审计监察工作使真实情况再现,以便公正的处理。任何审计监察之后的处理要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臆断主观脱离实际。

3、工作自主独立原则:在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的领导下自主独立开展工作。审计监察工作不受人为因素干扰,工作保持独立和公正。

4、工作责任承担原则:对审计监察的结果审计监察部门和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与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并行的监督系统的中心位置,是董事会或经营层领导下独立从事工作监督和执法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为公司审计监察处,在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的领导下展开工作,审计和监察集团公司各项经济和管理活动的运行情况,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实体、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加强公司项目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为目的独立机构,兼具审计监督和纪律监察的双重职能作用。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将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审计监察工作的需要,可以提请公司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共同参与审计监察工作。集团审计监察办公室应当对临时抽调人员作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对临时抽调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受抽调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和工作范围与公司正式审计监察人员享有同等职权和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可以同时聘请公司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专家或顾问,作为公司的外部审计监察人员,负责对全公司进行外部审计监察。外部审计监察单位和人员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确定。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外部审计监察工作的日常工作往来与接待,向外部审计监察人员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外部审计监察工作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审计监察办负责接收、保管与归档。

第七条 公司根据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职责、业务量,配备相应的审计监察人员。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以及国家审计监察行业规定的从业资格。

第八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主要设立主任、主管、专员和内业管理等岗位,建立审计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监察人员按审计监察程序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监察事项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必要时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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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竣工审计。

3、项目工程成本和利润情况的真实性和工程结束后的竣工审计。

4、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审计,并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投资预算,信贷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审查。

5、检查公司及各下属部门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及物资)购买、使用、报废、毁损、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6、财务计划及其预算、财务收支和决算及经济效益审计。

7、检查公司各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运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的检查和监察。

8、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会签和执行及效果的检查。

9、财经法纪审计监察。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专案审计监察。

10、公司各下属部门各项检查结果和领导指示的执行情况。

1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班子以上管理人员的离任(改任)的经济责任的审计监察,评价任期工作效率和效果。

12、人力资源审计监察。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政策规划、制度流程和运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人力资源系统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13、配合国家审计监察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

14、其他管理活动、行政活动或认定事项。

15、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要求督办和交办的其他审计监察事项。

16、向总经理(或授权领导)、外部审计监察机关报送审计监察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应加强与集团各单位、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确保审计监察办公室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经营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授权,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就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性的事项,在集团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提交集团。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实现审计监察工作现代化,推进管理审计,兼顾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需要建立适合集团业务需要的审计监察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监察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公司领导的工作指示和批示。

5、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监察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种类:

1、审计种类主要有:财务日常审计、资金收支和费用审计、工程成本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审计、离任(改任)审计、其他单项审计等类型。

2、监察种类主要有:物资采购和存货管理监察、机械设备管理监察、合同管理监察、施工队管理监察、人力资源管理监察、廉政和纪律监察、其他单项监察等类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主要方式:

1、报送(送达)审计监察。被审单位接到审计监察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监察机构接受审计检查监察。

2、就地审计监察。审计监察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监察,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

- 3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管理问题,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重要事项应当报经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相关公司领导后作出审计监察决定,督促执行。

1、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集团制度,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请集团从重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必要时,可建议暂停有关人员的职权。

2、有权作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决定以及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3、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相关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4、对阻挠破坏审计监察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作正常进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对审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和相关领导报告。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主要程序

1、编制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办公室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规划方案和部门工作目标及公司要求,结合上年度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确定审计监察重点,编制“公司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审批。

2、制定公司审计监察单项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审计监察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分项工作的各个重点,确定对象并制定其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计划目的、计划目标、审计监察的方式和方法及实施方案。

3、出具审计监察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监察前,必要时书面通知被审计监察单位,说明审计监察内容、种类方式、时间,被审计监察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日常监察检查和突击审计监察等工作事项不下达审计监察通知书。

4、组成审计监察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审计监察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和工作的具体情况组成审计监察小组。

5、实施审计监察

采取方式有就地审计监察、报送审计监察、网上及时审计监察、事前审计监察、事后审计监察等方式,也可以多种方式结合进行。

审计监察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监察,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审计监察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实施审计监察。

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审计监察人员依据审计监察工作方案,认真编写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做好工作调查记录,获取审计监察证据,发现的问题应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6、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组在审计结束后,应对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分析、整理,就被审计监察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指正,并及时写出专题审计监察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审计报监察报告总体要求是: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和处理恰当。其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监察的目的、依据、内容和范围、审计监察的步骤和方式、被审计监察单位的概况、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7、下达审计监察处理决定

- 5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监察单位、个人和与被审计监察单位和审计监察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接受审计监察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监察工作的,审计监察办公室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处以1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交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监审人员及侵犯审计监察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300-5,000元的经济处罚,或提出具体处罚意见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监察处理处罚决定。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审计监察办公室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集团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监察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监察办公室给予表扬,或提请公司批准进行各种奖励和表彰。其中经济奖励金额,一般可按举报查实和为公司避免损失金额的5%-15%标准奖励。而为公司和国家挽回或减少重大损失的,公司视其情况给予重奖,奖励金额可不封顶。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认真努力,业绩突出的审计监察人员,和为集团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奖励和按避免损失的1%-5%标准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100-3,000元的经济奖励。为集团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公司应给予重奖,经济奖励金额可上不封顶。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审计监察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监察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和50-2,000元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审计监察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分专项和阶段时间进行。具体方案由公司审计监察办公室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条 审计监察机构奖励经费,由公司专项经费等渠道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二条 集团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其他同类条款同时废止。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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