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案例:2000年4月28日,××工厂在×地扩建厂房,由杜×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未经王× (被处罚人)同意,便在王×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王×良责任田小麦生长。王×多次劝告阻,但杜×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的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的非法侵害,保护小麦生长,王与杜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同年6月5日,××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王×殴打他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为由,对王×良处以50元罚款。王×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干扰杜×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在王×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王×说:“要求杜×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县公安局认为我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王×还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打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杜×龙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县公安局却轻信杜×龙的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王×良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王×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公安局对他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县××乡××村村民,男,36岁,汉族。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局长。
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男,36岁,汉族。 ××县××乡××村村民,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5日对他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0年4月28日,杜×的承包队开始在×地建厂房,但在施工中,未经原告同意,便在原告的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严重影响了原告责任田的小麦生长。原告多次劝阻杜×无效,并对原告说“没有在你的地方,你管不着”。为了防止破坏进一步加剧,双方发生了口角并起来。
同年6月5日,被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原告殴打他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为由,对原告处以50元罚款。原告表示不服,理由如下:
1.被告认定原告对杜×施工进行干扰是与事实不符的。杜×在原告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原告说:“要求杜×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被告认为原告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2.其次,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原告打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杜×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被告却轻信杜×的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审判时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被告于2000年6月5日对原告开出的处罚决定书 3.被石灰粉污染后的受侵害小麦田照片 4.证人李×江,×地村民 5.证人赵×景,×地村民 6.证人胡×生,×地村民
此致 ××市××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00年6月28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物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