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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支付结算收费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3: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银行支付结算收费问题浅析

自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上线以来,我国支付结算效率得到很大提升,有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国家对支付结算收费的规范相对滞后,各家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收费处于无序竞争状态,金融机构结算服务收费混乱、收费水平高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支付结算的发展,阻碍了资金的有效配置,影响了我国支付结算整体水平的提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银行结算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对如何建设科学合理的服务收费定价管理体系进行了初步探讨。

近年来,我国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大小额支付系统的上线运行,票据影像系统的开通等大大加快了各类结算方式和结算工具的资金清算速度,有力提升了支付结算的水平和效率。但是,自现代化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原来支付清算体系的许多基本概念发生了变化,国家相关收费规范没有及时跟进。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制定了各自的结算收费标准,差异很大。不仅开户费、现金整理费、账户年费等非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规则大相径庭,汇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基本结算类业务也逐渐打破了统一计价的传统,日渐陷于无序竞争状态。金融机构结算服务收费混乱、收费水平高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支付结算的发展,影响我国支付结算整体水平的提高。

1.当前国内银行结算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

支付系统上线前,各家银行的结算业务收费基本按照国家定价办理。2003年,大额支付系统上线后,支付结算服务定价逐步实行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办法,商业银行被赋予了一定中间业务的定价权。各商业银行开始按照自身的成本利益考虑,结合人行对各家银行的大小额业务收费标准,制定各类结算服务品种价格。商业银行的结算收费处于较无序的竞争状态。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发布)的规定,对于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但由于没有下发新的指导性文件,政府指导价的依据仍然是支付系统上线前的两个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前者以结算工具的同城和异地使用性质为标准划分不同收费方式,即同城的只收取固定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异地多按结算金额一定比例设上下限收取;后者则考虑到电子联行的发展设立了电子汇划费标准。随着支付系统的迅猛发展,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已不能有效涵盖支付清算业务发展过程中增加的新内容。例如:支付系统同城以省为单位,不同于原来的各级市、县为单位的概念。不少省份已取消原来同城票据手工清算模式,改为通过支付系统进行清算,一方面清算的成本提高,另一方面各家银行对于同城的概念也模糊了。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原来以同城和异地为收费高低区分标准之一的政府指导价显得不切合实际。因而商业银行各自出台一套标准,对于同城的界定各不相同。有以省为同城的,有以地州为同城的,也有仍以县、市为同城的。有的商业银行只要是跨行支付,即按电子汇划费指导价标准收费,无论是否同城。有的行对于行内系统的异地汇划的收费价格很低,有的行则完全按照电子汇划费指导价标准收。对于提示的借记票据,有的行收取较高的固定费用,有的行完全不收费。各家银行结算收费种类繁杂,标准迥异。

2.银行结算服务收费问题的影响

从某种层面来说,这种混乱的收费状态有损客户利益,不利于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现代化发展。主要原因有三个:

2.1银行业并不是处于充分竞争的行业,从很多特征来看都带有寡头控制的性质。尤其针对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客户能够选择的银行很有限。因而商业银行按照自身利益的定价策略往往会以损害客户的利益为代价。无论商业银行制定什么样的收费价格,不得不通过银行结算的客户也只能接受,而没有其它的比对选择。这样,会挫伤农村和不发达地区人民使用先进支付手段的积极性。

2.2人民银行对大小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本来就具有引导性质。小额收费标准远低于大额,而且其收费高低因时间段而异,目的就是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利用资源,鼓励主要以收款方提示付款为主的票据业务发展。但是各家银行对客户定价机制并没有体现人行的引导意图,原来的客户收费指导价明显滞后,具有大小额业务一刀切,同一标准的特点,不利于支付系统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多样化发展。

2.3依托支付系统上线,原来很多老支付结算工具都有了新的发展,而针对这些发展如果没有规范相应的收费标准,势必限制这些结算工具的功能。例如原来在同城范围使用的支票,现在可以通过支票截留的方式全国通用,并延伸了支票圈存等功能;银行本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提示付款,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解付等等;跨行通存通兑功能使得大范围跨行存取款能够得以实现。但是由于收费问题不明确,各行利益分配没有合理的途径协调,这些新功能的延伸得不到有效利用,推广下来效果不理想,导致了支付系统资源的浪费。对于相对落后的农村,这些功能实际更是有其名而无其实,使人们没有充分分享到支付系统发展的成果。

3.对策与建议

3.1国家根据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趋向制定切实可行的结算收费办法和定价标准。

3.1.1对于基本结算类业务,因其在整体经济发展中的媒介性、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应统一收费标准。应统一明确新形势下同城或异地等支付结算的基本概念。对不同种类结算工具的跨行支付或查询查复,制定统一的收费价格,明确收付双方银行的利益关系。

3.1.2对于非跨行基本结算业务,允许各行发挥自身行内系统优势,自由竞争。激发商业银行改进自身系统功能的积极性。

3.1.3对于非基本结算类结算业务,要制定收费基准,允许各行有上下浮动空间,使其具有弹性但又不差距过大。

3.1.4对于主要位于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或为“三农”服务的银行,采取人行收费返还等方式给予结算收费优惠政策,鼓励他们调低结算收费价格,激发当地人民使用先进支付结算手段的积极性,减少现金支付。

这样,使得在发展地区和城市,各商业银行争取结算业务主要通过改进行内系统功能,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水平来实现,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使人民愿意使用新型的结算方式,以推动支付结算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

3.2各家银行建立科学的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各商业银行按照国家统一的定价标准,在允许的空间范围内,按照自身的发展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收费定价机构机制,并将定价方案报人民银行批准备案。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管理中间业务的定价工作,对于现有的结算业务品种,以及即将开展的服务业务,以银行投入的全部成本为底线,适当考虑合理利润、风险补偿和服务差别,制定权威的收费基准,并授以分行一定的浮动权限,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实行降低或免费等优惠政策,形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价格形成机制,以引导服务对象选择更优结算渠道,合理利用结算资源。结算收费价格直接影响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因而建立科学的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对商业银行吸引中间业务客户,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适当赋予商业银行一定范围内的定价权限和空间,能使国家对银行结算的管理更富于弹性,促进商业银行在提高自身服务品质的基础上,尽量降低服务成本,从而降低收费价格,促进支付工具的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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