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 告:李XX,男,汉族,2013年5月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区X区X栋X室。
法定监护人:李XX,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区X区X栋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李XX之父。
法定监护人:李XX,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区37X区X栋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李XX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志鑫,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深圳市公安局X分局,住所地深圳市X区X街道二区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电 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李XX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李XX、李XX夫妇作为原告李XX的法定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7月15日上午10:00左右到被告下辖的X派出所办事大厅为李XX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由李XX所在公司同事张XX全程陪同。李XX向XX派出所工作人员提交了其和丈夫李XX的《居民户口薄》、
《行政起诉状(一审实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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