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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6: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吉办发[2009]3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坚持突出专业合作,坚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2.鼓励支持农村能人、农村经纪人、专业户、专业协会、村干部、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一个,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技术、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

5.鼓励同类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行政区域发展成员或组成联合社,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6.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注册登记时,其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工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办理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7.注册成立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到的前置审批手续免收所有费用。

8.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9.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省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2010年省级财政安排扶持资金2000万元,以后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0.国家和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一村一品”、棚膜经济、农机化示范区等建设项目在符合条件情况下,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11.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

围,并与当地农业(农经)部门共同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省农村信用联社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跨年度使用贷款。

12.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户贷款管理模式由“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市场细分,提高支持发展精细化水平,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向合作社成员及与合作社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帮助合作社逐步形成扎实的产业基础;对于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满足必要的资金需求。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可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发展。

13.鼓励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在有效控制信贷风

险的基础上,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用贷款发放。鼓励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

14.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15.省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引导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入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省对已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和委托现有担保机构开展此项业务的市(州)、县(市、区),在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16.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探索建立金融信贷、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的贷款保险模式。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7.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1.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草鼠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2.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采集(包括采收、整理、筛选、贮藏、包装)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减征或者免征该企业所得税。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

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五、保障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

2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采取租赁或动员群众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完成“先补后占”的,免收耕地开垦费。

26.供电企业要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用电价格执行国家农业生产电价。

27.农民专业合作社持农业部门核发的自产自销证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省内各类道路上免收道路通行费。

六、加强科技人才支撑

28.各级政府组织的科技下乡活动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服务对象,根据各类合作社的专业技术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咨询与服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29.发展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市、县两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积极引导和扶持合作社内及合作社之间开展技术合作与科技传

播活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要重点奖励技术合作与科技传播成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0.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基层供销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并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相应报酬。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职称评聘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鼓励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

31.加快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计划,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和农村能人进行培训,逐步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培训经费,实行免费培训。各地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管管理人员及成员接受培训。

七、着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32.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和追溯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省政府一次性补助专项资金100万元;获得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市县两级政府也要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县两级政府也要适当给予奖励。

33.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通过各种方式进入现代流通网络体

系。有一定规模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各级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市场主渠道作用,带动、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流通服务。

八、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

34.引导和鼓励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互换、入股、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5.要依法保护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土地流转收益。

3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场地设施、办公设备、人员培训、信息、登记、统计、监测和社会保障的扶持力度,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7.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2010年开始,省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情况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8.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培育市县级示范社5—10个,省里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个省级示范社,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引导体系。各级政府要对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奖励。

3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

益,不得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摊派费用和劳务,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济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要严肃查处加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摊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0.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切实担负起“综合、协调、指导、扶持、服务”的职能,全力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示范项目支持、宣传培训、备案建档、业务指导、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各级财办(农办)、组织、宣传,以及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国税、地税、商务、水利、林业、环保、畜牧、粮食、扶贫、农业综合开发、金融、科协、共青团、妇联、农电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好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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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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