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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农区干部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9: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石嘴山市惠农区委员会

组 织 部 文 件

惠党组发„2011‟122号

关于印发《惠农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学分制管理办法》和《惠农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区属各企业党委:

为认真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及《2010—2020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实施纲要》精神,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自2006年以来我区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登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惠农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学分制管理办法》,制定了《惠农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经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惠农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学分制管理办法》和《惠农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 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农区委组织部 2011年10月22日

主题词:干部教育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组织部干教科 中共惠农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1年10月22日

惠农区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提高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积极性,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管理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对干部在一年内和五年内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分别进行累计计算,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组织学习培训和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学分计算

第三条 正科级领导干部5年内应累计完成100学分以上的学习培训任务,一般每年不少于20学分;副科级领导干部5年内应累计完成80学分以上的学习培训任务,一般每年不少于16学分;一般干部5年内应累计完成50学分以上的学习培训任务,一般每年不少于10学分。

第四条 计算学分的干部培训方式包括: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业务类、专题类培训。

1、脱产培训。干部通过脱产方式,参加的3天以上的集中培训。包括同级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院校、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理论、业务知识和技能类培训;组织人事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国(境)外专题培训。脱产培训按天计算学分,每培训1天计1学分。

2、网络培训。干部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干部教育网络培训院校在线学习培训,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获取相应学分。

3、学历(学位)教育。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或组织选送脱产培训的方式,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学历(学位)教育,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境外学历(学位)教育,取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的计10分,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计20分,取得博士学位的计30分。在毕业并获取学历学位证书的当年计算学分。

4、其他培训。干部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或同级其他部门组织的理论业务专题培训,时间在2天以内的,每参加1次计1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中理论业务学习也可以计算学分,具体计算方法由所在单位规定,但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分。

其他未列入的培训方式能否计算学分、如何计算学分,报区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五条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期间,确因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的,要根据请假时间,通过网络培训、补课、专题读书报告等方式补足相应课时,否则不予计算学分。 第六条 干部培训期间,出勤率、考试考核成绩、遵守纪律要求等方面未达到规定标准,经培训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认定不合格或不予结业的,不计算学分。

第七条 认真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申报制度》,各部门各单位举办2天以上各类脱产培训班,以及需由组织部确认学分的培训班,应及时报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八条 实行学分审核登记制度。科级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区委组织部审核登记,一般干部由所在单位审核登记,区委组织部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 计算学分必须实事求是,依据培训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提供的学籍材料,按实际参训时间核定。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如实记录干部参加培训和学分获取情况,健全完善干部学习培训档案,主动向组织部提供领导干部参训登记资料,便于组织部门审核确认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登记证》一般由干部本人负责保管。每次参加培训前,干部应携带本人《学分登记证》,交培训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对其参训时间和参训情况进行记录。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学分登记证》和学籍资料交组织部及本单位审核登记学分,相关学籍资料按规定装入干部档案。

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每年定期要对科级领导干部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务必将本部门、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学分登记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如有过期不报者视同当年学分为零。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学分的,应及时安排补训;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获取学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分考核

第十三条 区委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和考察干部时,应将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和取得学分情况作为考核、考察的内容之一,认真了解掌握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时,领导干部在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中要认真反映个人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主动接受群众评学。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干部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本单位当年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干部人数超过干部总数50%的,组织部门分管领导要与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指导督促该单位党组织提出整改措施并抓紧落实,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干部提拔任职,组织部门向党委或上级组织部报送干部任职材料时,应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如实填报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要认真审核干部的学分登记证或培训档案,了解干部学时学分完成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未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学习培训时间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做出书面说明,提出补训意见,确保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任务,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

第十七条 组织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学分制管理办法和干部学习培训登记备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区属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后,2005年10月18日印发的《惠农区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精神,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全面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区属各企业党委。

第四条 对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的考核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政策法规,统筹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改善培训条件。

3、按照区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认真落实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全面完成组织调训任务。

4、自主开展干部培训,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干部的理论业务培训,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培训并进行授课。年度考核时,干部完成规定学时学分人数不低于干部总数的50%。

5、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并取得成效。 (三)对区属企业党委的考核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政策法规,统筹制定本企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改善培训条件。

3、按照区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认真落实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全面完成组织调训任务。

4、自主开展干部培训,加强对本企业干部的理论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领导班子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参加学习并主动授课。考核时,干部完成规定学时学分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定期考核,一般可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内容。当年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工作任务应反映在考核指标中,通过定性评价、量化打分等方式考核。考核结果既可独立参考,也可按一定权重计入年度考核总分值。

第六条 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述职时,应同时汇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接受干部群众评议。

第七条 积极运用网上评价、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全面掌握被考核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为科学分析考核结果提供依据。 第八条 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由组织、宣传、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考核结果向区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各级领导班子考核、评先选优的主要条件。

第十条 对于组织完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通过培训项目、培训经费倾斜等方式予以鼓励。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荐、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要重视了解和参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单项结果连续两年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排名末位且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组织部门分管部长要与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指出问题、促其整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考核中反映出来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宣传、人事部门要针对考核中反映出的工作问题、具体问题,根据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的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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