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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注意

发布时间:2020-03-02 09:2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按揭注意事项201

21.借款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收入证明、个体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三个月纳税证明)

4、房管局(市、区两级)出具(江南、江北片区)的住房登记证明;

5、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书(盖章)

6、在人民银行出具夫妻双方的个人征信记录。

7、工资表、(个别银行)

8、个人帐流水(6个月,个别银行)

您要看七证:

(1)是开发商的营业执照,(2)是国有土地使用证,(3)是建设规划许可证,(4)是建设开工许可证,(5)是预售许可证,(6)是销售许可证,(7)是银行按揭协议书。 第2至第6个证件被称为“五证”,要注意这五证的用地范围、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用地范围、销售范围是否包括您所购买的房屋。现在有的开发商领取的是临时土地使用证,此证意味着开发商尚未交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因而,在其领取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中,仅包括规划项目的部分楼号,有的甚至仅包括一栋楼的部分楼层。因此,您要着重审查您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包含在预(销)售范围内。

此外,您还应该向开发商要“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在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十个内容:

(1)用地依据、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交付时间;(2)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3)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和分摊部位分别标明;(4)商品房的销售方式(预售或现房销售);(5)商品房屋的产权性质、产权登记约定的期限和有关的责任;(6)发生设计变更的约定;(7)关于商品房屋装饰、设备标准、房屋质量的承诺和责任;(8)物业管理方式及售后保修、维修责任;(9)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方式;(10)违约责任。

第一步: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前,请查明所购楼宇是否有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然后,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将有关材料(付首期款证明、买卖合同、身份证、经济收入来源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提交贷款银行

第二步:发展商:作为借款保证人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保证人意见”栏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贷 款 银 行:信贷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进行审查,逐级审批

第四步:贷款行领回办妥手续的材料并根据依法生效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五步:国土局产权登记和公证部门:办理房产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步:通知发展商领回借款合同并由发展商出具付清房款证明给贷款行 第七步:通知借款人领回借款合同、借据、保险单

第八步:贷款行信贷员将贷款档案归档

1、贷款批下来以后开发票,缴纳契税,契税是总房款的1.5%

2、办理房产证之前要缴纳维修基金,我们这是电梯78元/平方米,步梯51.6元/平方米。你可以上你当地房产局打听一下

3、房产证办理费用300左右

4、进户费,你进户之前交的,如果没有补交面积款,一般在4000左右

5、有些贷款银行或者公积金走的是担保公司,需要收取担保费,我们这担保费=贷款总额*贷款年限*0.8‰

《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之前,对许可纳入交易的所有商品房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第十条商品房交易应当在交易场所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缴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在验收商品时,开发商应提供哪些证明?

答:验收商品房时,开发商应提供三书一证一表。三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竣工验收备案表》。

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答:从2002年10月1日起,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只能选择按套(总价)计价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答: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第一,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第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

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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