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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0:4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起诉状

原告:常州市潞城彭家砖厂 所在地址:常州市××路××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常州市××路××号 邮编:×××××× 电话::××××××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常州市潞城彭家砖厂(以下简称彭家砖厂),该厂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1992年1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以下简称戚墅堰国土局)批准给常州市潞城彭家砖厂(以下简称彭家砖厂)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在这以后,彭家砖厂开始进行正常的生产作业。戚墅堰区国土局于1998年6月9日对彭家砖厂作出(1998)常戚墅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彭家砖厂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彭家砖厂认为自己的土地使用是得到戚墅堰区国土局的批准的,因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上未注明使用期限,且在此期间彭家砖厂并未受到戚墅堰区国土局继续申请的要求。所以,彭家砖厂认为自己并非非法占用土地。故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1998年6月29日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维持戚墅堰国土局的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特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允许彭家砖厂继续正常生产作业。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彭家砖厂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1件(复印件)

3,(1998)常戚墅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1件(复印件)

起诉人: 常州市潞城彭家砖厂

199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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