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申请人:
,男,汉族,
出生,住
,现住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
。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
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已撤销的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9年11月15日
非法侵入原告住宅,恶意将原告室内已砌好的一堵墙踢到,阻止原告对房屋的装修,原告当时即予报案,但
市公安局却迟迟不予处理,在经过原告的多次要求下,
公安局才于2010年4月30日做出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
公安局申请复议,
公安局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撤销
安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申请人
在三十日内重
具体行政行为。之后,
作出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原告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公安局再次作出泉
复议决定书,依然决定撤销
公安局作出的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9月27日
第三次作出的晋公决字[2010]第08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然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作出泉
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
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已撤销的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两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已予以撤销,但
三次作出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却维持被申请人
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因此,
公安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二、晋江市公安局事实认定不清,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公安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只对叶荣辉毁损原告砖墙的事实作出了认定,并未对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因此,
公安局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
(三)项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晋江市公安局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第19条第
(一)项的规定作出对违反行为人叶荣辉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被告
公安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政复议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对案情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此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公安局作出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