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事故经过:
2011年8月20日6时40分许,马某驾驶冀A*号公交车沿石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处时与前方同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刘某发生刮蹭,致刘某受伤。
双方调解意见:
机动车方:只要对方提得合理就赔。
伤者方: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整容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
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
一、伤者是女性,伤到脸部,其担心会留下疤痕,所以所要精神损失费和整容费;
二、伤者一方称月工资6000元,护理人员月工资上万元,但均开不出相关凭证。
调解方案:
伤者一来到调解室就跟对方司机索要3万元赔偿,但司机称只赔合理的费用。于是我先将事故经过进行了简单的询问。接着让伤者罗列索赔项目,其列项中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整容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我分析出了此纠纷的争
议点,针对争议的焦点,我先对伤者一方做工作。
首先,对其伤情表示同情与安慰;其次,告知其所要赔偿是合法的权利;最后,告知其赔偿的索要要合理合法、有根有据。解释完以后,伤者很不理解,觉得自己受了伤,还得不到预期的赔偿,甚至觉得,作为调解员,我没有做到公平公正,让她开具误工、护理证明是为难她。
面对这种情况,我只能反复从情理上给其讲道理,告知其调解员的工作性质、职业标准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终其明白了自己的一部分要求是欠妥的,所以做出了新的调解意见,而对方司机也对我的调解工作非常满意。 协议内容:
一、马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查费、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共计4500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给付。
二、因本次交通事故涉及的其他事宜双方自愿互不追究;
三、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之日生效。